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海洋與漁業局

廈門市海洋與漁業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設立廈門市海洋與漁業局。海洋與漁業局是主管海洋與漁業工作的省政府直屬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海洋與漁業局
  • 工作職責:海洋與漁業工作
  • 地理位置:廈門長青路191號勞動力市場大廈
  • 行政級別:省政府直屬機構
主要職責,領導班子,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信息公開,具體位置,

主要職責

一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海洋與漁業方針 廈門市海洋與漁業局 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我市海洋與漁業發展的戰略和相關政策,擬定海洋綜合管理與漁業行業管理的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海洋資源、漁業資源管理技術標準和漁業行業各類產品、質量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 組織編制海洋功能區劃、海域使用與海島開發規劃、海洋與漁業發展總體規劃並監督實施,協調指導涉海各部門、行業的海洋開發利用活動。
三 負責全市海域使用的綜合管理。監督管理國家授權的海域及本市海岸帶、海島使用,負責海域、海岸帶自然資源的招投標出讓等資產化管理,監督實施海域使用證制度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維護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監督管理海洋工程(含海底電纜、管道的鋪設)和海島的開發與保護活動;承擔組織海域勘界。
四 負責海洋環境、海洋與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制訂陸源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管理海洋環境監測、監視綜合信息系統及其網路建設,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及評價,發布海洋環境質量公報和海洋災害預報警報;主管防止海洋開發和海洋工程、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調查處理漁港、海洋和淡水漁業水域污染事故;核准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負責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三同時”制度的監督實施及檢查、批准、驗收,負責審核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放流活動放流活動
五 監督實施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依法維護生產秩序,保護漁業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授權實施轄區內的巡航監視,發布巡航通報,督促各涉海部門履行各自的管理職責。監督實施海域使用證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漁業許可證和休漁期制度,監督管理重要水生野生動物利用、海洋動植物物種引進工作;依法對我市漁港水域、漁船和漁業電信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實施漁船和船用產品檢驗,調查處理漁業安全生產和漁船安全事故;負責全市水產品質量和批發市場交易的監督管理;依法維護海洋開發和漁業生產秩序,協調處理海洋使用權益與漁事糾紛。負責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和業務指導,辦理行政投訴、行政複議和議案提案。 六負責漁業行業管理。負責漁業產業結構和布局的調整,指導漁業經濟體制改革,指導協調養殖業、捕撈業、水產品加工與流通、遠洋漁業開發活動;管理水產種質資源和水產苗種的生產、經營,組織實施水生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參與魚用藥物和飼料的監督管理;負責漁港、水產原(良)種場、水產養殖病害防治體系的規劃和建設管理,協助組織指導水產品市場與流通信息體系的規劃和建設管理;監督、指導和組織實施漁業防災減災與搶險救助工作;監督管理減輕漁民負擔工作。
七 負責海洋與漁業科技管理,組織實施“科技興海”、“科教興漁”戰略。研究擬制海洋與漁業發展的重大科學技術進步措施,組織制定海洋與漁業的科技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組織重點科技攻關項目和高新技術及其產業化研究,負責重大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及成果轉化工作的管理;負責海洋科技信息市場的管理及其網路建設;負責海洋與漁業專業人才的培訓教育。
活動剪影活動剪影
八 組織開展有關海洋與漁業對外對台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監督執行國際海洋、漁業公約和雙邊、多邊協定;組織研究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的政策、措施,依法監視涉外海洋科學調研、海洋設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海洋開發活動,對外行使海洋與漁業的監督管理權;處理涉外漁事糾紛和有關涉外事務。
九 負責海洋與漁業經濟的統計、財務、信息、資料、檔案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全市性海洋與漁業社團組織的行業領導和業務指導,以及對區鎮政府的海洋與漁業業務指導。
十 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班子

姓 名 職 務
王春生 黨組書記、局長
藺海清 副廳長級領導幹部
方勝國 黨組副書記、紀檢組組長
趙曉武 黨組成員、副局長
周魯閩 黨組成員、副局長
孫建國 黨組成員、副局長
吳國梁 黨組成員、副局長
廖秋貞 黨組成員、副巡視員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海洋與漁業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計畫財務處)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相關工作,督促重大事項活動的落實;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政務信息公開、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負責起草重要綜合性檔案、文稿工作;協調局機關效能建設;組織協調宣傳、信息化建設;負責局機關行政後勤事務與保障工作;負責海洋與漁業(含漁港)重大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審核申報、項目建設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組織編制部門預決算,管理行政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承擔系統統計和產業信息工作,指導、監督局屬單位財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和內部審計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擬訂海洋與漁業發展戰略和政策;負責重大決策合法性的論證;指導海洋管理體制、漁業體制改革和行政執法體系建設;負責推進海洋與漁業法制建設和協調依法行政工作;組織擬訂海洋與漁業地方性法規、規章,提出擬訂涉海法規規章的建議,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組織協調海上聯合執法,監督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負責行政應訴工作;組織研究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的對策與措施,承辦並組織協調處理重大海洋與漁業權益糾紛,處理涉外漁事案件;負責海洋與漁業政策法規諮詢和法制對外宣傳、執法人員培訓工作。
(三)海域與海島管理處
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功能區劃、海域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和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規劃,負責海域與無居民海島使用的審核、論證評估、權屬登記工作,依法負責管理海洋自然資源,依法負責本行政區毗鄰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的監督管理,承擔海域勘界工作和無居民海島名稱及其標誌設定,負責本行政區毗鄰海域的海洋權益爭議調解,辦理海域使用金徵收和減免,負責海底電纜和管道管理工作。
(四)資源環境保護與觀測預報處
組織擬訂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擬訂陸源主要污染物排海標準,擬訂並組織實施總量控制制度;組織全市海洋資源環境監測、監視網路建設,負責海洋與漁業水域資源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並發布海洋環境質量公報和海洋專項環境信息;負責專項海洋環境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工作;負責防止海洋開發和海洋工程、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調查處理漁港、海洋和淡水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負責審核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負責核准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負責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三同時”制度的監督實施及檢查、批准、驗收;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工作。
負責擬訂海洋觀測預報體系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全市海洋觀測網路建設工作,承擔對海洋平面、海水入侵和海岸侵蝕災害的調查、監測與評價,承擔海洋觀測、預報、評價及信息發布工作,編制海洋災害公報,組織編制並實施海洋災害應急預案,指導海洋災害的海洋生態環境影響評估工作。
(五)漁業管理處
負責漁業經濟調查,擬訂漁業發展規劃、計畫,提出產業政策建議,指導漁業產業結構、布局的調整及產業化工作,負責漁業產業開發管理工作;擬訂漁船、漁港相關的政策規定,承擔漁港經營的審批、審核、申報與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漁業船舶,監督管理漁船污染物、廢棄物集中收集處理;監督管理漁情信息和漁具、漁法,監督實施漁業許可制度、伏季休漁制度;指導、協調開發外海和遠洋漁業工作,負責遠洋漁業企業資格審核、申報工作;監督管理海域、灘涂增殖放流工作,監督管理水產種質資源開發利用、品種選育、培育及苗種生產、進出口、質量檢驗和檢疫工作;監督管理漁業行業各類產品、飼料、漁藥及其投入品、漁船、漁機產品的使用和質量與技術標準化工作;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督查工作,指導水產品加工與流通,參與品牌培育和市場體系建設;負責水產養殖病害防治網路體系的規劃與建設管理,協助指導水產品市場的規劃與建設,實施城市水產品菜籃子工程;負責審核、編報漁業專項建設(不包括基建)項目,組織指導漁業災後恢復生產工作;監督管理行業安全生產,負責全市漁業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處置、救援等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六)科技與海洋經濟發展處
擬訂和組織實施海洋經濟發展規劃、海洋與漁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科技興海”、“科教興漁”戰略;負責海洋與漁業行業重大科技攻關和高新技術研究、推廣及成果轉化工作,指導海洋科技創新和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組織實施國家海洋行業標準工作,擬訂和實施地方海洋行業標準工作;負責組織海洋基礎與綜合調查,負責組織實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套用,負責開展科技服務和科普活動;負責本行業科技成果的評審、獎勵審查和管理;承擔涉外海洋科學調查研究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綜合核算海洋經濟,研究分析、評估海洋經濟的運行;承擔海洋研究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海洋專家組的服務工作;指導海洋與漁業行業社團的工作。
(七)外經外事與國際合作處
負責對外、對台海洋與漁業經濟、技術交流,負責出國團組申報工作和涉外事務;負責籌備國際海洋周等重大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綜合管理國際合作項目,負責海岸帶綜合管理示範項目的管理、協調和工作計畫的執行,監督各子項目的實施;指導、協助“廈門海岸帶可持續發展國際培訓中心”開展工作;承擔PNLG(東亞海岸帶可持續發展地方網路)廈門秘書處工作;負責與國家海洋局、PEMSEA(東亞海域環境管理區域項目組織)的聯絡與協調工作;組織與國際、國內沿海城市在海洋綜合管理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八)廈門珍稀海洋物種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廈門珍稀海洋物種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工作;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廈門珍稀海洋物種自然保護區的總體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各海洋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履行各自職責;擬訂和組織實施開發利用保護區資源優勢的措施,提高其社會和經濟效益。
(九)人事處
承辦局黨組的日常工作;協助局黨組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及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的管理工作;負責出國(境)人員政審工作;負責局機關思想教育和政治學習、安全保衛、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及民兵預備役、海上交通戰備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市海洋與漁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8名(不含待核銷機關事業編制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0名(含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

其他事項

(一)關於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管理的職責分工。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毗鄰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的監督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海域采砂臨時用海涉及的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公安機關負責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的治安管理工作;國土資源、港口、航道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開展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的管理工作。
(二)管理廈門市海洋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信息公開

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本局的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按照《廈門市海洋與漁業局政務信息公開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要求,特編制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主要通過廈門市海洋與漁業局網站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此外,我局還將採用以下輔助形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1.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電視、報紙、雜誌等公共媒體公開政府信息。
2.設立信息公告欄公開政府信息:電子信息屏、辦公樓政府公開欄、各辦事視窗公開欄。
3.其他形式公開政府信息:印發便民指南、資料索取等。
二、依申請公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局提供主動公開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寫《廈門市海洋與漁業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向本局提出申請。受理機構為本局辦公室。
通信地址:廈門市長青路191號勞動力大廈十樓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1:3015-17:30,法定節假日除外。
申請的具體步驟
1、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以填寫《申請表》提出申請。申請表應當填寫完整、內容真實有效。《申請表》可從本局網站下載。
個人提出申請時,請同時提供身份證複印件。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申請時,請同時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以及營業執照複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所填寫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遞交申請
申請人可以直接到我局辦公室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遞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傳真左上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郵件主題中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申請的辦理步驟
1、審查
本局收到《申請表》後,對《申請表》進行審查。對於《申請表》填寫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證件的申請,將要求補充或更正。
2、登記
對於《申請表》填寫完整、提供有效證件的申請應即時登記,填寫《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登記表》,本局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來處理申請。
3、答覆
根據申請內容,本局自收到《申請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覆。
如果單份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政府信息公開請求,本局可以分別處理,分別答覆。
4、提供信息
若本局答覆申請人可以提供信息,將在申請人辦妥有關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提供。
本局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如需收費,本局將按照本市有關政府信息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申請人申請減免費用的,根據本市有關規定,經本局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費用。減免費用申請需在《申請表》中提出,並同時提供相關證明。
本局若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答覆或提供信息,應該告知申請人,並且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具體位置

地址: 廈門市長青路191號10樓(勞動力大廈)
廈門市海洋與漁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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