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宗縣教育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國小學生學籍管理的通知

《師宗縣教育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國小學生學籍管理的通知》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針對通知中的主要矛盾給出了解決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師宗縣教育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國小學生學籍管理的通知
  • 頒布單位:師宗縣教育局
  • 地點:師宗縣
  • 檔案號:教發[2004]70號檔案
師宗縣教育局補充通知,印發《師宗縣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通知,師宗縣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師宗縣教育局補充通知

各鄉(鎮)中國小,縣直各校:
自全縣實施“兩基”工程以來,為加強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縣教育局制定並下發了一系列學籍管理的規定,對鞏固和提高中國小“四率”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根據市委、市政府作出的“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的發展規劃,結合我縣實際,在認真貫徹落實師教發[2004]70號檔案《關於印發〈師宗縣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通知》的基礎上,對加強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工作,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從2007年3月新學期開始,國小畢業生、國中畢業生參加當年畢業、升學統測和錄取必須具有當年學籍或考籍;考籍必須在報名前上報教育股審核取得。持有當年學籍或考籍者,參加當年的升學錄取,否則造成的責任後果由該校校長、教導主任和相關人員負責。
二、為嚴格執行國小、國中畢業生就近入學規定,從2007年3月1日起,凡戶口不在縣城的小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入縣直丹鳳國小、鳳山國小及丹鳳鎮文華完小、恩榮完小就讀。因父母工作調動或進城務工等原因需轉入縣城學校就讀的,必須持調動檔案或務工人員相關證件到教育股審批辦理轉學手續,並由教育股根據學生居住地指定就讀學校,再由學校安排就讀,學校不得拒絕接收。
三、高中學生的轉學、留級、休學必須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經教育股審核並報市教育局批准之後,方為有效。否則責任後果由相關責任人負責。
四、未盡事宜,逐步完善。與上級檔案有衝突的,按上級檔案執行。

印發《師宗縣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中心學校、中學,縣直各校:
為進一步規範全縣中國小學生學籍管理,使學籍管理工作更加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鞏固“普六”、“普九”成果,推動師宗縣教育事業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現將《師宗縣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師宗縣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學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最基本的常規管理。為嚴格學籍管理,鞏固“普六”、“普九”成果,使全縣學籍管理更加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結合曲市教字(2000)第30號、曲市教字(2000)第31號、師教發[2002]12號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一、全縣中國小學籍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
1、學籍管理的內容包括:招生、轉學、休學與復學,借讀、畢業證頒發等。
2、小學生學籍實行村(辦)完小,鄉(鎮)中心學校,教育股三級共同建檔管理,常規管理主要由中心學校負責,異地(外鄉鎮和外縣)轉學必須報教育股審核備案;縣直屬國小由縣教育股直接管理。
3、國中生學籍實行學校、縣教育股二級共同建檔管理,學生的轉學、留級、休學、借讀、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必須報教育股審核批准。
4、高中學籍實行學校、教育股、市教育局三級建立學籍檔案,高中學籍變更由市教育局基教科負責審批辦理,並報省教育廳變更高中會考考號,高中畢業證由市、縣教育局審核辦理。
各中學、中心學校要設專門管理人員,負責學籍管理工作,檢查指導所轄學校的學籍管理,審核辦理學籍造冊、變更和畢業證審驗工作。
二、實行統一的學籍編碼
全縣所有中小學生按要求統一編碼,每學年初,對報到註冊的新生,由學校按以下要求統一編寫學籍號,全縣中小學生學籍號均由六部分、十一位數字組成(高中學籍號用會考考號)
1、從左至右第一、二位為年度號(取學生入學時公元紀年最後兩位數字);
2、第三位為縣(區)代碼(師宗縣代碼為“7”);
3、第四位為學段代碼:國小為A;國中為B;
4、第五、六位為鄉(鎮)代碼(兩位數碼自01開始),不屬於鄉(鎮)管理的學校代碼為(00),即:縣直學校00;丹鳳鎮01;雄壁鎮02;葵山鎮03;彩雲鎮04;竹基鄉05;大同鎮06;龍慶鄉07;五龍鄉08;高良鄉09;龍甸國小10。
5、第七、八位為學校代碼(兩位數碼自01開始),國小由鄉(鎮)中心學校按各村委會完小習慣順序編寫;中學按以下順序編寫:一中01;五龍02;葵山03;竹基04;彩雲05;龍慶06、高良07;大同08;鳳山09;雄壁10;二中11;龍甸12;瓦魯13、大舍14;者黑15;體育中學16;三中17。
6、第九、十、十一位為學生順序號(三位數碼自001開始)由學校編寫。
例:丹鳳鎮鳳山國小2004年入學第20個學生的學籍號為047A0101020;
師二中2004年入學第150個學生的學籍號為:047A0011150;
學籍號一經編寫則固定不變,今後中考、小考、會考資格審查畢業證(或義務教育證書)核發均以學籍號作為依據之一,學生學籍出現變更,則由教育股批准後重新編定學籍號,不允許出現學生學籍不清或分離的現象。
三、學籍審核,監察制度
1、按義務教育法及招生的有關規定錄取的新生即取得學籍。國小按教育局劃定的片區就近入學(國小招生原則上必須足齡),國中招生按教育局劃定的片區就近錄取入學。高中招生按教育局錄取分配的學校就讀。不按劃定片區入學或不按錄取就讀的學生不辦理學籍,擇校生辦理學籍時必須附交費複印件,並交驗原件。
2、各學校收轉學、休學、借讀、插班的學生必須到教育局普教股辦理手續。
3、學生轉學必須由原就讀學校開出轉學證明(證明學籍號)接收學校簽收接收意見(不得借轉學之名留級)加蓋公章,教育股審核備案後,方能承認其學籍。轉出外縣借讀的中小學生必須附有接收學校加蓋學校公章、校長私章以及該縣教育局教育股公章的接收證,且一人一證。
(1)對轉學學生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學校,一經查實,每隱瞞不報一名學生參考率按規定數扣減1個百分點計算。因轉學手續不符合規定或其他原因造成學生流失的屬哪校造成由哪能校負責。
(2)在校收轉學學生過程中,學校不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接收並安排的留級學生,一律按歷屆生論處。
(3)畢業生最後一個學期不允許轉學,一般情況也不辦理休學,更不準借轉學之名留級,也不準許國小畢業生為擇校在兩校同時報名。
4、學生因病或特殊原因需要辦理休學手續者,必須持縣級及縣級以上醫院住院病情證明,由教育股審批辦理休學手續。
5、外地戶口到我縣中國小就讀的學生,必須到教育股登記備案,否則教育股不出具任何證明和頒發畢業證,隱瞞不報的,按弄虛作假處理。
6、上一學年或當年被開除學籍、勒令退學(經教育局審批),的學生不得參加升學考試。
7、學生學習期滿,按規定取得畢業資格(參加中考報名資格審查),由教育股審核,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8、國中屬於義務教育階段,原則上不再實行留級。
9、凡屬完成國中學業的學生,任何學校不得再招收舉辦國中補習班,對招收的國中復讀生隱瞞不報的,按弄虛作假處理。
10、經縣教育股審核認可的學生為在籍學生。
四、學籍的套用
1、學籍作為學生的“戶口”,是轉移學籍和學生考試、升學的依據,國中生參加中考,無當年學籍者,均視為歷屆生。
2、學籍管理是評價學校教育教學質量,教學業績的依據。每學年由教育股提供各校各年級國中小學生參加考試的參考率,再由教研室列入計算各校的教學質量,計算到各年級,各學科,高中以實考人數計算。
3、將學籍管理中參考率與教師履職考核、評優晉級、評選先進掛鈎。
平均參考率低於規定數五個百分點,該校當年所有評選先進指標取消,校長、副校長、教導主任及學籍管理人員、相關人員當年履職考核一律不能評優。附參考率指標規定數:
(1)師一中、師二中、丹鳳國小平均參考率指標97%以上(含97%)
(2)丹鳳鎮中心學校,雄壁鎮中心學校、葵山鎮中心學校、彩雲鎮中心學校、大同鎮中心學校、竹基鄉中心學校、鳳山中學、葵山中學、彩雲中學、大同中學、雄壁中學、瓦魯中學、竹基中學、龍甸學校各校平均參考率指標95%以上(含95%)
(3)五龍鄉中心學校、龍慶鄉中心學校、高良鄉中心學校、五龍中學、龍慶中學、高良中學、大舍中學、者黑中學、各校平均參考率指標94%以上(含94%)
五、上報表冊及建檔、變更時限
1、新生學籍花名冊每學年9月30日前上報教育股;
2、轉學手續必須在一個月內辦理完審批和備案手續;
3、休學手續必須按規定持所需原件在一個月內辦理審批備案手續(小學生休學手續的辦理由中心學校負責辦理,教育股適時審核)
4、每年的6月20日前辦理一學年的學籍審核和參考率計算手續。
六、建立定期報告制度
1、實行學籍變更、輟學季報制度,即每學年九月、十二月及次年三月、六月底前定期向教育股報告。
2、每學年如開一次學籍登分及工作會議,縣教育局將定期或不定期安排檢查。
七、本規定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八、本規定由縣教育局教育股負責解釋。原來所發學籍管理檔案與本規定相衝突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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