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肆門攤稅

市肆門攤稅是明代商稅之一,始於明仁宗洪熙元年 (公元1425年) 正月。為推行鈔法對兩京以販賣為主的蔬菜果園不論官種私種,一律徵稅,對塌房、庫房、店舍等貯貨者亦開始徵稅。騾驢車受僱裝載者,也徵稅。這些稅收均須以鈔交納,稱市肆門攤稅。或稱市肆門攤課鈔。

到宣宗宣德四年(公元1429年) ,市肆門攤稅推行於全國33個府州縣,稅課也增加了5倍。市肆門攤稅本以流通鈔法為目的而課徵,在鈔法通行後即應廢止。但是鈔法通行後,明政府仍以國用不足為由,繼續課徵,因此成為經常性的稅目。市肆門攤稅相當於近代的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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