廈門市照明學會

廈門市照明學會

廈門市照明學會成立於2017年4月8日,2017年5月完成註冊。

由廈門市有關照明領域的科研、教學、設計、生產開發、推廣套用和施工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照明學會
  • 外文名:Xiamen Institute of Lighting
  • 縮寫:XIL
  • 成立時間:2017年4月8日
  • 性質: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
簡介,廈門市照明學會章程,

簡介

廈門市照明學會成立於2017年4月8日,2017年5月完成註冊。
中國照明學會秘書長竇林平、廈門市民政局蔡智仙調研員出席並致辭;廈門市建設局、市政園林局、公路局、市政工程管理處等有關單位領導,及會員企業代表共200多人出席大會。
學會性質:
由廈門市有關照明領域的科研、教學、設計、生產開發、推廣套用和施工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
學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繁榮和發展我市照明事業、加速實現綠色照明建設發揮積極作用。

廈門市照明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廈門市照明學會;英文:Xiamen Institute of Lighting;縮寫:XIL。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由廈門市有關照明領域的科研、教學、設計、生產開發和推廣套用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繁榮和發展我市照明事業、加速實現綠色照明建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廈門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廈門市思明區湖濱東路2號16K。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學術交流,促進學科發展;
(二)普及科技知識,傳播照明先進技術和節能經驗;
(三)開展會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四)搭建信息平台,開展專業信息交流和信息服務工作;
(五)舉辦照明的成果展覽展示會,促進技術成果市場化、產業化;
(六)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照明(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應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適時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照明技術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三十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建立兼合式黨組織等方式,在本團體推進黨的覆蓋、開展黨的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黨組織是黨在廈門市照明學會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廈門市照明領域的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資金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學會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優先提拔本會優秀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重要崗位。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7 年 4 月 8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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