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範鹽業市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範鹽業市場的通知 (晉政辦發〔2007〕33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範鹽業市場的通知
  • 發布文號:晉政辦發〔2007〕33號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範鹽業市場的通知
(晉政辦發〔2007〕3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為了維護人民民眾飲食安全,順利實現2010年在全國消除碘缺乏病目標,營造良好的市場氛圍,構建和諧社會環境,省人民政府決定在全省範圍內開展鹽業市場整頓和規範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增強責任感
食鹽是人民民眾生活中最廣泛的必需品,關係百姓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旦劣質鹽、工業副產鹽流入食鹽市場,必將造成嚴重後果和極大危害。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保證合格碘鹽的普及和供應,消除碘缺乏危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提高民族素質。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從以人為本和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高度出發,深刻認識食鹽消費安全和食鹽加碘工作的重要意義,增強責任意識,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積極參與,齊抓共管,真正形成執法合力,確保鹽業市場安全穩定。
二、確定重點,加大整頓力度
全省各級鹽務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督管理鹽業市場的執法主體作用,加大監管力度。各職能部門要緊緊圍繞食鹽安全的重點環節,不斷鞏固和完善“政府領導,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有計畫、有步驟地開展鹽業市場整頓與規範。要根據食鹽使用環節特點,採取針對性措施,切實維護食鹽消費安全。
(一)加大對劣質鹽、工業副產鹽源頭地區的整頓力度。對運城鹽池周邊土鹽私撈濫采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民眾抵制私鹽的意識;對南風化工集團的工業副產鹽和交城、文水等地的工業副產鹽生產源頭,要採取疏堵結合的方式,嚴防工業副產鹽流入食鹽市場。
(二)加大對農村、城鄉結合部、邊遠山區的整頓,重點抓好碘缺乏病重病區和私鹽易發地的整頓。將邊遠山區、城鄉結合部以及碘缺乏病重病區和私鹽易發地作為市場整頓和監督的重點區域,著力加強檢查整頓,以規範鹽業市場秩序,防止碘缺乏病捲土重來。
(三)加強食品加工環節的整頓檢查,重點抓好無證無照非法加工。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監管力度,嚴格食品加工企業購鹽責任制度。對從事釀造、調味品、豆製品、肉製品、醬菜醃製等加工生產的企業要重點整頓,規範其用鹽行為,堅決杜絕劣質鹽和工業副產鹽。對無證無照食品加工攤點用鹽要堅決取締。同時,加強畜牧用鹽的管理,對各種以鹽為主的飼料、獸藥等產製品,要加強管理,確保我省畜牧用鹽市場的安全。
(四)加大食鹽流通環節整治,重點抓好農村集貿市場、農副產品市場和城鄉結合部的整頓。對全省的食鹽批發、零售環節,要加強管理,嚴格審批程式,規範其經營行為,特別是通過《食鹽零售許可證》規範農村食鹽零售環節,切實保障合格碘鹽供應。
(五)加大食鹽消費環節整頓,重點抓好學校食堂、建築工地食堂的專項整治。重點抓好流通環節的同時,也要對餐飲業、食堂、旅遊景點的用鹽安全加強管理,完善食鹽購銷體制,簽訂食鹽購銷協定,嚴防不合格碘鹽流入群體用餐環節。
三、加強監管,規範鹽業經營行為
全省各級鹽務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鹽業經營單位的管理,對違反《食鹽價格管理辦法》(原國家計委第27號令)、《山西省鹽業管理條例》以及以無碘鹽、工業副產鹽衝擊食鹽市場行為,或對鹽業市場監管不力,加碘鹽覆蓋率未達到國家標準的批發經營單位,依法取消其經營資格,並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四、明確職責,確保整頓規範工作落實到位
此次整頓和規範鹽業市場行動由省鹽務管理局牽頭,會同省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及相關成員單位共同組織實施。地方各級政府及工商、質監、衛生、商務、公安、交警、交通、鐵路等有關部門和各新聞媒體要服從整頓規範工作的統一部署,明確監管職責,加強聯合執法和日常監管,強化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執法成效。堅持打防並舉,預防為主,綜合運用行政手段與法律手段,開展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檢查整頓,切實將整頓規範工作落到實處。
五、加強正確的輿論引導和社會監督
要充分運用新聞媒體的輿論宣傳導向作用,開展普及食鹽加碘宣傳教育,對違反涉鹽政策法規的行為堅決予以曝光。要增強全民自我保護意識和食鹽安全責任意識,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關注、共同參與和監督食鹽安全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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