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

工資薪金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準予扣除。”再緊接的第二款中明確定義“工資薪金”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和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基本介紹

稅法角度,契約角度,

稅法角度

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解釋: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契約角度

從勞動契約、勞務契約的不同來看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別
1 .從內容上分析
勞動契約關係下,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在內部勞動規則約束;根據用人單位需要進行勞動,並根據勞動者的職級、能力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同時用人單位要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及契約約定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勞動者服從於用人單
個人因與用人者之間存在這種勞動關係而取得的勞動報酬就是工資薪金所得
勞務契約關係下,約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勞動者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根據契約約定事項自主安排勞動內容,勞動者不受支付報酬一方的的管理,勞動者服從於契約約定的勞務事
個人因與用人者之間存在這種勞動關係而取得的勞動報酬就是勞務報酬所得
2 .從適用的法律規範來看
勞動契約由勞動法律規範來調整,而勞務契約由民事法律規範來調整規範。
在勞動契約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係
而根據勞務契約提供勞務的一方不受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雙方不存在隸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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