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為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強化市場主體信用監管,促進社會共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的部門規章。

規定2021年7月30日發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19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1號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發布文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
發布信息,規定正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第45號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已經2021年7月22日市場監管總局第1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長 張工
2021年7月30日

規定正文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強化市場主體信用監管,促進社會共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適用普通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記錄於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並向社會公示。
僅受到警告行政處罰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登記的市場主體的行政處罰公示信息應當記於市場主體名下。
第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及時、規範的原則。
第四條 依照本規定第二條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信息摘要。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製作行政處罰信息摘要附於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
行政處罰信息摘要的內容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行政處罰當事人基本情況、違法行為類型、行政處罰內容、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日期。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行政處罰信息保密審查機制。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關於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保護的有關規定,對信息進行必要的處理。
第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除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要求進行處理的以外,內容應當與送達行政處罰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致。
第八條 對於應當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行政處罰當事人行政處罰信息將向社會進行公示。
第九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處罰當事人登記地(住所地)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十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處罰當事人登記地(住所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行政處罰信息推送至當事人登記地(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其協助在收到行政處罰信息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回行政處罰公示信息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其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更正。
第十三條 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較低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個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年的,停止公示。
前款所稱較低數額罰款由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結合工作實際規定。
依照法律法規被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超過三年的,公示期按照實際限制期限執行。
第十四條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達到規定時限要求,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提前停止公示:
(一)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
(三)未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
(四)未在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前款所稱時限要求和提前停止公示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另行規定。
當事人受到責令停產停業、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吊銷營業執照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較為嚴重行政處罰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時完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供操作便捷的檢索、查閱方式,方便公眾檢索、查閱行政處罰信息。
第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履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職責,按照“誰辦案、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內部審核和管理制度。辦案機構應當及時準確錄入行政處罰信息。負責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機構應當加強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和監督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制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的有關標準規範和技術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轄區內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並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信息公示,適用本規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19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1號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政策解讀
8月1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更好落實《規定》,現解讀如下:
  一、《規定》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2014年,為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原工商總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建立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制度。《暫行規定》實施6年多來,市場監管部門以信息公示為手段,積極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取得積極成效。但這項制度實施過程中,也反映出一些問題,如公示期限較長、缺乏信用修復途徑等,客觀上導致個別企業怠於履行法定義務,不利於企業重塑信用。
  隨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不斷深化,市場主體的誠信意識逐步增強,對信用修復的訴求也越來越迫切。《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提出“完善失信主體信用修復機制”,中辦、國辦印發的《建立高標準市場體系行動方案》提出“完善企業信用修復和異議處理機制”,《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也提出“建立健全信用修復配套機制”。這些都對完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制度提出了新要求。
  在此背景下,市場監管總局啟動了《暫行規定》的修訂工作。這次修訂,縮短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並對其進行分級分類處理,剛柔並濟,為市場監管部門規範開展信用修復工作提供了依據,也回應了社會各界普遍關切,有助於失信主體重塑信用,提高誠信水平。
  二、《規定》修訂的意義是什麼?
  信息公示對政府監管而言意義重大,市場監管部門在構建信用監管制度框架之初就提出“公示即監管”的理念。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公示企業註冊登記備案、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抽查檢查結果等信息,有效展現了企業信用狀況,充分調動了社會力量加強對企業的監督,極大推動了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行政處罰信息是企業信用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此次修訂進一步完善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制度,形成具有梯次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和信息公示、信用修復的閉環,客觀上達到褒揚誠信經營、懲戒失信行為的效果,解決傳統監管手段難以解決的問題,並對傳統監管起到補充促進作用。
  三、《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此次修訂堅持問題導向,本著總體穩定、小幅調整原則,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調整信息公示期限。將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信息一般公示期限由5年縮短為3年,並按分級分類管理原則,規定僅受到警告行政處罰的不予公示,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較小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為3個月。被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超過3年的,按照實際限制期限執行公示。上述規定也與其他部門有關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周期基本一致。
  二是建立提前停止公示制度。規定公示已滿一定期限,且符合相關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提前停止公示;受到較為嚴重行政處罰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同時規定具體實施辦法由總局另行制定,便於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修正。相關內容在《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中予以細化,為企業提供重塑信用的機會。
  三是規定信息公示救濟路徑。順應企業呼聲,參照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相關要求,規定了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後,撤回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制度。
  四是明確適用範圍。考慮到機構調整和藥品監管、智慧財產權管理行政處罰權行使情況,明確“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信息公示”適用該規定,並將標題調整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