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

岳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有關規定,參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
  • 簡稱:常委會
  • 簡介: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
  • 宗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綜述,總則,常委會職權,常委會會議,工作機構,聯繫工作,

綜述

本規則。

總則

第一條 岳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條 常委會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組成,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經常聽取和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行使各項民主權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常委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並設立辦公室、研究室、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和預算工作委員會四個工作機構。
第五條 常委會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計畫要點。工作計畫要點的調整,由主任會議決定。
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各工作機構根據常委會工作計畫要點和自身工作需要,制訂各自的工作計畫。

常委會職權

第六條 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常委會討論的重大事項包括:(一)市人民代表大會交付審議的事項和人民代表大會授權辦理的事項;(二)主任會議、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審議的事項;(三)常委會討論認為需要審議的其他事項。
常委會討論重大事項後,作出決議、決定,或者提出意見交有關機關辦理。
第七條 常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提請,決定對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常委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常委會依法監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監督的主要形式:(一)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必要時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二)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規範性檔案、決定和命令;(三)撤銷嚴重違法亂紀和失職瀆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四)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處理;(五)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情況進行評議;(六)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責成有關部門認真辦理、限期報告辦理結果;(七)在常委會會議期間,依照法律規定向上述國家機關提出詢問和質詢;(八)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工作;(九)檢查憲法和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督促有關機關對違憲、違法問題作出處理。
第九條 常委會有權撤銷縣(市、區)人大及其常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第十條 常委會對審議、視察、檢查、工作評議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實行跟蹤督辦。督辦工作程式:(一)由常委會會議或主任會議審定督辦立項,發出督辦函;(二)由相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協調督辦;(三)常委會會議或主任會議聽取督辦件的處理落實情況反饋。
第十一條 常委會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指導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常委會根據需要,建議有關選舉單位補選出缺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罷免個別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決定個別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停止執行代表職務。
常委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提請常委會確認。
第十二條 常委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常委會主任會議或者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對由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個別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表決。
第十三條 常委會依法行使任免權:(一)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在市人民政府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從上述機關的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市長、代理院長、代理檢察長的人選,代理檢察長須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批准;(二)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決定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委員會主任、局長的任免;(三)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 (四)根據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名,任免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屈原管理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五)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任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屈原管理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批准任免縣(市、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十四條 常委會主任因為健康原因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委會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的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委會決定接受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的辭職,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決定接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第十五條 常委會對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決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六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常委會許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立即向常委會報告;如果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常委會許可。

常委會會議

第十七條 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常委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可以臨時召集。
常委會會議必須有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常委會舉行會議一個月前,辦公室應將開會的初定日期,建議會議討論的具體事項預告常委會組成人員;舉行會議七日前,發出正式通知,並將提請會議審議的主要材料送達常委會組成人員。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會的必須向常委會主任請假。
第十八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市長或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市直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和常委會副秘書長、各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的負責人列席會議。邀請有關的全國和省、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列席人員應當遵守會議紀律,按時列席會議,因病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會議的,必須向常委會秘書長請假。
常委會會議允許市民旁聽。
第十九條 常委會會議議程按下列程式確定:(一)秘書長在舉行會議一個月前根據常委會工作計畫要點和各方面意見向主任會議提出建議;(二)主任會議擬定草案;(三)常委會會議決定。
第二十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委會會議審議。根據工作需要,主任會議可以委託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的工作機構擬訂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有關議案草案,並向常委會會議作出說明。
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提案人說明。
議案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寫明提案理由和具體方案。
第二十一條 常委會審議議案和工作報告,可採取全體會議或分組的形式。對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作出說明。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通知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常委會審議任免案時,提請任免的機關應當介紹被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和任免理由。被提請任命的人員任前須參加法律考試,到會作供職發言。
第二十二條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或者主任會議提出,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
第二十三條 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須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具體內容。
質詢案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委會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書面答覆。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向常委會或者主任會議提出報告。
專門委員會聽取對質詢案答覆的時候,提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在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圍繞會議審議的主題,認真作好準備,力求簡明扼要。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四 主任會議
第二十五條 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處理常委會的日常工作。主任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或者由主任委託一名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通知有關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常委會副秘書長和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列席;必要時,邀請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有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
第二十六條 主任會議的職責:(一)決定常委會舉行會議的日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討論提請會議審議的檔案草案;(二)向常委會提出議案;(三)對向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和質詢案,決定處理辦法;(四)聽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工作匯報;(五)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六)對代表和民眾反映的重大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七)決定組織視察和進行專門調查的方案,組織部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邀請由本市選舉產生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進行評議;(八)處理常委會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工作機構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的職責:(一)研究、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的議案;(二)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委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並作出說明;(三)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主任會議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覆;(四)審議有關的決議、決定草案,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委會提出審議(查)意見報告;(五)審查與本委員會有關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以及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規範性檔案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發現與憲法和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問題,向主任會議提出報告;(六)根據工作需要,聯繫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和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聽取有關工作匯報。(七)按照常委會工作要點的要求,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八)辦理和督促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九)對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十)根據工作需要,聯繫與本委員會有關的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工作機構;(十一)辦理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常委會秘書長負責處理常委會機關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秘書長根據工作需要,召集副秘書長和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召開常委會機關聯席會議,研究處理機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協調機關各委室之間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 辦公室是常委會綜合性的辦事機構。辦公室的職責:(一)負責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和以常委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的準備工作;(二)起草和修改常委會的有關文稿,編印《常委會公報》;(三)負責常委會機關的人事、行政、接待、檔案、保衛、保密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四)做好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五)歸口處理常委會機關的信訪工作:(六)辦理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研究室是常委會負責理論研究、文稿起草、宣傳報導的辦事機構。研究室的職責:(一)對涉及全市人大工作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調查研究報告;(二)負責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地方人大工作的理論研究和宣傳;(三)組織起草常委會工作報告等文稿;(四)負責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和常委會組織的重大活動的宣傳報導工作:(五)編印《人大導刊》;(六)辦理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是常委會負責選舉、人事任免和代表聯絡的工作機構。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的職責:(一)歸口辦理聯繫全國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工作;(二)辦理聯繫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的具體工作;(三)辦理和督促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代表的來信來訪;(四)辦理常委會人事任免的具體工作,按照主任會議的意見,對某些被提請任命的人選進行任前調查了解;(五)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的具體工作; (六)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補選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補選、另選,以及常委會和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辭職的具體工作;(七)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以及常委會指導縣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的具體工作;(八)辦理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預算工作委員會是常委會負責預算審查的工作機構。預算工作委員會與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合署辦公,職責為:(一)協助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初審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的本年度全市和市級預算執行情況、下一年度全市和本級預算草案及其報告;(二)協助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承擔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決算、審查預算調整方案、監督預算執行以及審議審計工作報告等方面的具體工作;(三)協助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初審非稅收入收支情況、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社會保障預算、專項資金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等專項報告,提出審議意見;(四)負責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關於預算方面的專題匯報,對經濟發展和財政體制中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視察或調查,提出視察或調查報告;(五)負責調查、檢查財政預算方面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研究提出規範財政預算行為的意見和建議;(六)負責對市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的工作聯繫事項;(七)辦理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聯繫工作

第三十三條 常委會加強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聯繫的辦法:(一)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組織代表進行視察;(二)邀請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和專門委員會會議,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和專門委員會組織的專題調查;(三)常委會組成人員分工聯繫代表,徵詢代表對本級國家機關各方面工作的意見;(四)在代表比較集中的地方,成立代表小組,開展代表活動;(五)委託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聯繫本行政區域內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六)印送有關刊物和資料,處理代表來信,接待代表來訪;(七)受委託聯繫在本市的全國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十四條 常委會加強同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大的聯繫。聯繫的辦法:(一)邀請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列席常委會會議;(二)深入縣(市、區)和鄉鎮了解人大工作情況,共同研究有關問題;(三)召開有關工作會議和專題座談會;(四)舉辦人大工作業務培訓班和選送人大工作者出外培訓提高;(五)總結和推介本地與外地人大工作的先進經驗,提高工作水平;(六)印送有關刊物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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