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大桃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平谷大桃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平谷大桃地理標誌產品,積極推進平谷大桃地理標誌規範使用,提昇平谷大桃知名度、市場競爭力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特制定《平谷大桃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在平谷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平谷大桃生產和銷售的單位、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平谷大桃是指在平谷區行政區域內生產的具有平谷大桃特徵、品質符合平谷大桃產品標準的桃。其他產區生產的桃不得稱之為平谷大桃。
平谷大桃具體保護品種和範圍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為準。
第四條 平谷大桃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簡稱平谷大桃專用標誌)是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所規定的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圖案及規定的內容組成。平谷大桃專用標誌的使用應遵守相關規定。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平谷區成立“平谷大桃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地理標誌保護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區政府主管農業副區長擔任,成員單位由區農委、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區果品辦、區農業局、區科委(知識產權局)和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成,負責平谷大桃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和平谷大桃專用標誌使用管理工作。保護管理委員會下設平谷大桃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地理標誌保護管委辦”)、平谷大桃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辦公室(以下簡稱“地理標誌保護辦”)和平谷大桃地理標誌使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地理標誌使用管理辦”)。
(一)地理標誌保護管委辦設在區農委,具體職責如下:
1.組織召開保護管理委員會會議;
2.制定平谷大桃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計畫;
3.通報有關平谷大桃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情況;
4.組織宣傳貫徹相關法律、法規及檔案;
5.組織宣傳貫徹、實施《地理標誌產品平谷大桃》北京市地方標準、質量技術要求等。
(二)地理標誌保護辦設在區質監局,具體職責如下:
1.組織宣傳貫徹相關法律、法規及檔案;
2.組織宣傳貫徹、實施《地理標誌產品平谷大桃》北京市地方標準、質量技術要求等;
3.負責將平谷大桃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材料上報市質監局,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准後,頒發《平谷大桃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證書》並登記註冊;
4.負責對平谷大桃地理標誌產品的產地範圍、名稱、原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專用標誌使用情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以及產品標準的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
5.依法對平谷大桃地理標誌產品實施保護。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進行查處:
(1)對於擅自使用或偽造平谷大桃地理標誌名稱及專用標誌的;
(2)不符合平谷大桃地理標誌產品標準管理規範要求而使用平谷大桃地理標誌名稱的;
(3)使用與平谷大桃專用標誌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誌,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平谷大桃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
(4)擴大範圍使用平谷大桃專用標誌的,轉讓、轉借、出租、出售平谷大桃專用標誌使用權的,在產品包裝上印刷平谷大桃專用標誌等其它違規使用行為的。
6.依法受理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的投訴和舉報;
7.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行使職能。
(三)地理標誌使用管理辦設在區果品辦,具體職責如下:
1.協助地理標誌保護辦組織宣傳貫徹相關法律、法規及檔案;
2.協助地理標誌保護辦組織宣傳貫徹、實施《地理標誌產品 平谷大桃》北京市地方標準、質量技術要求等;
3.負責對平谷大桃產品質量進行行業管理,組織開展產品質量自查,協助質監部門做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4.負責對平谷大桃地理標誌產品的產地範圍、名稱、原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專用標誌使用情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以及產品標準的符合性等方面進行統計、分析、報表的日常管理;
5.協助地理標誌保護辦做好受理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的投訴和舉報工作。
第六條 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本轄區平谷大桃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及平谷大桃專用標誌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1.協助地理標誌保護辦組織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及檔案;
2.協助地理標誌保護辦組織宣傳貫徹、實施《地理標誌產品 平谷大桃》北京市地方標準、質量技術要求等;
3.對使用平谷大桃專用標誌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日常管理。
第三章 專用標誌使用和管理
第七條 平谷區行政區域內申請使用平谷大桃專用標誌的單位和個人應先取得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綠色食品認證和有機食品認證中的至少一個認證,按程式申請,經審核、批准、登記後,方可使用;未經審查合格並登記註冊的,不得使用平谷大桃專用標誌。
在平谷區保護地域範圍以外所生產的桃,不得使用平谷大桃專用標誌。
第八條 申請使用平谷大桃專用標誌的單位或個人,應向地理標誌保護辦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平谷大桃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書;
(二)平谷大桃專用標誌使用申請人資質證明原件、複印件;
(三)無公害農產品證書或綠色食品證書或有機食品證書原件、複印件;
(四)內檢員證書原件、複印件(其中無公害農產品內檢員證書須經由北京市食用林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事務中心組織頒發);
(五)產品產自平谷地域範圍的證明(產地地域範圍需註明與產品認證中的產地一致,並同時加蓋產地所在村委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地理標誌使用管理辦的公章);
(六)符合產品標準的檢測證明材料,包括:
1.最近生產周期的產地環境檢測報告;
2.最近生產周期的產品檢測報告;
(七)果品質量安全控制措施,包括組織機構設定、崗位分工,管理制度(生產操作規程,生產過程安全管理措施,投入品採購、管理、使用,產品採收管理等);
(八)最近生產周期生產記錄(含藥劑、肥料等投入品使用記錄);
(九)申請人為合作社的,還應提供社員名冊及與農戶簽訂的協定(協定須包含投入品使用要求、果品安全等內容)。
第九條 申請使用平谷大桃專用標誌的單位或個人向地理標誌保護辦提出申請後,地理標誌保護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上報市質監局,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准後,地理標誌保護辦予以頒發《平谷大桃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證書》並登記註冊。
第十條 《平谷大桃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證書》由地理標誌保護辦統一製作、發放,平谷大桃專用標誌由地理標誌保護辦指定印刷單位定量發放。
第十一條 每年年初,平谷大桃專用標誌的使用單位或個人要將使用包裝、標識的計畫說明、使用數量及情況報地理標誌保護辦核准並備案。使用平谷大桃專用標誌銷售的大桃產量不得超過進行有關認證(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綠色食品認證和有機食品認證)時申報的產量。
第十二條 平谷大桃專用標誌的使用單位或個人須建立標誌使用管理制度,並登記使用記錄。
第十三條 平谷大桃專用標誌的使用單位或個人可在其產品、包裝、標識、廣告、說明書上使用平谷大桃專用標誌。不按規定使用標誌的,或者在2年內未使用平谷大桃專用標誌的,地理標誌保護辦按規定上報市質監局,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註銷其平谷大桃專用標誌使用註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平谷大桃專用標誌並對外公告。
第十四條 地理標誌使用管理辦對標誌使用單位或個人的生產過程進行行業管理。
檢查中存在下列情況的,轉交地理標誌保護辦或相關部門處理:
(一)未配備相應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二)未建立果品安全質量控制措施、果品日常生產記錄、投入品出入庫記錄、投入品廢棄處理記錄,或者未按照規定記錄並保存生產記錄、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
(三)農業投入品不符合果品生產相關標準要求;
(四)農藥使用未按安全間隔期規定使用;
(五)原產地地域範圍發生變化、產地被污染或產地環境不達標;
(六)產品質量安全指標檢測不合格;
(七)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
(八)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未在規定限期內改正;
(九)無公害農產品證書、綠色食品證書或有機食品證書不在有效期內。
第十五條 平谷區行政區域內的其它果樹地理標誌產品的保護、使用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地理標誌保護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原《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關於平谷大桃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法(試行)》(京平政發〔2006〕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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