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印發《省級激勵性轉移支付辦法》的通知

《山東省:印發<省級激勵性轉移支付辦法>的通知》是山東省財政廳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印發《省級激勵性轉移支付辦法》的通知
  • 來源:三維政策(見參考資料)
  • 作者:山東省財政廳
  • 文號:魯財預[2015]16號
各市財政局、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
現將《省級激勵性轉移支付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省級激勵性轉移支付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轉方式調結構的決策部署,引導和激勵各地實現工作指導重大轉變,促進全省經濟轉型發展與提質增效,特設立省級激勵性轉移支付,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激勵性轉移支付(以下簡稱激勵性轉移支付)是指由省級預算安排的,用於對轉方式調結構成效明顯地區獎勵的一般性轉移支付。
第三條 激勵性轉移支付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客觀公正,公開透明。與科學發展綜合考核指標有效銜接,選取與轉方式調結構成效緊密相關的客觀指標實行因素法分配,轉移支付辦法和分配結果公開。
(二)強化激勵,突出重點。建立轉移支付分配與轉方式調結構成效掛鈎機制,注重結果導向,強化激勵功能,引導各地聚焦轉型發展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
(三)加強監督,省市聯動。加強監督檢查,強化跟蹤問效,切實發揮好激勵性轉移支付資金引導作用,激發市縣發展活力與動力,形成推進全省轉方式調結構的工作合力。
第四條 激勵性轉移支付分配範圍為全省17個設區市。
第五條 激勵性轉移支付資金採用因素法進行分配,主要依據上年度各地服務業發展、節能減排、城鎮化水平、財政運行質量等指標完成情況,按照統一公式計算確定。
(一)計算公式
某市激勵性轉移支付資金=激勵性轉移支付資金總額×(該市上年服務業發展水平及改善程度考核值×權重25%+該市上年節能減排水平及改善程度考核值×權重25%+該市上年城鎮化發展水平及改善程度考核值×權重25%+該市上年財政運行質量考核值×權重25%)×該市修正係數×轉移支付係數
(二)分配因素
1、服務業發展水平及改善程度考核值。根據各市服務業增加值、服務業增加值占生產總值比重及提高幅度3項二級指標計算確定。指標數據來源於省統計局。
2、節能減排水平及改善程度考核值。根據各市單位生產總值能耗減少量、單位生產總值能耗下降率、主要污染物減排量(包括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主要污染物年度削減率4項二級指標計算確定。指標數據來源於省統計局和省環保廳。
3、城鎮化發展水平及改善程度考核值。根據各市城鎮人口數、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及提高幅度、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及提高幅度5項二級指標計算確定。指標數據來源於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4、財政運行質量考核值。根據各市稅收收入、稅收占公共財政收入比重及提高幅度、縣級人均財力均衡度及提高幅度5項二級指標計算確定。其中,縣級人均財力均衡度=某市後40%縣人均財力÷某市縣級人均財力;人均財力=縣級總財力÷財政供養人員數;縣級總財力=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上解上級支出。指標數據來源於省財政廳。
以上指標考核值採用功效係數法計算,每項指標基礎值為總值的40%。計算公式:某市某項指標考核值=〔40%+(該市完成值-各市最差值)÷(各市最優值-各市最差值)×60%〕。
(三)修正係數
主要根據上年度各市人均財力、人均支出以及總人口數確定。計算公式:
某市修正係數=某市人均支出係數×15%+某市人均財力係數×15%+某市總人口係數×70%。
其中,某市人均支出=某市公共財政支出÷某市總人口數;某市人均財力=某市可用財力÷某市財政供養人員數。以上指標係數採用功效係數法確定,每項指標基礎值為總值的60%。
(四)轉移支付係數
根據各市經濟發展質量指標、因素權重以及修正係數等因素確定。計算公式為:
轉移支付係數=1÷∑i(∑j某市經濟發展質量某因素考核值×某因素權重×某市修正係數)。
i=1,2,……17,全省17個市。
j=1,2,……4,某市4項考核指標。
第六條 激勵性轉移支付按因素法切塊分配到市。各市財政部門應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將省級資金主要分配到縣級,其中分配給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的資金,一般不得低於所轄縣(市、區)的平均水平。各市財政部門要在省級資金下達後30日內,將本市實施辦法和資金分配方案報省財政廳審查備案。
第七條 市縣財政部門要將省級資金統籌用於促進經濟轉型發展以及落實重大民生政策,嚴禁用於“三公”經費支出和樓堂館所建設,嚴禁投向一般競爭性領域。
第八條 市縣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監管,嚴格按規定使用激勵性轉移支付資金。對違反規定的,省財政廳將約談相關市縣財政部門負責同志,責成其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的,省財政廳將扣減該地區下一年度激勵性轉移支付資金。
第九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向同級人大報告激勵性轉移支付分配、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按規定向社會公開相關資金管理辦法、分配結果等情況,主動接受人大和社會監督。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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