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代收代扣公用企事業個人繳費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常州市代收代扣公用企事業個人繳費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是常州市人民政府於2002年5月23日發布的地方性管理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市代收代扣公用企事業個人繳費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常州市
  • 發布文號:常政發[2002]63號
  • 發布日期:2002-05-23
【發布單位】常州市
【發布文號】常政發[2002]63號
【發布日期】2002-05-23
【生效日期】2002-05-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常州市代收代扣公用企事業個人繳費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常政發[2002]63號)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各項代收代扣公用企事業個人繳費業務管理,維護公用企事業費繳費人、金融機構和公用企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積極推進本市金融電子化、信息化的發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及《支付結算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代收代扣公用企事業個人繳費業務(以下簡稱代收代扣業務),是指使用本市各發卡機構(包括商業銀行、郵政儲蓄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銀行卡(含活期儲蓄存摺)為支付介質,代理各公用企事業單位向個人持卡人收取各類公用企事業費用,以及本市各商業銀行、郵政儲蓄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成員銀行)直接受理個人客戶以現金等支付方式,代理各公用企事業單位收取各類公用企事業費用的業務。
第三條辦理代收代扣業務的各發卡機構必須遵守其銀行卡的有關章程和業務管理辦法,以及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代收代扣業務主要包括:水費、電費、煤氣費、天然氣費、管道液化氣費、固定電話費、行動電話費、網路費、有線電視收視費等公用企事業費。
代收代扣業務必須由成員銀行報中國人民銀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備案。
第五條公用企事業費繳費人(以下簡稱用戶)有自主選擇繳費方式和使用何種銀行卡繳費的權利,任何收費單位和成員銀行不得干涉用戶自主選擇的權利。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本市代收代扣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常州市中心支行領導和管理,其主要職能為:
(一)規範和管理本市代收代扣業務;
(二)負責指導《常州市代收代扣業務信息服務中心繫統》的規劃、建設和發展;
(三)負責代收代扣業務項目的備案;
(四)負責常州市電子結算中心、成員銀行及公用企事業單位之間糾紛裁決;
第七條常州市電子結算中心為代收代扣業務的業務執行機構,負責各項公用企事業代理繳費業務的日常工作。本市各公用企事業單位應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與常州市電子結算中心簽訂代理收費業務協定。
第八條公用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所屬公用企事業單位收費業務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章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常州市電子結算中心負責《常州市代收代扣業務信息服務中心繫統》的運營、清算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權利和義務為:
(一)依據本辦法制訂代收代扣業務章程、資金清算辦法等有關代收代扣業務規章制度;
(二)受理公用企事業單位提出代收代扣公用企事業費的申請,簽訂代理收費業務協定;
(三)統一制定《委託銀行轉賬付款授權書》及相關檔案文本;
(四)確認發卡機構銀行卡持卡人(以下簡稱持卡人)關於代扣公用企事業費委託申請信息的有效性,負責成員銀行委託申請信息的統一管理;
(五)接受公用企事業單位的委託,計算超過繳費期限的現金繳費用戶的滯納金;
(六)根據代理收費業務協定,負責代收代扣業務信息的接收、傳遞、處理和存檔,並在規定時間內傳送至各成員銀行和公用企事業單位;
(七)負責各成員銀行及公用企事業單位的資金清算並提供清算數據,將所收資金劃入公用企事業單位指定的銀行賬戶,並及時向有關成員銀行和公用企事業單位傳送對賬信息;
(八)負責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成員銀行間繳費信息的查詢,提供裁決糾紛的相關數據;
(九)按照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向委託收費的公用企事業單位收取代理手續費;
(十)及時處理中國人民銀行常州市中心支行交辦的用戶投訴、糾紛;
(十一)組織和協調代收代扣業務宣傳等事宜。
第十條公用企事業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常州市電子結算中心提出代理收費申請,簽訂代理收費業務協定;
(二)按照統一標準建設、管理本單位收費網路系統,並與常州市電子結算中心聯網;保障本單位收費網路系統的正常運行;
(三)代理髮卡機構受理客戶首次委託銀行轉賬付款的申請,並及時將用戶變更和增減信息傳送至常州市電子結算中心;
(四)按規定做好代收代扣業務信息的傳遞、索取、處理和存檔工作;
(五)受理用戶投訴,負責解釋、回復用戶有關計費數據的查詢;查明確認應減收或補收時,負責處理退款及補收等相關事宜;
(六)負責對用戶逾期未繳的公用企事業費用的催繳工作;
(七)辦理用戶跨月補繳及收取滯納金事項,其中逾期6個月內的可委託常州市電子結算中心及成員銀行代辦;
(八)按時足額向常州市電子結算中心繳付代理手續費。
第十一條成員銀行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統一標準建設、管理本單位代收代扣業務收費網路系統,並與常州市電子結算中心聯網;保障本單位代收代扣業務收費網路系統的正常運行;
(二)受理用戶委託申請,由用戶簽署《委託銀行轉賬付款授權書》;受理用戶終止、變更原委託授權付款方式的申請;妥善保存用戶的委託申請資料至委託終止後2年;
(三)負責將用戶委託信息資料傳送至常州市電子結算中心進行確認登記;負責告知用戶委託申請被拒絕的原因;
(四)按規定做好代收代扣業務信息的傳送、索取、處理和存檔工作;
(五)根據用戶有效委託申請,按常州市電子結算中心傳送的公用企事業繳費數據,在規定的時間內,從用戶指定的賬戶中全額代扣公用企事業費用,並將完成扣款的有關信息及時傳送至常州市電子結算中心;
(六)通過本單位營業網點受理用戶以現金或轉賬支付方式辦理的公用企事業費用代收業務;通過本單位電話銀行、自助終端、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受理客戶以銀行卡轉賬支付方式辦理的公用企事業費用代收業務;
(七)在收費數據傳送當月,用戶指定的賬戶無足夠資金時,應及時將未扣信息傳送至常州市電子結算中心,對超過繳費期限的客戶,根據常州市電子結算中心要求代扣滯納金;
(八)在開辦代收代扣業務時,必須遵循“銀行不為公用企事業單位墊款”的原則;
(九)銀行卡扣費次月應向用戶提供對賬單,並為用戶提供查詢、列印等服務;
(十)負責委託用戶的對賬工作,提供對賬單、電話銀行、自助終端、網上銀行、手機銀行或存摺補登交易明細等對帳方式。
第四章用戶委託和繳費
第十二條用戶可自主選擇本市任何發卡機構有效銀行卡賬戶繳付相關公用企事業費用。用戶可在收費單位或到發卡機構指定營業網點櫃面辦理書面委託銀行轉賬代扣相關公用企事業費用的申請。受託發卡機構經審核確認後,根據相關公用企事業單位提供的繳費數據,在用戶銀行卡賬戶內以全額代扣的方式繳納指定的公用企事業費用。
用戶亦可自主選擇在本市任何成員銀行營業網點櫃面,憑收費單位的繳款通知書或通過銀行櫃面查詢,以現金或轉賬支付方式直接繳納指定的公用企事業費用,或通過成員銀行的電話銀行、自助終端、網上銀行、手機銀行以銀行卡轉賬支付方式辦理各類公用企事業費的繳費業務。
用戶僅可自主選擇上述一種繳費方式繳納指定公用企事業費用。
第十三條用戶改變所委託的銀行卡賬戶時,應向所委託的發卡機構重新辦理變更、委託的書面申請。
用戶如需終止原委託授權付款方式,應由原委託發卡機構指定營業網點辦理終止委託的手續。
第十四條用戶辦理委託、變更、終止原委託銀行卡代扣指定公用企事業費用書面申請時,須先清償申請日前所有未繳公用企事業費用及其滯納金。上述申請經發卡機構、常州市電子結算中心審核確認後,於下次繳費期開始生效;經審核不能成立的申請,由受託發卡機構通知用戶。因用戶聯繫電話、通信地址等不詳或有誤造成無法通知到戶的,有關責任由用戶承擔。
第十五條用戶應保證所委託的銀行卡賬戶在繳費期限內有足夠的餘額用於扣繳指定的公用企事業費用,因餘額不足造成未能按時繳付相關公用企事業費用的,須依照有關規定承擔逾期未繳的責任。
第十六條持卡人在辦理銀行卡掛失時,如需同時終止代扣服務時,須另行辦理終止委託的書面申請,並經常州市電子結算中心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確認後生效;未辦理上述申請並經確認的,其代扣服務繼續有效。掛失生效前所發生的各項代扣款項及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均由持卡人承擔。
用戶須遵守各發卡機構的銀行卡章程、業務管理辦法、會計制度、代收代扣業務章程或有關公用企事業單位的使用規定。如違反上述規定,各發卡機構和相關公用企事業單位有權終止其銀行卡代扣業務服務,其未繳款項可到各成員銀行以現金或轉賬方式繳納。
第十七條用戶對各項公用企事業費用有疑問的,可向各相關公用企事業單位查詢、投訴。
第五章罰則
第十八條成員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常州市中心支行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在代收代扣業務網路信息交換中,由於成員銀行、常州市電子結算中心、公用企事業單位的過錯引起數據丟失、泄漏等造成損失的,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代收代扣業務信息服務中心繫統各方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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