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救災扶貧周轉金會計核算制度

《山西省救災扶貧周轉金會計核算制度》是一則檔案,文號晉民農字[1991]119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救災扶貧周轉金會計核算制度
  • 【發布單位】:80403
  • 【發布文號】:晉民農字[1991]119號
  • 【發布日期】:1991-09-14


【生效日期】1991-09-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救災扶貧周轉金會計核算制度
(1991年9月14日晉民農字〔1991〕11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救災扶貧周轉金(以下簡稱周轉金)管理,嚴格周轉金核算手續,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山西省救災扶貧周轉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周轉金會計是管理、監督與反映周轉金的工具。它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運用會計核算的方法,全面、正確、連續、系統地反映和監督管委會的經濟活動,促使周轉金加速周轉,保證周轉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條周轉金會計統一採用以資金活動為主體的“收付記帳法”。會計年度以國家預算年度為準,從每年公曆一月一日開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會計記帳以人民幣元為單位,元以下記角、分。
第四條周轉金會計接受同級民政、財政、銀行、審記部門和上一級周轉金管委會會計的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計工作組織
第五條基本任務和職責:
(一)周轉金會計應遵守《會計法》、《會計工作人員規則》和《山西省救災扶貧周轉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按照本制度辦理會計事項,充分發揮周轉金的效益。
(二)負責本單位周轉金的發放、使用、回收、結算等會計業務,做到日清月結,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
(三)編審、匯總會計報表,定期檢查、分析周轉金活動情況,考核財務收支成果,促進增收節支。
(四)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等資料,及時整理立卷歸檔。
(五)監督資金的發放使用,發現貪污挪用截留等違法違紀問題及時向領導反映,有權提出糾正制止措施,如不反映應負連帶責任。
第六條各級管委會都要配備政治、業務素質好,文化知識水平高的專(兼)職會計和出納人員,負責會計核算工作,並保持相對穩定。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度,嚴格實行錢帳分管。
第三章 會計科目及記帳方法
第七條各級管委會必須按照本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設定帳戶,處理會計業務,對沒有相應事項的科目可以不用。
第八條按照資金來源、資金運用、資金結存三大類,總帳會計科目和明細帳會計科目的設定和核算內容見附表。
第四章 會計憑證
第九條原始憑證分自製原始憑證和外來原始憑證兩種。
自製原始憑證是指本單位或個人辦理經濟業務時,自行填制的憑證,如救災扶貧周轉金借據和還款收據等(附格式)。
原始憑證必須具備國家會計制度規定的基本內容。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於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或補充。
第十條記帳憑證根據審核後的原始憑證填制。依照制單順序,連續編號,月終連同每個記帳憑證後的原始憑證,裝訂成冊,加上封面,妥為保管(單據過少,可按季或半年編號裝訂成冊)。
第五章 會計帳簿及核算程式
第十一條周轉金會計核算設日記帳、明細帳和總分類帳三種:
(一)日記帳分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由出納員在資金收付時順序登記,日清月結,用以反映現金和存款的收、付、餘額。日記帳採用三欄式訂本帳。
(二)明細分類帳根據總帳科目需要,開設帳頁。一般應設定:
1、各種收入明細帳,採用三欄式或多欄式;
2、支出明細帳,採用多欄式帳簿;
3、投資及各種往來明細帳,採用三欄式帳簿;
4、固定資產明細帳,採用專用帳簿;
5、庫存物資明細帳,採用數量三欄式帳簿。
(三)總分類帳(簡稱總帳)根據總帳科目開設帳頁。一般採用三欄式。它和所屬明細帳戶必須進行平行登記。
第十二條管委會應設定“扶持借款”備查登記簿,對明細帳和日記帳中未能記載的事項進行補充登記。
第十三條啟用帳簿要求:
(一)帳首“經營人員一覽”和“帳戶目錄”要按規定齊全。並加蓋公章和記帳人員名章;
(二)活頁帳簿按每一帳戶分別編號,年終帳務結束,按帳戶順序整理,裝訂成冊,逐頁編總頁號。
第十四條記帳規劃:
(一)資金來源類或資金運用類科目,同資金結存類科目發生對應關係時,記“同收”或“同付”。
(二)資金來源類科目同資金運用類科目發生對應關係時,記“有收有付”。
(三)各類內部各科目之間發生對應關係時,記“有收有付”。
第十五條會計核算程式:
(一)根據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
(二)根據現金和銀行存款收、付原始憑證分別登記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
(三)根據原始憑證或記帳憑證登記各種明細帳;
(四)根據記帳憑證登記總帳或根據記帳憑證定期編制科目匯總表,並據以登記總帳;
(五)月終將日記帳、明細帳與總帳相互核對,試算平衡;
(六)月終根據總帳和明細帳編制會計報表。
第十六條記帳要求:
(一)數字準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證據齊全,帳面乾淨,字跡工整。
(二)按照記帳憑證和時間、編號順序,連續記載,不得隔頁跳行;總帳和明細帳應平行登記,已登記的記帳憑證用“√”符號註明。
(三)定期核對,定期結帳,做到帳證相符,帳表相符,帳實相符。帳帳相符,上下相符。帳簿記錄錯誤,按照“劃線更正法”、“紅字沖銷法”和“補充登記法”三種方法更正。不得擦刮挖補塗改。
(四)記帳憑證一律用蘭黑墨水書寫;紅色墨水只限於紅字沖帳、改錯劃線、結帳劃線和多欄式帳頁中“分析專欄”內記減少數使用。
(五)每頁帳記滿後,在最後一行摘要欄內寫明過次頁,另一新帳頁摘要欄內寫明“承前頁”。餘額欄內記發生額的累計數。
第六章 年終清理和結帳
第十七條年度終了前,對各項收支項目、往來款項、貨幣資金和財產物資進行全面清理結算,在此基礎上辦理年度結帳,編制年度決算。
第十八條年終清理結算基本要求:
(一)清理核對撥入上解周轉金數額,達到上、下對口。
(二)清理扶持借款,凡到期未歸還的借款都要弄明原因,按類按年度依次轉入下年帳戶。
(三)清查貨幣資金,做到銀行存款帳面餘額和銀行對帳單的餘額相符,庫存現金的帳面餘額和庫存數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如有差錯,應查明原因,按規定調整帳務。
第七章 會計報表
第十九條根據管委會的業務需要,會計報表暫定為三種,格式附後(三種格式均為制定本級和匯總下級報表通用)。
會計報表一:資金活動情況報告表
本表反映管委會資金來源、資金運用和資金結存增減變化情況。各單位本級填報此表時,均按總帳和明細帳有關數據填列,年初數按上年決算後結轉本年的期初數填報,期末數按截至核算期止各科目餘額填報。
會計報表二:周轉金借款明細報告表
本表反映周轉金借出情況,按“扶持周轉金”明細科目填報。
會計報表三:財務收支成果報告表
本表反映管委會資金使用成果情況。表內項目按照各科目明細帳填報,其中匯總“借入資金”時,本級數字與下級數字不得重報。
第二十條編送會計報表的要求:
(一)會計報表以本級管委會為單位填報,各地(市)縣管委會匯總上報會計報表時,應同時附報本級報表。周轉金超過百萬元的重點縣,會計報表在報送地(市)管委會時,應同時抄報省管委會。
(二)報送時間。鄉鎮應於六月五日和次年元月五日前分別報出,縣級應於六月十日和次年元月十日前報出,地(市)管委會在六月十五日和次年元月十五日內匯總上報省管委會,各地管委會在上報上級管委會的同時報送同級民政財政部門。對報表分析或說明應隨同報表一併報送。地(市)和縣、鄉可根據實際需要另訂季報或月報制度。
第八章 會計檔案
第二十一條各種會計憑證和帳簿、各種會計報表、借款契約書、公證書、登記簿、會計人員交接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單等會計檔案,由會計人員負責分類立卷歸檔,妥善保管。當年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管委會保管一年。期滿後由會計人員編造清冊,鄉(鎮)管委會會計檔案移交鄉政府檔案室保管;縣以上管委會會計檔案移交同級民政部門檔案室保管。
第二十二條會計檔案的保存年限及保存期滿需要銷毀事宜,參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年度決算,永久保管;月份、季度會計報表,保管五年;各種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和總帳、明細帳保管十五年;現金出納帳、銀行存款帳,保管二十五年。
第九章 會計交接
第二十三條應保持會計人員相對穩定,如周轉金會計調離工作時,必須辦理移交手續。未辦妥交接手續,未經主管部門審驗同意會計人員不得離職。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適用於省、地、市、縣、鄉各級管委會。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解釋、修改、補充均由省管委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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