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茲涅茨比率

1975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西蒙·庫茲涅茨(S·kuznets)在研究收入分配差距及其度量時提出庫茲涅茨比率。

庫茲涅茨比率是指一個以數值反映總體收入不平等狀況的指標。它把各個階層的收入比重與人口比重的差額的絕對值加總起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庫茲涅茨比率
  • 作者:西蒙·庫茲涅茨
  • 作用:研究收入分配差距及其度量
  • 存在問題:各級政府職責範圍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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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庫茲涅茨比率

1975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西蒙·庫茲涅茨(S·kuznets)在研究收入分配差距及其度量時提出庫茲涅茨比率。
庫茲涅茨比率是指一個以數值反映總體收入不平等狀況的指標。它把各個階層的收入比重與人口比重的差額的絕對值加總起來。

庫茲涅茨比率的公式

其公式為:
其中:R為庫茲涅茨比率,yipi分別表示各階層的收入份額和人口份額。
如果計算得到的結果R越大,表示收入差距就越大,反之,收入差距就越小。

庫茲涅茨比率案例分析

案例一:庫茲涅茨比率及中國地區間財力差異與調節
庫茲涅茨比率是基於各個階層為單位的收入差距衡量,但從方法論的角度同樣適用於以省份為單位的財力差異的衡量。可以得到各省財政收入(提到的財政收入均指各省一般預算收入,下同)的庫茲涅茨比率:
其中:RY表示各省財政收入的庫茲涅茨比率,Yi表示某個省份的財政收入占地方財政收入(各省一般預算收入的總和)的比重,Pi表示某個省份的人口占全國人口的比重。
根據公式(1)可以計算得出2002年各省財政收入的庫茲涅茨比率RY = 56.19%(見下表)。同理可以得到各省財政支出的庫茲涅茨比率Rx = 36.58%。
一、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與中國地區間財力差異的調節
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以各級政府之間所存在的財政能力差異為基礎,以實現各地公共服務水平的均等化為主旨而實行的一種財政資金轉移或財政平衡制度。
為分析財政轉移支付的調節作用,假設將各省財政收入,即各省財政收入視為轉移支付前的財力水平;將各省財政支出視為轉移支付後的財力水平,因為各省財政支出代表其接受轉移支付後的實際可用財力。通過比較1999—2002年各省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的庫茲涅茨比率,分析中國財政轉移支付的調節作用。
從上表可以看出:通過轉移支付以後,1999-2002年中國財政支出的庫茲涅茨比率均要比財政收入的庫茲涅茨比率要低,說明在轉移支付以後中國地區間財力差異有所縮小,轉移支付對地區間財力差異有一定的調節作用。
二、各項轉移支付對地區間財力差異的調節
以上是就歷年來財政轉移支付總量進行的績效分析,要深入分析轉移支付的績效,必須根據其資金結構,分析不同類別的轉移支付資金對平衡地區間差異的績效。主要就消費稅和增值稅稅收返還(以下簡稱為稅收返還)、所得稅基數返還收入、一般性轉移支付補助三種轉移支付方式進行比較研究。
(一)中國現行轉移支付存在的問題
中國是中央高度集權的單一制國家,實行的是分級管理體制。1994年1月1日分稅制的實行,將中央、地方的事權、財權的劃分和轉移支付制度的建立提上了日程。中國逐步形成了包括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所得稅基數返還收入、一般性轉移支付補助、體制補助或上解、中央對地方專項撥款補助和年終結算補助(上解)等內容的初級政府間轉移支付模式,其基本特點是採用基數法來確定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分稅制實行至今已有10年,然而“分級包乾”體制的影響仍然“根深蒂固”,可以說,中國現行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脫胎於分稅制要求的規範轉移支付和原有包乾體制中的轉移支付兩者的混和體,而且對既得利益作了保留,因此,現行轉移支付制度存在許多問題。
1.各級政府職責範圍模糊
西方各國都對各級政府的職責作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各級政府的“事權”由法律來界定。劃分“財權”最先要做的工作就是劃分“事權”,而中國1994年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恰恰是在對政府“事權”及支出範圍沒有進行明確界定的情況下進行的。各級政府事權和支出範圍存在重疊、模糊和缺漏之處:一是沒有從法律上明確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職責許可權,而實際上仍由中央財政負擔,如高等教育支出等;二是事權、財權相互交叉,既有中央財政負擔地方支出的現象,又有地方政府承擔中央部分支出項目的現象,如中央所屬部委和省級職能部門對基礎設施工程共同出資建設等;三是中央政府的委託性事務或中央、地方共同承擔的事務的執行沒有規範、統一的可行方案,對這類事務,誰都應該去負責、去做,卻是誰也沒有好好做,如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等。
2.財政轉移支付的分配缺乏客觀標準
中國財政轉移支付的分配缺乏客觀標準,在財政轉移支付環節上“權力尋租”行為普遍存在。財政部提交全國人大代表討論的2003年中央轉移支付8000多億元資金中,竟然有2300多億元專項支付沒有說明具體去向。2004年的審計還發現:目前中央補助地方基本建設專項資金和其他19項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沒有具體的管理辦法或辦法沒有公開,涉及金額111.72億元;在採用因素法分配的中央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中,有11項沒有嚴格按規定進行分配,人為作了調整,調整率達11%,涉及金額33.07億元。有些項目的預算安排與實際情況不符。其他國家部委存在著擠占、挪用、截留、沉澱等現象,其共同的特點是讓國家和人民利益受損害而使部門從中漁利。2002年底,129箇中央預算單位財政撥款結餘646.03億元,財政部在核定2003年部門預算時僅將其中的56.65億元納入部門預算,其餘的589.38億元發生資金沉澱。
2003年,國家發改委安排的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為304.49億元,內部預留76.13億元,占年度預算的25%。國防科工委分配的預算資金為162.1億元,內部預留62.91億元,占年度預算的38.8%。
3.稅收返還違背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稅收返還以1993年為基期年,制定稅收返還基數的時候,實質上已經默認了東部和中西部省市以及老少邊窮地區之間財政實力的差異。從實施新財稅制度的10年後的實際情況看,稅收返還基本上體現原體制和原財政分配關係,難以實現地區間的橫向均衡,現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中將稅收返還與“兩稅”平均增長程度聯繫起來,這使得地區間差距會進一步加大。2002年較不發達的西藏、寧夏、海南、青海、新疆等5個地區獲得的稅收返還僅為49.63億元,僅占全部稅收返還收入的2.07%(見下表)。較發達的山東、浙江、江蘇、上海、廣東等5個地區獲得的稅收返還為914.57億元,占全部稅收返還收入的3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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