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廈門市政府採購管理辦法是一項由政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09年12月22
  • 實施日期:2010年3月1日起
  • 解釋部門:市財政局負責
  • 印發日期:2009年12月29日印發
基本準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採購形式和採購方式,第三章 採購程式,第四章 質疑與投訴,第五章 監督檢查,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

基本準則

《廈門市政府採購管理辦法》已經日市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施行。
市長 劉賜貴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本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納入財政管理的事業單位收入及其他資金。
第三條 政府採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程的其他採購活動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其他有關政府採購規定辦理。
第四條 政府採購的信息應當同時在中國政府採購網和廈門市政府採購網(以下稱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五條 本市各級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本級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政府採購的具體日常管理事務由政府採購管理機構負責。
上級財政部門依法監督和指導下級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採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採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和方法,實施電子化政府採購,提高政府採購效率和監管水平。

第二章 採購形式和採購方式

第七條 本市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根據授權確定並公布。
第八條 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的採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採購。
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達到規定限額標準以上的,實行分散採購。
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下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由採購單位自行採購。
大宗貨物政府採購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財政、監察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 政府採購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進行。
政府採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採購方式。
第十條 公開招標應當作為政府採購的主要採購方式。
政府採購貨物或者服務的數額達到規定標準的,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獲得市財政部門的批准。
第十一條 採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採購。
採購人在一個預算年度內未採用公開招標方式重複採購同一品種的貨物或者服務項目,資金總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視為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但依法經批准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除外。
第十二條 政府採購應當優先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節能產品、環境標誌產品。
鼓勵本市誠信企業、地方優質產品生產企業積極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第三章 採購程式

第十三條 採購人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當根據財政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執行計畫,報財政部門審核。
政府採購預算執行計畫應當包括採購人名稱、採購項目、採購數量、價格、規格及技術要求、資金來源構成、預計採購時間、交貨或者竣工時間等。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對報送的政府採購預算執行計畫進行審核,審定採購預算、採購形式和採購方式,並及時作出批覆。
政府採購項目資金預算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和程式進行。
第十五條 政府採購項目評標評審活動由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負責。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由採購人代表和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組成。採購人代表應當熟悉採購項目的經濟技術要求,並由採購人以書面形式確定。?
政府採購項目評審專家應當從本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通過隨機方式抽取產生;因項目情況特殊,本地政府專家庫相應專家為數不足或者不適宜參加評審的,經市財政部門批准,可從外地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通過隨機抽取方式產生。
對技術複雜、專業性極強的採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標專家的,經市財政部門同意,可以採取選擇性方式確定評審專家。
本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由市財政部門負責統一組建。
第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依法建立全市統一的政府採購供應商庫。
第十七條 在招標採購中,依照政府採購法,應當予以廢標的,廢標後,採購人應當依法重新組織招標。需要採取其他方式採購的,應當獲得市財政部門的批准。
第十八條 在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採購中,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只有兩家的,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可以與兩家供應商進行談判或者詢價;只有1家的,可以採取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第十九條 在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採購中,對談判檔案或者詢價通知書作出實質回響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補充確定參加談判或者詢價的供應商。
經補充後,對談判檔案或者詢價通知書作出實質回響的供應商只有兩家的,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可以與兩家供應商進行談判或者詢價;只有1家的,可以採取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第二十條 同種貨物可以採用跟單採購形式。採購人採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貨物項目時,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可以按不高於3個月期限內相同產品的本市政府採購中標價、成交價下調後的價格向任何能提供相同產品的供應商進行採購。
第二十一條 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契約。
經採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依法採取分包方式履行政府採購契約的,只能將中標、成交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其他供應商完成。分包供應商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採購人不得強迫或者採取其他非法手段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分包履行政府採購契約;不得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惡意串通分包履行政府採購契約,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十二條 採購活動結束後,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規定整理、保管政府採購項目檔案。

第四章 質疑與投訴

第二十三條 供應商認為下列事項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向採購人或者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提出書面質疑:
(一)採購檔案存在歧視性、限定性條款的;
(二)採購檔案補充、澄清或者修改後沒有按規定公告的;
(三)採購人員或者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四)採購程式違反有關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五)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與其他供應商之間,或者其他供應商之間存在串通行為的;
(六)其他供應商提供虛假資料騙取中標、成交的;
(七)其他供應商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採購人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供應商認為採購檔案、採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其他事項。
供應商提出書面質疑,應當附送有關證明材料。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提出的質疑依法作出答覆;對涉及技術因素方面問題的質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原評審委員會進行覆核,並根據覆核結果依法作出答覆。
第二十四條 提出質疑的供應商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答覆不滿意或者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覆的,可以依法向財政部門提出投訴。供應商不得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進行虛假、惡意投訴。
投訴書及證明材料為外文的,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布受理供應商投訴的機構名稱、地址、郵編、電話、傳真,以方便供應商投訴。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書後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並在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布投訴處理結果。
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將延長期限及理由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採購代理機構考核指標體系,對採購代理機構的採購價格、節約資金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法行為等事項進行考核,並在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定期公布考核結果。經考核不合格的,在6個月內不得參加本市政府採購活動。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依法進行檢查時,政府採購當事人和其他參與政府採購活動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出具政府採購監督意見書,提出具體監督意見。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採購活動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採購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對採購代理機構,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其代理政府採購代理業務,並建議有關部門依法取消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
(一)未按規定在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政府採購信息的;
(二)對應當依法實行政府採購的項目未依法實行政府採購的;
(三)未按規定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執行計畫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改變政府採購方式的;
(五)未按規定選擇確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的;
(六)強迫中標、成交供應商分包履行政府採購契約,或者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惡意串通分包履行政府採購契約,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七)未按規定妥善保管政府採購活動的採購檔案的;
(八)對供應商的質疑逾期未作處理的。
第三十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情節嚴重的,在1至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並依法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契約的;
(二)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進行虛假、惡意投訴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採購活動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採購代理機構未依法進行考核,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二)對投訴事項未在規定時限內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依法應當對違法行為的投訴事項進行查處而未予以查處的;
(三)在實施政府採購監管中未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使用以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借款進行採購的,視同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適用本辦法。
中央屬、省屬駐廈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參照本辦法實施政府採購。
第三十三條 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採購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採購,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