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由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8年1月5日公布,條例共二十六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 類型:條例
  • 發布部門: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1998 年 1 月 5 日
發文通知,檔案內容,

發文通知

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1998年1月5日通過了《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保障各級科學技術協會依法開展活動,發揮其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實施科教興晉戰略,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科學技術協會是科學技術工作者組成的人民團體,是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協會,是指省科學技術協會,市 ( 地 ) 科學技術協會、縣 ( 市區 ) 科學技術協會及企業、事業單位和鄉 ( 鎮 ) 、街道建立的科學技術協會基層組織。
第四條  科學技術協會應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力的思想,團結和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面向經濟建設,開展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提高全民科學技術素質,加強科學技術人才的培養,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繁榮,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五條  科學技術協會 ( 以下簡稱科協 )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科協及所屬學會 ( 含協會、研究會,下同 ) 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支持科協開工作和活動,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為科協、學會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七條  省、市 ( 地 ) 、縣 ( 市、區 ) 應建立科協。省科協由省級學會和市 ( 地 ) 科協組成;市 ( 地 ) 科協由市 ( 地 ) 級學會和縣 ( 市、區 ) 科協組成;縣 ( 市、區 ) 科協由縣 ( 市、區 ) 級學會和基層科協組成。縣級以上科協機關工作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進行管理。
第八條  科協所屬學會的變更或撤銷,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手續。
第九條  農村各類專業技術研究會、協會和農民技術協會,是農民自願結合開展科學技術實踐活動的民眾組織,科協應對其進行指導。
第十條  科協應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第十一條  科協及所屬學會應積極開展學術活動,加強學術交流,提高學術水平,推進學科發展和新興學科建設。科協依法開展國內外民間的科學技術合作和交流,發展與國際科技組織、科技團體和科技界人士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條  科協應經常開展民眾性、社會性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宣傳科學知識、科學方法、科學思想。
第十三條 科協及所屬學會應加強農村科學技術普及工作,以推廣實用技術為重點,建立農村科學技術普及示範基地,開展科學技術扶貧,培養農民科技人才,幫助和引導農民依靠科學技術發展農村經濟。
第十四條 科協應協同學校及有關單位在青少年中開展適合其特點的科學技術活動,提高青少年科學技術素質,培養科學技術事業的後備人才。
第十五條  科協接受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委託,對科學技術和經濟社會發展計畫、重大建設項目開展科學論證和決策諮詢;參與科學技術項目評估和科學技術成果鑑定;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對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十六條  科協應促進所屬學會與企業的協作,指導和扶持企業科協開展科學技術活動,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推動企業科學技術進步。
第十七條  科協及所屬學會應面向生產,開展科學技術諮詢活動,提供信息、管理、技術等服務。
第十八條 科協應對在科學技術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向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各界舉薦優秀人才。
第十九條  科協經費來源是: ( 一 ) 財政撥款; ( 二 ) 團體會員繳納的會費; ( 三 ) 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資助、捐贈; ( 四 ) 其他收入。
第二十條  各級科協的行政、事業、基本建設經費應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計畫。 全省財政每年收入科學技術普及的經費應不低於全省人口總數平均 0.20 元;其中, 省級財政投入不低於 0.10 元,市 ( 地 ) 、縣 ( 市、區 ) 財政投入不低於 0.10 元,並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增加。
第二十一條  科協經費的支出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 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教育、文化等部門應支持科協開展科學技術宣傳普及活動,對科學技術普及性的出版物給予扶持。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經濟、科學技術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保障科學技術館、青少年科學技術活動中心等科學技術普及設施的建設,充分發揮其示範作用。
第二十四條  科協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侵占、挪用或任意調撥科協資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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