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彥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巴彥縣城鄉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巴彥縣位於黑龍江省中部偏南,松嫩平原腹地,松花江中游北岸,距哈爾濱市區87公里。地處東經126°45′53″~127°42′16″、北緯45°54′28″~46°40′18″,縣境南北長85公里、東西寬72.7公里,幅員3137.7平方公里。東南西北分別與木蘭縣賓縣、哈爾濱市呼蘭區綏化北林區及綏化市慶安縣為鄰。

為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切實解決城鄉困難民眾就醫難問題,經縣政府第15屆2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將《巴彥縣城鄉醫療救助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切實解決城鄉困難民眾就醫難,緩解貧困民眾因病造成的生活困難問題,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救助,是指政府和社會對貧困居民中因病而無經濟能力進行治療或醫療費用過高陷入困境的人群在就醫、購藥、維持基本生活等方面,享受政府給予的資金補助和醫療機構診療收費優惠。
第三條 醫療救助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行屬地管理;
(二)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利民;
(三)堅持因地制宜,根據本地實際合理確定救助標準,逐步提高救助水平;
(四)堅持突出重點,根據救助對象困難程度和治療費用的高低實行分類救助;
(五)堅持政府救助為主,社會援助、慈善救助、醫療優惠相補充;
(六)堅持統籌協調,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整體推進。
第二章 救助範圍及對象
第四條 救助對象為本轄區內持有常駐戶口的以下貧困居民: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三)在鄉重點優撫對象;
(四)城市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或重殘人員,因突發事件醫療費用支出數額較大,造成特殊困難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員。
(五)六十年代精減下放退職職工;
(六)其他特殊困難民眾;
(七)患有符合國家規定特種傳染病的城鄉居民。
城市低收入家庭指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 超過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定範圍以內的貧困家庭;重病是指“慢性腎功能衰竭”、“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重症肝炎”、“長期精神 病”。重殘是指殘聯認定的一級,民政、勞動、交通等部門認定的二級以上傷殘人員。
第五條 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鬥毆、酗酒傷害、自殺、自殘以及其它違法犯罪和違反政策規定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因器官移植、裝配假肢、鑲牙、整容、矯形、配鏡以及保健、康復等發生的費用。
(三)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其它責任事故應由他方承擔醫療費用賠償責任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自行購買藥品發生的費用。
(五)縣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不屬於醫療救助範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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