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民政局

廈門市民政局

廈門市民政局是在廈門市成立的國家機關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廈門市民政局
  • 類別:國家機關
  • 地點: 廈門市
  • 內設機構:辦公室(政策法規處)等
主要職能,內設機構,信息公開指南,現任領導,辦事指南,地理位置,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本市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
廈門民政廈門民政
(二)負責對市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與監察工作,指導全市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軍隊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擬訂和協調落實有關優撫、安置政策,負責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市雙擁共建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和市國防動員委員會支前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四)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負責組織核查、上報和發布災情,會同財政部門管理、分配中央和省級、市級救災資金並監督使用,調撥、分配、管理救災物資並監督使用,指導開展救災捐贈和防災減災宣傳活動,指導開展災後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牽頭組織實施政策性自然災害保險工作。
(五)牽頭擬訂社會救助相關政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和城市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六)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七)負責本市各級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指導地名管理和樓門牌設定工作。
(八)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福利事業機構的管理,指導老年人、孤兒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指導社會福利企業安置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工作,負責全市福利彩票銷售和資金管理工作,指導和推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九)指導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辦理並指導涉外和涉港、澳、台、僑的婚姻登記及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推進婚俗改革。
(十)負責全市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指導全市革命老區建設工作,協調扶持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協調辦理老區建設相關事務,會同財政部門審批省、市老區扶建項目資金,負責革命“五老”人員及其遺孀優待管理工作,聯繫市革命老區建設促進會。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組織實施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相關政策,指導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1、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
2、負責政務協調、督查督辦、公文處理和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來信來訪、宣傳信息等工作;
3、協調做好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機關效能建設等工作;
4、組織開展民政政策理論和專題調研工作;
5、統籌規劃和指導民政信息化建設;
6、負責有關民政立法、執法監察等相關協調工作,組織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
7、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報備工作;
8、推進民政系統依法行政工作,組織開展民政系統普法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9、承辦有關行政應訴工作。
人事處(社會工作處)
1、承辦局黨組的日常工作;
2、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獎懲、工資福利、宣傳、教育、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和離退休幹部等工作;
3、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
4、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
5、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直屬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監察室
1、監督檢查局機關、直屬單位領導幹部及其他工作人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
2、協助局黨組、紀檢組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三項工作;
3、抓好黨員、幹部黨風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
4、抓好全市民政系統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工作,開展行政執法監察工作;
5、參與幹部考察、任免、調動、獎懲工作,配合做好機關效能建設工作;
6、負責受理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和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
7、查辦違紀案件;
8、完成局領導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規劃財務處
1、組織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社會服務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民政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2、組織擬訂系統年度民政事業行政經費、經常性經費、專項發展經費和各項基金的預算編制及結算報告工作;
3、審核、分配系統年度經費預算指標及撥款指標;
4、負責系統民政事業的行政經費、經常性經費、專項發展經費、工程建設經費及各項專項基金的使用管理、檢查監督和內部審計工作;
5、負責局屬系統的工程建設招投標、政府採購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6、負責全市民政事業統計工作;
7、負責局會計核算中心的管理工作;
8、負責全市民政系統財務、統計人員培訓和會計證的申請、年檢、審核工作。
救災救濟處(市老革命根據地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1、擬訂我市救災生活保障政策;
2、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
3、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
4、承辦災情核查、上報和發布工作;
5、承辦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並監督使用;
6、承辦生活類救災物資採購、儲備、調運和分配、使用、管理工作;
7、指導救災捐贈和防災減災宣傳活動;
8、負責救災捐贈款物的監管;
9、協調組織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和生活救助工作;
10、承辦政策性災害保險工作;
11、指導全市革命老區建設工作,協調辦理涉及老區的事務;
12、承辦老區扶建項目資金審核;
13、負責革命“五老”人員及其遺孀的優待管理工作;
14、聯繫市老區建設促進會;
15、擬訂社會救助有關政策;
16、組織指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特殊救濟對象的定期生活補助工作;
17、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和敬老院建設管理;
18、負責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監管;
19、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等專項救助政策措施;
20、承擔市社會救助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
1、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
2、負責審批屬於“三無”對象的社會孤老殘幼和精神病人的收養工作,指導市社會福利中心的建設與管理;
3、指導市救助管理站的建設與管理,督促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護送返鄉和安置工作;
4、負責殯葬管理,指導殯葬企、事業單位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
5、承辦涉外、港、澳、台的婚姻登記,指導各區婚姻登記管理、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6、負責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7、研究落實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優撫處
1、擬訂現役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傷殘人員、參戰退役人員、烈軍屬等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生活補助、醫療補助等有關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2、負責因戰因公致殘的退役軍人、人民警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傷殘人員的殘疾等級評定;
3、承辦烈士審核報批和褒揚活動;
4、指導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
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
1、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2、會同人力資源、教育部門開展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免費培訓工作;
3、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
4、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5、指導軍休所、軍供站的建設和管理服務工作。
區劃地名處(市勘界辦公室)
1、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辦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
2、承辦行政區劃調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承辦地名的命名、更名審批事務,負責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工作,制定地名規劃,負責地名信息化工作;
3、擬訂地方性地名管理法規;
4、管理地名檔案資料;
5、負責政區圖和地名圖書工作。
民間組織管理局(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
1、擬訂全市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規劃;
2、承擔政府與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溝通聯繫的組織協調工作;
3、負責全市性社會團體及其分支(代表)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註銷的審批和登記工作;
4、負責對全市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和日常監管工作;
5、指導、監督各區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6、監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查處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7、負責查處和取締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非法社會團體和非法民辦非企業單位;
8、負責本市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制宣傳和業務培訓;
9、負責境外非政府組織(台灣地區經貿社團)在廈設立辦事機構的備案管理工作。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1、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
2、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3、指導城市居委會建設;
4、組織指導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培訓工作;
5、指導村(居)委會換屆選舉;
6、指導先進鎮(街道)和村(居)委會的表彰活動;
7、開展社區建設的總體研究,擬訂發展規劃和指導綱要;
8、研究提出社區建設總體發展的建議;
9、指導全市社區服務工作,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與發展。
雙擁共建工作辦公室
1、協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雙擁工作政策、法規和規劃;
2、組織協調開展全市性雙擁工作,指導、協調軍警民共建活動和市、區兩級創建“雙擁模範城”活動;
3、協調部隊參加搶險救災,支援地方經濟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
4、協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重大軍民矛盾糾紛;
5、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新入廈部隊的“安居”工作,協助部隊解決戰備、訓練、生活等方面的實際困難;
6、組織開展雙擁宣傳和政策理論研究,總結推廣雙擁工作典型經驗;
7、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擁軍支前工作;
8、動員社會力量支持部隊建設和做好軍事鬥爭準備;
9、協調有關部門搞好軍需物資的儲備管理和重要軍需物資的緊急調配、徵用,協助部隊搞好後勤社會保障工作;
10、配合有關部門搞好工貿企業平戰結合、軍民結合的產品生產供應和研製開發;
11、協調有關部門開展軍地廠隊“三掛鈎”活動,配合部隊搞好“菜籃子”工程建設,負責市扶持部隊發展副食品生產的計畫安排及經費的管理與監督;
12、承擔市雙擁共建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和市國防動員委員會支前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以下簡稱《條例》),本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於公開的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為此,本局根據《條例》編制了《廈門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所需信息。本《指南》將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及時更新。
本局直屬單位的政府信息由信息生成機構負責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本局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廈門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廈門市民政局網站進行查閱。
(二)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本局主要通過廈門市民政局網站、政務公開欄、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並根據需要採取設立公共查詢室、資料索取點等公開形式公開政府信息;定期向市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本局將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本局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的相關政府信息,可以通過書面或網上預申請向本局受理機構遞交《廈門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一)受理機構:廈門市民政局
通信地址:廈門市文園路101號
受理地址:廈門市文園路101號401室
受理時間:每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請
向本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填寫《廈門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申請表》可以在本局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從廈門市民政局網站或廈門市人民政府網站下載。《申請表》可複製。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請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儘量詳細、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索引號、信息名稱、發布機構、內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受理機構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提出申請的具體方式有三種: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通過電子郵件以附屬檔案方式,將下載並填好的電子版《申請表》傳送至本局受理機構電子信箱,電子郵件主題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局受理機構收到申請人電子郵件時,應回復受理情況;申請人也可在廈門市民政局網站上直接填寫並遞交電子版《申請表》。
申請人網上申請時,應填寫具體的聯繫方式,以便本局受理機構聯繫答覆。對需索取書面政府信息的,應到本局受理機構按有關規定獲取。
2.以信函、電報、傳真形式提出申請
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當面申請
申請人可以到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當場提出申請。
本局受理機構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關的服務業務。
(三)申請的處理
本局受理機構在收到《申請表》後,將進行登記,並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或申請內容不明確的申請將予以退回,並要求申請人補正或更改、補充。對於要件完備的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給予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在收到《申請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對於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公開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應攜帶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多項獨立請求的,本局受理機構將在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內容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提出申請。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參見附屬檔案2。
(四)依申請公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本局受理機構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時,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收費標準按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低收入困難對象條件的,憑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及程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向本局監察室申訴、投訴或舉報,或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現任領導

廈門市民政局局長:王中

辦事指南

地名命(更)名審核
受理內容 對申請地名命(更)名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審核意見。
辦理依據 《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第六條;《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廈門市地名管理規定》第十七、二十條。
數量限制 不限制
申請對象 各區民政局
申請條件 1、申報材料完備;
2、所有申報材料必須用A4紙張列印或複印(圖紙除外);
3、表格填寫的內容不得用塗改液塗改,確有誤的修改後 應加蓋公章。
申請材料 1、廈門市地名命(更)名申報表;
2、規劃總平圖複印件或CAD電子圖(新建項目);
3、建設開工許可證複印件(可選材料)。
申請材料的要求及注意事項 1、所有申報材料必須用A4紙張列印或複印(圖紙除外);
2、表格填寫的內容不得用塗改液塗改,確有誤的修改後請加蓋公章。
受理形式 網上受理(地名管理信息系統(內部專網))
辦理流程 受理 → 處室審核 → 領導簽發 → 辦結
法定時限 1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 自收到區民政局上報的地名命(更)名申報表及其附屬檔案等完整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不含上報市政府批准公布的時間)
時限說明 承諾時限不包含聽證、專家評審、上報等特殊環節所需要的時間。
是否收費 否
辦理單位 廈門市民政局
主辦處室 區劃地名處
城市中“三無”對象申辦入院
城市中無家可歸、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孤老殘幼及精神病人(簡稱“三無”對象)申辦入院程式:
屬於“三無”孤老對象的和屬於“三無”精神病人的人員,先向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分別填寫《孤老申請入院登記表》、《廈門市精神病人收容申請表》,各一式三份,由街道、區民政局逐級審批後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通知接收單位派人登門了解情況並簽署意見,符合條件的在十五天內辦理好入院手續。
法律依據:民政部民[1982]城24號關於印發《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管理工作試行辦法》的通知及福建省民政廳閩民救[1982]214號《福建省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管理工作試行辦法實施細則》。

地理位置

地址:廈門市湖濱北路67號一號樓
廈門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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