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水利局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規則

常州市水利局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規則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健全市水利局安全生產管理機制,進一步落實全市水利行業安全監管責任,促進安全生產工作深入開展,依照《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規則》和部、省市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綜合監管與專業監管相結合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深化安全監管體制機制改革,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堅決杜絕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減少較大和一般安全生產事故,保持全市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向好,為水利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二、局安委會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研究部署、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全市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三)根據行業發展和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制定全市水利系統安全生產規劃、計畫,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四)組織協調、指導水利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五)完成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和水利廳部署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三、局安委會各組成部門和單位工作職責
(一)基本建設處(成員單位)
負責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局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計畫建議;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檢查督促局安全生產委員會決定事項的落實,協調溝通成員部門和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負責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綜合性檢查;負責局安全生產委員會重要文稿起草和會議組織;負責安全生產統計和信息報送工作;負責向水利廳和市政府報送等級安全事故信息;協助相關部門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水利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資質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水利基建項目安全生產專項檢查;負責全市水利基建工程安全生產監管;組織、指導全市水利基建項目“三同時”施工情況的督查;組織制定或完善水利基建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水利基建安全管理人員培訓;組織開展水利基建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辦公室(成員單位)
指導全市水利系統安全生產機構和隊伍建設;負責局屬單位勞動保護,落實職工因工(公)傷殘政策;指導全市水利系統後勤保障方面安全生產工作;協助做好局機關消防等安全工作;協助做好水利安全生產宣傳工作;協助市相關部門做好車輛安全管理。
(三)水政水資源處(成員單位)
配合做好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文本審核機關工作。配合做好水資源地保護方面的安全生產和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
(四)工程管理處(成員單位)
指導全市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管理、隱患排查處理、應急預案編制、工程安全鑑定,組織全市工程管理安全生產督查。負責市管工程管理、維修項目的安全監管,組織全市水管單位安全生產人員培訓,參與水利工程運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財務審計處(成員單位)
指導全市水利系統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負責按照財政預算規定安排局安全生產工作經費,並監督檢查經費使用。
(六)農村水利處(成員單位)
指導全市農村水利、水土保持等工程建設和管理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七)市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成員單位)
指導全市防汛防旱防台、水資源供給應急調度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制定洪澇災害及颱風災害應急預案。
(八)市水政監察支隊(成員單位)
負責全市水利系統和涉水工程項目中影響安全生產的違法、非法行為的查處。
(九)市河道湖泊管理處、市城市防洪工程管理處、市長江堤防工程管理處等單位,對工作職責範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責任。
(十)市水利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城市防洪工程建設處)負責本單位實施的水利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對工作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責任。
(十一)市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監督站
負責指導全市水利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監管,負責所監督工程的施工質量安全和所涉強制性條文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二)市監察局駐市水利局監察室
依法實行水利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查處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
四、局安委會工作制度
(一)局安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市水利系統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總結和部署年度工作或階段性工作,交流各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先進經驗。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局安委會全體會議,學習貫徹黨和國家關於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研究決定年度或半年度工作計畫和重要活動,落實工作分工和責任分解。局安委會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
(二)局安委會主任、副主任按分管工作領域和聯繫單位負責安全生產,將安全生產與分管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督查。每年元旦前後各一周內,局安委會主任、副主任與所分管的單位(部門)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承諾書)。局安委辦對責任狀(承諾書)執行情況定時開展檢查或抽查,並在年底作專項考核。必要時,對檢(抽)查、考核結果進行通報。
(三)局安委會成員部門和單位,在局安委會各分管主任領導下,對所涉及專業領域安全生產具體負責,結合本職工作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活動,不斷提高專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範化、標準化水平。每年十二月底前應向局安委辦遞交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總結、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及下年度工作計畫等書面材料。
(四)局安委會成員須按要求參加指定會議和局安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應向主任或召集會議的副主任說明情況,並指派本部門其他分管領導參加,會後做好匯報、落實。
(五)因工作需要變更局安委會成員、成員部門或單位時,經局安委會主任同意後,由局安委辦印發通知。局安委會成員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變換時,不改變原定工作職責。
(六)局安委辦根據上級相關規定、局安委會領導要求,定時調整完善局安委會工作規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