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管轄

平行管轄,又稱選擇管轄、競爭管轄、重疊管轄或公共管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法院對同一國際民商事案件主張管轄權,且不否認外國法院享有管轄權的狀況。在此原則下,原告可選擇向其中一國法院提起訴訟,被選法院即行使管轄權。平行管轄常見於涉外離婚、國際貿易爭端等案件,可能導致訴訟競合或平行訴訟。當案件審理可能導致法院及當事人不便或影響爭議解決效率時,受訴法院可能拒絕行使管轄權(稱為“不方便法院原則”)。

基本介紹

  • 別稱:選擇管轄、競爭管轄、重疊管轄 
  • 案件類型:國際民商案件  
  • 解決方式:不方便法院原則 
  • 相關衝突:平行訴訟 
  • 再次訴訟:未承認外國判決時可受理 
  • 套用案例:涉外離婚管轄權衝突 
定義與別稱,管轄衝突表現,解決方式,實際套用,

定義與別稱

平行管轄指兩國以上法院對同一國際案件同步主張管轄權,允許原告選擇起訴地。其別稱包括選擇管轄(基於原告選擇)、競爭管轄(法院間管轄權競爭)、重疊管轄(管轄權範圍重疊)及公共管轄(涉及多國公共利益)。

管轄衝突表現

  1. 平行訴訟: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在兩個以上國家法院起訴,分為重複訴訟(相同訴求)和對抗訴訟(不同訴求)。
  2. 訴訟競合: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和相同訴訟請求在兩個以上國家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包括重複訴訟和對抗訴訟。

解決方式

  1. 國際協定協調:國家間通過協定解決管轄權衝突。
  2. 國內法限制:部分國家立法限制平行管轄適用範圍,包括通過國際協定和國內法規定來解決管轄權衝突。
  3. 不方便法院原則:在基於平行管轄原則確定各有關國家對某一國際民事案件同步具有管轄權的狀況下,受訴法院基於該案的審理將給法院及有關當事人帶來不便,並影響有關國際民事法律爭議的迅速處理而拒絕行使管轄權。

實際套用

  • 涉外離婚:多國可能同時主張管轄權,既不否認他國管轄,也不關注他國是否受理。
  • 國際貿易爭端:即使外國法院已作出判決,未獲承認時本國法院仍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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