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

《?>廈門市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在2008.01.30由廈門市人民政府頒布。根據2018年4月26日廈門市政府令第172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廈門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01.30
  • 實施時間:2008.04.01
辦法信息,修訂的辦法,修改決定,

辦法信息

廈門市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
(2008年1月3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29號公布,根據2018年4月26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72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修訂的辦法

(2008年1月3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29號公布,根據2018年4月26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72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場中介管理,規範市場中介執業行為,維護市場中介機構和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中介服務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場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和涉及中介管理活動有關的組織和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是指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設立,運用專業知識或者專門技能,按規定的規則和程式為委託人提供經濟鑑證、諮詢、培訓、經紀以及其他有償中介服務,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
一會計、審計等獨立審計機構;
二資產、土地、礦產資源、森林資源、房地產、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等評估機構;
三檢測、檢驗、認證等鑑定機構;
四測繪、監理、科技、檔案、培訓、擔保等服務機構;
五信息、信用、技術、工程、市場調查等諮詢機構;
六職業、人才、婚姻、教育等介紹機構;
七商事登記、廣告、商標、專利、稅務、房地產、招投標、拆遷、政府採購、拍賣、因私出入境、經紀等代理機構;
八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組織。
第四條 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按照獨立、客觀、公正、誠信的原則,恪守執業規則和職業道德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將中介服務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扶持中介機構的發展政策,最佳化中介服務業的發展環境。
第六條 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業務管理,依法對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的中介執業活動實施有效管理。
市場監督、稅務、財政、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綜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中介機構經營活動的監督。
市人民政府建立中介管理協調製度,確定管理機構負責對本市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監督管理的協調工作。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違法執業的,有權向有監管職責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綜合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行政管理部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機構(以下統稱行政管理部門)不履行監管職責或者行政機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以向有權機關投訴舉報。
第八條 行業協會應當協助政府從事中介行業的管理,充分發揮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等基本職能作用,提高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的整體素質,維護社會道德風尚。
第二章 從業管理
第九條 中介機構應當依法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執業。中介機構在本市固定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中介機構設立登記後應當依法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中介機構應當取得相應資質(資格)的,中介機構應當在核定的資質(資格)業務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依法應當取得相應資質(資格)的中介機構在本市執業的,按規定向本市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資格)備案手續,其執業活動應當與其資質(資格)相適應,並依法接受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未實行資質(資格)管理的中介機構在本市執業的,按規定向本市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執業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中介執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資格的,中介執業人員應當取得執業資格;未取得執業資格的,不得執業。
國家未實行資格管理的中介執業人員從事執業活動的,應當接受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組織的執業知識培訓。
第十二條 鼓勵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加入相應的行業協會。法律、法規規定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應當加入行業協會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中介機構依法獨立執業,並對執業質量負法律責任。當事人有權依法選擇中介機構為其提供服務。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的合法執業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四條 中介機構實行有償服務。中介服務項目屬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應當取得價格主管部門的收費審批手續後方可收費。
行政機關委託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的,應當有償購買,不得強迫中介機構提供無償服務。
第十五條 中介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營業執照、機構及執業人員的資質(資格)證書、執業守則、執業紀律、辦事程式、執業人員的姓名、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等內容。
第十六條 中介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應當以中介機構的名義與委託人依法訂立契約。
中介執業人員應當在中介機構執業,不得以個人名義對外執業。中介執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中介機構執業。
第十七條 中介機構應當做好執業記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和期限,妥善保存執業記錄、原始憑證、賬簿和中介契約。
第十八條 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在執業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同業兼職或者在不同行業違法兼職的;
二提供或者代替他人提供虛假資料的;
三對服務或者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四泄露委託人商業秘密的;
五偽造、塗改交易檔案和憑證,出具虛假審計、驗資、評估報告或者證明檔案的;
六採取隱瞞、欺詐、脅迫、賄賂、串通等非法手段,損害委託人或者他人利益的;
七索取、收受契約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業便利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以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九條 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在執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良好行為記錄:
一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
二通過國家認可的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的;
三在市級以上誠信等級評定中被確定為優良的;
四被市級以上行政機關評優表彰的;
五被市級以上行政機關通報表揚的;
六被全國性行業協會評優表彰的;
七應當記入良好行為記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違法執業及有其他執業不誠信行為且受到下列處理的,由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
四在執法檢查中被書面責令整改的;
五被市級以上行政部門公開通報批評的。
第二十一條 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在兩年內兩次以上被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或者一次被記入不良行為記錄且違法後果較重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記入向社會公布的警示名單。公布期限不超過兩年。
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有前款規定的應當被記入警示名單的行為且情節嚴重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記入重點警示名單。
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有違法執業行為,被依法吊銷資質(資格)、營業執照的,不再記入警示名單或者重點警示名單。
第二十二條 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被記入不良行為記錄、警示名單或者重點警示名單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事先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合理的意見應當採納。
第二十三條 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被記入良好行為記錄、不良行為記錄、警示名單或者重點警示名單的,應當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在廈門市企業和中介機構(部分社會組織)信用網站公布。
前款規定的信用信息發生變更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在廈門市企業和中介機構(部分社會組織)信用網站公布。
第二十四條 被記入良好行為記錄的中介機構可獲得市、區人民政府相應的政策扶持。具體扶持辦法,由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條 對被記入不良行為記錄、警示名單或者重點警示名單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監督和管理。
對被記入不良行為記錄、警示名單或者重點警示名單的,當年不得被推薦參與馳名商標的評定、評優表彰、誠信等級評優和通報表揚。
第二十六條 對被記入警示名單且在公布期限內或者被記入重點警示名單的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以及其他獲得財政投融資項目,不得委託其從事中介業務。
行政機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以及其他獲得財政投融資項目在委託中介業務時,應當做好對中介機構信用信息的查詢工作。
第二十七條 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立中介機構信用等級評價制度,並指導、組織實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的中介執業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核實反映被舉報的機構及人員違法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按規定向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機構提供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的信用信息。
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中介信用信息報送工作責任制,做到信用信息的報送全面、客觀、及時。
第二十九條 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有依法應當予以吊銷資質(資格)處罰的違法行為時,應當向有權部門提出相應的處罰建議,並協助其做好相關的資質(資格)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對行業協會履行行業管理職責的指導和監督。
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本辦法規定的中介機構備案、中介執業人員培訓、中介機構信用等級評價等事項委託相關行業協會辦理。
第三十一條 投資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獲得財政投融資項目的非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遵守和執行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糾正,並限制或者禁止對其實施財政投融資項目。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中介機構信用信息的監管制度,加強廈門市企業和中介機構(部分社會組織)信用網站建設,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採集和管理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的信用信息。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機構應當與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管理部門建立計算機信用檔案互聯繫統,實現信用信息共享,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三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與所屬中介機構脫鉤,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在中介機構兼職。
第三十四條 行業協會應當協助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業中介服務業的發展政策和管理措施,加強對本行業中介執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制定和推行本行業中介契約示範文本,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做好自律監督。
第三十五條 行業協會應當掌握本行業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的執業動態和執業情況,對誠實守信、依法經營表現突出的機構及人員可以給予評優表彰。
第三十六條 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對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實施監管,不得妨礙其正常的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監管對象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綜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處罰的,由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至3倍罰款,但最高限額不得超過30000元;無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一以他人名義執業,或者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機構或者本機構執業人員的名義執業的;
二在同業兼職或者在不同行業違法兼職的;
三執業中提供或者代替他人提供虛假資料的。
中介機構未按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辦理備案的,由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00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對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九條 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委託人或者他人合法利益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或者責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辦理登記或者備案手續,或者將辦理備案手續變相為行政許可的;
二依法應當記入不良行為記錄、警示名單或者重點警示名單而未記入,或者依法不應當記入不良行為記錄、警示名單或者重點警示名單而予以記入的;
三依法應當記入良好行為記錄而未記入的;
四按規定應當將被記入不良行為記錄、警示名單、重點警示名單以及記入良好行為記錄的結果向社會公開,而不向社會公開或者不按規定程式和時限向社會公開的;
五按規定應當報送、採集的信用信息,不報送、不採集或者不按規定程式和時限報送、採集的;
六依法應當對違法執業行為的投訴舉報事項進行查處而未予查處的;
七依法應當行政處罰而不處罰或者違反法定程式處罰的;
八依法應當對獲得財政投融資項目的非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委託中介業務的行為進行制止和糾正,而未予制止和糾正的;
九要求當事人接受指定的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的;
十違法要求中介機構提供無償服務的;
(十一)未按國家規定與所屬中介機構脫鉤或者擅自在中介機構兼職的;
(十二)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依法追究或者責令有關單位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對經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登記設立的其他中介機構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對中介機構備案、中介執業人員培訓、信用管理等制定具體措施。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及時清理涉及著名商標制度以及與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市政府規章,廈門市人民政府組織對現行規章進行清理,決定對下列規章分別予以廢止和修改:
二、對《廈門市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2008年1月3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29號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九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將第三條第七項中的“工商”修改為“商事”。
三將第六條第二款中的“工商”修改為“市場監督”。
四將第七條第二款中的“有權向監察機關投訴舉報”修改為“可以向有權機關投訴舉報”。
五刪除第十九條第一項中的“或者著名商標”。
六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和著名商標”。
七刪除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三條。
八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條,刪除“監察機關應當”。
九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刪除“監察機關應當”。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對《廈門市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