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海民,20歲開始進入社會,那時只是溪湖區峪崗一名國小教師。後來調任溪湖區殘聯科員和多個鄉鎮、街道等地方工作,2013.07-2018.11成為溪湖區建築業管理局局長,後來擔任溪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落馬前是溪湖區教育局黨組書記兼區委教育工作委員會副書記、局長人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崔海民
- 國籍:中國
人物事件,審查調查,公開通報,一審宣判,
人物事件
審查調查
2021年9月9日,遼寧本溪縣紀委監委的訊息:本溪市溪湖區教育局黨組書記崔海民涉嫌違紀違法,經市紀委監委指定管轄,接受本溪縣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公開通報
2022年春節之前,從嚴糾治“四風”,本溪市紀委監委通報的3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中,崔海民的名字赫然在列。
通報中稱,2021年1月,時任溪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崔海民收受某企業負責人價值3754元的白酒和香菸,為其在工程方面提供幫助。崔海民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2021年12月,崔海民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022年3月21日,崔海民的案子被當地作為破壞營商環境典型案件再次予以通報。這次的通報中稱,2019年11月至2021年8月,崔海民在擔任本溪市溪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後為4人在採挖煤矸石獲利、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好處費56萬元。崔海民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
一審宣判
據本溪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崔海民在擔任本溪市溪湖區建築業管理局局長和本溪市溪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先後負責對溪湖區區域內房屋的動遷、拆遷、回遷、安置、補償、土地收儲、城市管理、區域建設、城市服務等具體工作,利用職務之便,為相關公司提供幫助,並收受相關人員賄賂147萬元。
據一家拆遷公司負責人蔡某作證,2016年10月至2021年8月,崔海民擔任溪湖區建築業管理局局長和溪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蔡某在承攬溪湖區拆遷工程以及拆遷場地採挖煤矸石、選鐵等生產活動中得到幫助,先後27次送給崔海民91萬元,每次的行賄金額從5000元至10多萬元不等。
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另一家公司的負責人邱某在溪湖區水泥廠拆遷現場採挖煤矸石,得到崔海民幫助,先後3次送出現金8萬元。
2019年11月至2021年7月,還有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於某,在工程款撥付方面得到崔海民幫助,先後3次送出現金32萬元。
其他行賄者,也在工程款撥付、崔海民孩子上大學等期間送上現金。崔海民均來者不拒,收錢地點大多在車上。
據判決書透露的細節,崔海民在接受組織調查時,主動交代了監察委員會工作人員尚未掌握收受96萬元的事實,並在留置期間上繳違法所得147萬元。崔海民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據崔海民交代,他所受賄的147萬元款項中,32萬元用於個人消費,25萬元交給妻子謝某用於購買一輛寶馬車。其他部分用於謝某購買房屋,部分由謝某出借給一家公司等。
法院認為,崔海民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數額巨大,構成受賄犯罪,應予依法懲處。
鑒於崔海民到案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系坦白,且願意接受處罰,主動上繳全部違法所得,對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判決書中稱,崔海民身為領導幹部,卻不嚴格約束自己,置黨紀國法於不顧,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以後多次非法收受多人賄送的財物,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形勢下仍不思收斂、收手。
法院一審認定崔海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崔海民上繳的違法所得147萬元,依法予以沒收,由偵查機關上繳國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