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國改革

15世紀末至16世紀初神聖羅馬帝國帝國議會為建立全帝國司法和行政機構,消除諸侯內爭而實行的改革措施。1495年在沃爾姆斯帝國會議上,美因茨大主教貝爾托德(亨訥貝格的)提出改革方案。會議決定宣布帝國內的“全國永久和平” (Ewiger Landfriede),即禁止國內戰爭,並設立帝國最高法院作為全國性的法院來調解各地方諸侯糾紛,以羅馬法作為立法和審判依據。徵收帝國捐稅即“普遍的芬尼”(Gemeiner Pfennig),作為維持最高法院的費用。將全帝國劃分成六個行政統一體。1500年在奧格斯堡帝國會議上,宣布建立帝國執政府(Reichsregiment),主要職能是從事外交和財政工作。這些改革並未取得預期的效果,反而鞏固了諸侯的權力,削弱了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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