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關於辦理藍印戶口的規定

《山西省關於辦理藍印戶口的規定》是1992年11月26日發布的地方法規,即日起生效。

基本簡介,基本規定,

基本簡介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晉政辦發[1992]188號
【發布日期】1992-11-26
【生效日期】1992-11-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關於辦理藍印戶口的規定
(晉政辦發〔1992〕188號1992年11月26日)

基本規定

為進一步加快我省改革的步伐,鼓勵外商投資,吸引人才,促進城市經濟建設的發展,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對辦理藍印戶口作如下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藍印戶口,是指蓋有藍色印章的城鎮居民戶口。
二、藍印戶口適用於小城市(含建制鎮)和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及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實行藍印戶口的大中城市。
三、下列人員可以辦理藍印戶口:
(一)在城市投資十萬美元以上興辦實業的外商(含華僑、港、澳、台同胞)聘用的國內親屬和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管理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二)在城市投資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興辦實業的外省、市單位聘用的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管理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城市投資三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鄉鎮企業的主要經營者和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管理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經批准用僑匯在征市購買商品房或自建房屋的華僑和港、澳、台同胞的國內親屬。
四、辦理藍印戶口人員,收取城市建設配套費,交同級財政按預算外資金管理。收取城市建設配套費的標準,由各地區行署和省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五、申請辦理藍印戶口的人員,應持有關證件經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審核同意後,報地(市)級公安機關批准。
六、辦理藍印戶口人員與當地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藍印戶口只限在遷入地有效。遷出時恢復原農業戶口。
七、藍印戶口的具體登記管理辦法由省公安廳商有關部門制定。
八、本規定由山西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