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

2014年11月2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工信部科〔2014〕515號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管理職責、申請與條件、認定與授牌、運行與管理、考核與評估、附則7章33條,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業和信息化部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工業和信息化部
  • 文號:工信部科〔2014〕515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成文時期:2014年11月25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1月25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科〔2014〕5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部直屬相關單位,部屬高校:
為深入貫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完善工業和信息化技術創新體系,加強產業共性技術研發平台建設,我們制定了《工業和信息化部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4年11月25日

暫行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工業和信息化部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開展高水平研發活動、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進行高層次學術交流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基地,也是製造業創新體系的重要支撐。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圍繞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科技發展戰略目標和重大工程建設,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重大關鍵技術、產業共性技術的創新性研究,探索人才培育、技術產業化的創新模式,解決工業和信息化領域行業發展中的技術難題,提高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創新能力,完善製造業創新體系,支撐工業轉型升級,推動信息化和工業化深度融合。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主要依託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或具有行業優勢的企業進行建設與管理,具有相對獨立的人事權和財務權。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是重點實驗室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重點實驗室發展規劃、指南及相關管理規定;
(二)指導重點實驗室的運行和管理,組織開展重點實驗室認定,發布年度重點實驗室認定通知;
(三)組織對重點實驗室的評估管理工作;
(四)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及其學術委員會主任。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作為重點實驗室認定工作的組織申報部門,負責本地區、本行業所屬重點實驗室的申報審核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依託單位是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負責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確定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任務和研究重點,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
(二)聘任重點實驗室副主任,組建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
(三)為重點實驗室提供相應的後勤保障以及運行經費等條件;
(四)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做好對重點實驗室的評估等工作。
第三章 申請與條件
第八條 申請重點實驗室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託單位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中企業應在國內建有生產、科研基地;
(二)有明確的建設發展規劃,研究方向符合產業技術發展戰略目標,有比較充足的科研經費,管理制度健全,運行良好;
(三)具備良好的實驗場所(實驗室面積不低於3000平方米,並相對集中),擁有國內先進水平的科學研究試驗設備、儀器裝備及配套設施等(儀器設備原值一般不低於2000萬元);
(四)擁有學術水平高、組織能力強、在本研究領域有較高知名度的學術帶頭人;有一支科研能力強、年齡與知識結構較為合理的研究隊伍;有良好的科研傳統和學術氛圍;
(五)學術水平和科研能力在國內或行業內領先,取得過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培養高層次人才的能力,具備承擔國家、部(省)重大科技項目的條件。高等學校類的依託單位應有與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相關的碩士、博士學位點;企業類的依託單位應具有跟蹤國際新技術、支撐開發產品領先技術的能力;
(六)依託單位對重點實驗室的科研成果具有較強的轉化及套用推廣能力。
第九條 具備重點實驗室基本條件並符合認定通知要求的實驗室,其依託單位可向組織申報部門提出認定申請。一個依託單位可以申請不同方向的多個重點實驗室。
第十條 由組織申報部門負責組織具備條件的單位填寫《工業和信息化部重點實驗室申請書》(具體內容見附屬檔案),審核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直屬單位、部屬高校可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認定申請。
第十一條 鼓勵由行業優勢企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社會投資機構聯合申請重點實驗室。
第四章 認定與授牌
第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採用認定方式確定,認定工作依照“自願申請,擇優認定”的原則進行。工業和信息化部每年集中認定一次。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依託單位提交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重點實驗室申請書》進行書面評審或答辯評審。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視情況開展現場核查,研究確定重點實驗室認定建議名單,按程式予以公示。
第十四條 對公示中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實驗室,經部長辦公會審定,正式認定為重點實驗室,並頒發證牌。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XXXX工業和信息化部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英文名稱為“Key Laboratory of XXXX(依託單位的英文名稱),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其中,XXXX為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
第五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開放、交流、合作、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實行聘任制。由依託單位推薦,組織申報部門出具意見,並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應在本領域內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較強的組織能力和管理能力,負責重點實驗室的日常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
第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每年在重點實驗室工作時間一般不少於8個月。
第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主要任務是審議實驗室的目標、任務和研究方向,審議實驗室的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審批開放研究課題。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於三分之二。重點實驗室主任要在會議上向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作實驗室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主任經依託單位推薦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聘任。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由非依託單位人員擔任,且不得由本重點實驗室主任兼任。
第二十條 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應由相同或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組成,人數不少於7人,其中依託單位的學術委員不得超過總數的三分之一。一位專家不得同時擔任三個以上重點實驗室的學術委員會委員。學術委員任期5年,由依託單位聘任,並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每次換屆更換人數不少於總數的三分之一,兩次不出席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會議的應予以更換。
第二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要加大對外開放的力度,努力實現科技資源共享,促進國際國內學術交流,鼓勵科研人員通過合作等形式積極開展科研活動。
第二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應實行固定研究人員與流動研究人員相結合的制度(固定研究人員所占比例不得少於50%),積極吸引國內外有成就的科技人員和出國留學人員、進修人員進入重點實驗室工作。重點實驗室要重視高層次人才引進,積極聘請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的人員進入重點實驗室。重點實驗室人員實行聘任制。骨幹固定研究人員由重點實驗室主任聘任;其餘固定研究人員和流動研究人員由骨幹固定研究人員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核准。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注重儀器設備的管理,逐步提高實驗室的開放程度,提高實驗室設備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應多渠道籌措研究與管理經費。重點實驗室的經常費用由實驗室、依託單位自籌,鼓勵依託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建設的重點實驗室與企業合作開展研究,吸引社會力量投資重點實驗室建設。
第二十五條 確因學科發展,變更需要重點實驗室名稱或主要研究方向的情況,須由實驗室主任提出書面申請,經學術委員會或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提出論證報告,由依託單位報組織申報部門,經組織申報部門審核後,以正式公文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
第六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六條 依託單位應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考核情況應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重點實驗室每五年進行一次定期評估。評估主要對重點實驗室前五年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指標包括:研究水平與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
第二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應於考核評估當年4月20日前將評估材料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或委託有關單位對重點實驗室上報的評估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形成評估報告。
第二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為不合格:
(一)評估專家組認定評估材料不合格;
(二)無特殊原因,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估材料;
(三)上報材料內容嚴重不實或者數據存在虛假;
(四)有重大違規、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評估報告,結合年度考核情況,確定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並向社會公布;評估不合格的重點實驗室撤銷其重點實驗室資格。
第三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對重點實驗室及依託單位在申請我部負責的有關重大科技專項和科研項目中,給予優先支持。對運行良好的重點實驗室,將優先推薦申報國家重點實驗室。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工業和信息化部重點實驗室申請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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