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壓鍋爐

我國的無壓熱水鍋爐,也稱常壓鍋爐,是指鍋爐頂部通常不承受供熱系統的水柱靜壓力.也就是相當一個“開式熱水箱“。 常壓鍋爐的含義:鍋爐本體開孔與大氣相通。在任何工況下,鍋爐水位線處表壓力都為零的鍋爐。 常壓鍋爐鍋爐產品型號由三部分組成,各部分之間用短橫線相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壓鍋爐
  • 別稱:無壓熱水鍋爐
  • 含義:鍋爐本體開孔與大氣相通
  • 分類:常壓電熱水鍋爐
簡介,分類,型號,總體型式,鍋殼鍋爐,水管鍋爐,結構,安全使用常識,日常運行維護,安全監察規定,

簡介

中國的無壓熱水鍋爐,也稱常壓鍋爐,是指鍋爐頂部通大不承受供熱系統的水柱靜壓力.也就是相當一個“開式熱水箱“。常壓鍋爐的含義:鍋爐本體開孔與大氣相通。在任何工況下,鍋爐水位線處表壓力都為零的鍋爐。常壓鍋爐鍋爐產品型號由三部分組成,各部分之間用短橫線相連。

分類

常壓熱水鍋爐主要是按燃料來分類的,可以分為CLDR(CWDR)常壓電熱水鍋爐、CLHS-YQ(CWNS-YQ)常壓燃油(氣)熱水鍋爐、常壓燃煤熱水鍋爐等。

型號

型號的第一部分由常壓鍋爐代號、鍋型代號、燃燒設備代號、額定熱功率四段組成。常壓鍋爐代號用“C”表示.
例如:CLSG0.35—95/70—W12
表示常壓鍋爐立式水管固定爐排,額定熱功率為0.35MW,額定出口水溫度為95℃,額定進口水溫度為70℃,燃用I類無煙煤,第二次設計的鍋爐。

總體型式

鍋殼鍋爐

⑴立式水管 LS(立水)
⑵立式火管 LH(立火)
⑶立式熱管 LR(立熱)
⑷臥式內燃 WN(臥內)
⑸臥式外燃 WW(臥外)
⑹臥式熱管 WR(臥熱)

水管鍋爐

單鍋筒立式 DL(單立)
單鍋筒縱置式 DZ(單縱)
單鍋筒橫置式 DH(單橫)
雙鍋筒縱置式 SZ(雙縱)
雙鍋筒橫置式 SH(雙橫)
固定排爐
G(固)
活動手搖爐排
H(活)
L(鏈)
往復爐排
W(往)
下飼爐排
A(下)
抽板頂升爐
C(抽)
室燃爐
S(室)
半煤氣爐
B(半)
沸騰爐
F(沸)

結構

常壓鍋爐整體的結構包括鍋爐本體和輔助設備兩大部分。鍋爐中的爐膛、鍋筒、燃燒器、水冷壁過熱器、省煤器、空氣預熱器、構架和爐牆等主要部件構成生產蒸汽的核心部分,稱為鍋爐本體。鍋爐本體中兩個最主要的部件是爐膛和鍋筒。爐膛又稱燃燒室,是供燃料燃燒的空間。將固體燃料放在爐排上,進行火床燃燒的爐膛稱為層燃爐,又稱火床爐;將液體、氣體或磨成粉狀的固體燃料,噴入火室燃燒的爐膛稱為室燃爐,又稱火室爐;空氣將煤粒托起使其呈沸騰狀態燃燒,並適於燃燒劣質燃料的爐膛稱為沸騰爐,又稱流化床爐;利用空氣流使煤粒高速旋轉,並強烈火燒的圓筒形爐膛稱為旋風爐。
爐膛設計需要充分考慮使用燃料的特性。每台鍋爐應儘量燃用原設計的燃料。燃用特性差別較大的燃料時鍋爐運行的經濟性和可靠性都可能降低。
鍋筒是自然循環和多次強制循環鍋爐中,接受省煤器來的給水、聯接循環迴路,並向過熱器輸送飽和蒸汽的圓筒形容器。鍋筒簡體由優質厚鋼板製成,是鍋爐中最重的部件之一。

安全使用常識

鍋爐是具有高溫、高壓的熱能設備,是特種設備之一,在機關、事業企業及各行各業廣泛使用,是危險而又特殊的設備。一旦發生事故,涉及公共安全,將會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為了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使用鍋爐應注意以下全事項:
1、鍋爐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全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書)”。
2、鍋爐的安裝、維修、改造。從事鍋爐的安裝、維修、改造的單位應當取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特種設備安裝維修資格證書,方可從事鍋爐的安裝、維修、改造。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將擬進行安裝、維修、改造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轄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並將開工告知送當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告知後即可施工。
3、鍋爐安裝、維修、改造的驗收。施工完畢後施工單位要向州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檢驗所申報鍋爐的水壓試驗和安裝監檢。合格後由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州特種設備檢驗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參與整體驗收。
4、鍋爐的註冊登記。鍋爐驗收後,使用單位必須按照《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的規定,填寫《鍋爐(普查)註冊登記表》,到州質量技術監督局註冊,並申領《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登記證》。
5、鍋爐的運行。鍋爐運行必須由經培訓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持證人員操作,使用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八項制度、六項記錄。
6、鍋爐的檢驗。鍋爐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未經安全定期檢驗的鍋爐不得使用。鍋爐的安全附屬檔案安全閥每年定期檢驗一次,壓力表每半年檢定一次,未經定期檢驗的安全附屬檔案不得使用。
7、嚴禁將常壓鍋爐安裝為承壓鍋爐使用。嚴禁使用水位計、安全閥、壓力表三大安全附屬檔案不全的鍋爐。

日常運行維護

⒈聯繫化學、汽機值班員準備足夠的除鹽水、除氧水,水質合格,水溫不高於汽包壁溫50℃;熱態上水時水溫應與汽包壁金屬溫度差不大於40℃.
⒉新安裝或大修後鍋爐上水前記錄一次各部膨脹指示.
⒊上水時間夏季不少於2小時,冬季不少於4小時,若上水溫度與汽包壁溫差小於40℃
鍋爐再熱器如何進行防腐?
⒈汽機打閘後,鍋爐保證一台送風機,一台引風機運行最好交叉,保留二支油槍.
⒉開啟再熱器向空排汽,再熱器疏水門和空氣門進行防腐,對再熱器進行防腐規定汽溫低於400℃進行.
⒊控制汽包水位在允許範圍內.
⒋防腐時間不少於20分鐘,結束後停二支油槍運行.
⒌保證爐膛負壓50--100Pa,開各風門、檔板進行通風不少於5分鐘,停送、引風機,關各風門檔板時,可適當加快上水速度

安全監察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管理和安全監察,確保全全運行,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和國務院賦予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職能,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小型鍋爐和常壓熱水鍋爐。本規定不適用於壁掛式熱水器。
第三條 本規定所述的小型鍋爐是指:
(一)小型汽水兩用鍋爐(額定蒸發量不超過0.5噸/小時、額定蒸汽壓力不超過0.04兆帕的鍋爐);
(二)小型熱水鍋爐(額定出水壓力不超過0.1兆帕的熱水鍋爐,自來水加壓的熱水鍋爐);
(三)小型蒸汽鍋爐(水容積不超過50升且額定蒸汽壓力不超過0.7兆帕的蒸汽鍋爐);
(四)小型鋁製承壓鍋爐(本體選用鋁質材料製造,額定出口蒸汽壓力不超過0.04兆帕,且額定蒸發量不超過0.2噸/小時的鍋爐)。
第四條 本規定所述的常壓熱水鍋爐是指鍋爐本體開孔或者用連通管與大氣相通,在任何情況下,鍋爐本體頂部表壓為零的鍋爐。
第五條 小型鍋爐應當以本規定的技術要求為準,本規定未明確的其它技術要求應當執行《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六條 各有關單位必須執行本規定,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本規定的執行。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產品的設計檔案(圖樣、強度計算書等)應當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准。
第八條 生產小型鍋爐的單位必須取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E2級以上(含E2級)《鍋爐製造許可證》。
常壓熱水鍋爐的生產實行製造許可證制度,《鍋爐製造許可證》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其有效期為五年。
具備E2級以上(含E2級)鍋爐製造資格的單位同時具備常壓熱水鍋爐製造資格。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安裝、銷售和使用未取得《鍋爐製造許可證》的單位製造的小型或者常壓熱水鍋爐。
第十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安裝、修理和改造單位必須取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製造單位可以安裝本單位生產的鍋爐。
第十一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裝前,安裝單位必須攜帶有關資料向當地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安裝;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安裝鍋爐。
第十二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安裝、修理和改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鍋爐方面的規程和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十三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裝完畢後,由鍋爐使用單位組織驗收,驗收時應當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委託的代表參加。
第十四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經安裝驗收合格後,由鍋爐使用單位持有關資料到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鍋爐登記手續,取得鍋爐使用登記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使用單位必須做好鍋爐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鍋爐設備運行中發現存在危及安全的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運行。
第十六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
第十七條 鍋爐的製造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工作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授權的檢驗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發生事故時,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報告和處理。
第三章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
通用技術要求
第十九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設計應當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鍋爐受熱面必須得到可靠冷卻。選用的燃燒設備應當安全可靠,且應當與爐型相匹配。
第二十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應當按照GB/T16508《鍋殼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或者GB9222《水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一條 鍋爐主焊縫不得採用搭接和角接接頭。鍋爐的成排管孔不得開在焊縫上,且不得採用十字焊縫。
第二十二條 採用焊接方法製造、安裝、修理和改造小型鍋爐受壓元件時,施焊單位應當制定焊接工藝指導書並按照《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附錄Ⅰ的規定對受壓元件之間的對接接頭和受壓元件之間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頭進行焊接工藝評定,符合要求才能用於生產。
第二十三條 額定出口壓力小於等於0.1兆帕的小型鍋爐,在製造廠保證焊縫質量的前提下,可以免做無損檢測。
第二十四條 小型鍋爐應當至少裝設一隻壓力表。壓力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校驗。小型汽水兩用鍋爐、小型蒸汽鍋爐和小型鋁製承壓鍋爐應當至少裝設一隻水位表。
第二十五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出廠前應當進行1.5倍額定工作壓力且不小於0.2兆帕的水壓試驗,保壓時間20分鐘,合格標準應當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二○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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