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牧輪牧休牧條例

山西省禁牧輪牧休牧條例

《山西省禁牧輪牧休牧條例》是為了用法治手段進一步加大林草資源保護力度,推動生態文明建設高質量發展,制定的條例。

2022年12月9日,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山西省禁牧輪牧休牧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禁牧輪牧休牧條例》共二十五條,從概念及原則、政府及其部門職責、監督管理機制、扶持政策、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禁牧輪牧休牧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制定背景,通過過程,全文內容,內容解讀,

制定背景

近年來,山西大力開展“兩山七河一流域”生態保護和修復,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綠色底色更亮、成色更純,2020年底全省森林覆蓋率達到23.57%,草原綜合植被蓋度達到73.0%。但是,山西省的生態建設仍面臨較大挑戰,特別是林(草)牧矛盾依然突出,違規放牧行為時有發生。
近5年的省營造林綜合核查結果顯示,新造林失敗面積中一半以上由牛羊啃食造成,超載過牧、自然災害集聚等多種因素疊加影響下,全省草原80%以上出現不同程度退化。制定《山西省禁牧輪牧休牧條例》,就是用法治手段進一步加大林草資源保護力度,推動生態文明建設高質量發展。

通過過程

2022年12月9日,《山西省禁牧輪牧休牧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於2022年12月9日通過,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一百二十八號予以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培育和修復林草植被,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禁牧、輪牧、休牧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禁牧是指在劃定的區域內,禁止放牧期限一年以上的管護措施;輪牧是指在劃定的區域內,劃分成若干小區,按照一定的順序定期輪流放牧的管護措施;休牧是指在劃定的區域內,實行季節性禁止放牧的管護措施。
第三條  禁牧、輪牧、休牧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保護優先、科學利用、系統治理、全民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牧、輪牧、休牧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劃分原則列入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禁牧、輪牧、休牧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舍飼圈養、牲畜品種引進改良以及飼草種植開發利用的技術指導和推廣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牧、輪牧、休牧相關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組織實施相關的禁牧、輪牧、休牧工作。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禁牧、輪牧、休牧相關工作,引導村民強化自我約束和管理,合理利用林草資源。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公安等部門,應當建立禁牧、輪牧、休牧工作協調機制。
相鄰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禁牧、輪牧、休牧工作協作機制。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林業和草原發展規劃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禁牧、輪牧、休牧專項規劃,劃定禁牧區、輪牧區、休牧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禁牧區、輪牧區和休牧區,實行動態監管。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草原載畜量標準,定期核定並公布本行政區域內草地載畜量。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指導開展載畜量核定工作,並監督實施。
第十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為禁牧區:
(一)封育期的林地;
(二)人工造林二十年以內的林地;
(三)嚴重退化、沙化、鹽鹼化的草地;
(四)修復改良期內的草地;
(五)劃定為種質資源區的草地;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牧的其他區域。
第十一條  林地、草地使用權人以及牲畜所有人、飼養人應當遵守禁牧、輪牧、休牧有關法律、法規,不得超載放牧或者在禁止放牧的區域放牧。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在禁牧區、輪牧區、休牧區的主要路口和牲畜活動頻繁的區域,設定界樁、圍欄、標識等設施,載明區域名稱、範圍和期限。
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圍欄、標識等設施。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並通報巡查結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對禁牧、輪牧、休牧區域林地、草地生態植被恢復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和評估,並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報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運用信息技術手段,提高草畜平衡和禁牧、輪牧、休牧監督管理能力及水平。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對在禁牧區、輪牧區、休牧區實施捨飼圈養的,可以給予糧食、資金補助和技術扶持。
鼓勵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等方式規範舍飼圈養、品種改良,發展農業養殖規模經營。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對禁牧、輪牧、休牧區域內相關組織和個人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扶持適宜禁牧、輪牧、休牧區域內的鄉村特色產業發展,結合鄉村振興戰略等有關政策,統籌資金在產業發展等方面給予補助。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禁牧、輪牧、休牧工作的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禁牧、輪牧、休牧相關法律法規、科學知識等的公益宣傳。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舉報電話、信箱等,並向社會公布;對接到的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在禁牧、輪牧、休牧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超載放牧或者在禁止放牧的區域放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林地、草地使用權人或者牲畜所有人處以每個羊單位十元罰款,飼養人和牲畜所有人不一致的,同時對飼養人處以每個羊單位五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圍欄、標識等設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禁牧、輪牧、休牧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羊單位,是指1隻體重45kg日消耗1.8kg標準乾草的成年綿羊,或者與此相當的其他家畜。具體折算按行業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舍飼圈養、牲畜品種引進改良以及飼草種植開發利用的技術指導和推廣服務工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牧、輪牧、休牧相關工作。
實施禁牧、輪牧、休牧,受影響較大的是區域內的部分零散養殖戶。為確保區域內畜牧業有序發展,《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對實施捨飼圈養的,可以給予糧食、資金補助和技術扶持;鼓勵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等方式發展農業養殖規模經營。同時,還規定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對區域內相關組織和個人給予補償;引導、扶持區域內的鄉村特色產業發展,結合鄉村振興戰略等有關政策,統籌資金在產業發展等方面給予補助。
此外,《條例》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對超載放牧或者在禁止放牧的區域放牧的,對林地、草地使用權人或者牲畜所有人處以每個羊單位十元罰款,飼養人和牲畜所有人不一致的,對飼養人並處每個羊單位五元罰款;對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圍欄、標識等設施的,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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