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毒地事件

常州毒地事件,指的是如今常州市外國語學校北部那塊面積約26.2公頃的平地,三所化工廠曾在此興旺,分別是建於1958年的江蘇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建於1983年的常宇化工有限公司,和建於1990年的常州市華達化工廠。

2018年12月27日上午,自然之友、綠髮會與常隆公司、常宇公司、華達公司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抗訴案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並通過網際網路平台全程直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毒地事件
  • 地點:江蘇省常州市
  • 案發時間:​2010年前後
  • 審理時間:2018年​12月27日
案件經過,案件審理,

案件經過

2010年前後,三所工廠搬遷,隨後政府在此進行土地修復。
作為該地修復單位,常州市黑牡丹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黑牡丹公司)於2013年,曾向江蘇省環保廳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該報告表披露了三家企業的問題:使用大量的有毒有害化工原料,部分化工原料及其中間產品具有高毒或致癌性。
報告還稱,“原企業搬遷後遺留的已受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成為該場地的主要污染源;該場地地下水大都受到污染,是該場地的一個面源污染。”
修復單位在調查結果中指出,該地塊土壤和地下水確實污染較重,環境風險不可接受,必須對污染場地實施修復。
報告分析,該地塊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與產品生產過程或事故狀態時所產生的跑、冒、滴、漏以及物料存放、廢水排放、廢物廢液管理不規範有密切關聯。

案件審理

2018年12月27日上午,自然之友、綠髮會與常隆公司、常宇公司、華達公司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抗訴案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並通過網際網路平台全程直播。
江蘇高院二審判決:一、撤銷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4民初214號民事判決;二、江蘇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蘇華達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在國家級媒體上就其污染行為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三、江蘇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蘇華達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支付本案律師費、差旅費230000元,向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支付本案律師費、差旅費230000元;四、駁回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結束後,江蘇高院通報了案件判決有關情況。從本案證據看,三被抗訴人生產經營行為造成了土壤、地下水嚴重污染,證據充分,事實清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抗訴人常隆公司、常宇公司、華達公司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本案被抗訴人提出的企業改制未計算環境污染債務、政府收儲等都不是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規定了因不可抗力、正當防衛、因緊急避險等造成損害等6種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三被抗訴人企業雖歷經改制,但改制只是企業經營體制、股權結構、管理方式等發生變化,企業主體一直延續而未終止或滅失。三被抗訴人應當對其企業改制前的污染損害行為承擔環境侵權責任。
案涉地塊雖然過去存在其他污染責任單位,但被抗訴人在案設地塊數十年進行化工生產。根據相關調查、評估,三被抗訴人各自原廠區內土壤和地下水超標污染物種類,重點污染物的區域、點位、種類、濃度和生物毒性的區域、級別等與三被抗訴人公司在案涉地塊廠區內生產區域、倉儲區域、辦公區域基本對應,可以印證案涉場地污染主要系三被抗訴人從事農藥、化工生產所致。因此,被抗訴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行為對案涉場地造成的環境污染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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