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遊局

山西省旅遊局

根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晉發〔2009〕13號),設立山西省旅遊局(以下簡稱省旅遊局),正廳級建制,為省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旅遊局
  • 所屬地區:山西省
  • 管理範圍:旅遊
  • 屬性:政府機關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領導班子,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組織和指導旅遊設施定點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旅遊的綜合協調和應急救援職責。

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旅遊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旅遊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二)擬定全省旅遊發展戰略,編制發展旅遊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省基層旅遊工作。
(三)制定國內旅遊和出入境旅遊的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省旅遊形象整體宣傳和重大促銷活動;推動國際間旅遊交流與合作;管理公民出國(境)旅遊、邊境旅遊。
(四)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服務質量、維護旅遊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規範旅遊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經營和服務行為;指導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
(五)推進旅遊產業信息化建設;監測旅遊經濟運行,負責旅遊統計及行業信息發布;綜合協調、監督管理旅遊業安全,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六)組織旅遊資源的普查、規劃、開發和相關保護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域、旅遊目的地和旅遊線路的規劃開發,引導休閒度假;負責對旅遊景區、景點質量等級評定和公告;負責假日旅遊、特種旅遊和紅色旅遊工作;對從事編制旅遊規劃的單位進行資質認證管理。
(七)組織實施旅遊區、旅遊設施、旅遊服務、旅遊產品等方面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省旅遊業的地方性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出境組團社的審核,旅行社設立審批。
(八)落實國家赴港澳台旅遊政策,加強對港澳台旅遊市場推廣工作;按規定承擔省內居民赴港澳台旅遊的有關事務。
(九)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旅遊行業人才教育培訓規劃,組織實施旅遊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和等級制度。
(十)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班子

暫缺局長
王文保副局長
李貴副局長
王琳副局長
李剛副巡視員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旅遊局設6個內設機構和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一)辦公室(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的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督查督辦、政務公開、政務協調、提案辦理和新聞宣傳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行政管理、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 人事教育處。
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管理和隊伍建設工作;制定行業人才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管理旅遊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指導全省旅遊系統基層組織建設和培訓、教育、表彰等工作;承擔局機關外事工作;承擔旅遊人才援藏工作。
(三) 政策法規處(研究室)。
負責旅遊業的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調查研究全省旅遊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組織起草促進旅遊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國家頒布的旅遊設施和服務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省旅遊設施和服務標準;承辦局機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行政應訴及其他法律事務;承擔旅遊業政策、法規的諮詢工作;負責旅遊年鑑及史志編纂工作。
(四)旅遊促進處。
承擔境內外旅遊市場開發工作。組織開展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和線路的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參加國際、國內旅遊行業的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等大型促銷活動;負責國際、國內旅遊組織間的合作交流。
(五) 規劃財務處。
擬定全省旅遊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旅遊資源的普查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和線路的規劃、開發和保護;引導旅遊業社會投資;承擔紅色旅遊有關工作;負責旅遊項目及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的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六)行業管理處(安全監管處)。
監督管理旅遊服務質量和市場秩序,指導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負責出境組團社的審核,旅行社設立審批;負責《導遊證》、《臨時導遊證》和出境旅遊《領隊證》的頒發管理;負責假日旅遊工作;承擔旅遊標準的有關工作;指導旅遊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負責公民出國(境)旅遊、邊境旅遊有關工作。負責全省旅遊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旅遊安全防範體系和預警體系,組織擬定全省旅遊業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並檢查落實;參與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晉辦發〔2005〕17號文執行(行政編制 3名已劃轉省紀委統一管理)。

人員編制

省旅遊局機關行政編制為47名(含離退休人員工作處編制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處級領導職數1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人員工作處領導職數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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