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標承包制

工程招標承包制是指基本建設施工生產單位,自覺利用價值規律和競爭規律,進行經濟業務活動的一種管理制度。我國工程建設的經營方式,在建國初期多數工程曾實行承發包制,少數工程實行自營;“一五”時期,中央各部大都自己組織營造,自營隨之增大;1958年後完全取消承發包制,以“指揮部”方式(實質是自營) 取代;以後的年代,雖然作了一些改革,但仍以行政手段指定施工單位,分配建設任務,企業缺乏自主權,外無壓力,內無動力,顯然不適應工程施工的客觀規律。

1984年國務院發布“關於改革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提出要大力推行工程招標承包制,從而使基本建設施工改革走出了重要一步。其顯著作用在於: 促使建設單位重視並作好前期工作,根本上改正“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等違背建設程式的作法;有利於縮短建設工期,降低工程造價,提高工程質量;增強了設計、施工單位的經濟責任,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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