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等教育學會

山東省高等教育學會是山東省教育廳直屬民眾性學術團體。學會的業務範圍:開展民眾性教育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和學術交流活動;為教育決策提供科學分析、信息反饋和諮詢意見;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學改革實驗成果的鑑定和推廣;研究、編寫教材,出版學術性書刊。舉辦基礎教育的實驗學校開展培訓活動;開展業務諮詢、政策諮詢和法律諮詢;組織教育評價活動;開展對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及對外教育學術交流與合作;開展其他有關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高等教育學會
  • 外文名:SHANDONG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 地區:山東
  • 目的:提高高等教育科學研究質量與水平
  • 地址濟南市南辛莊西路336號
  • 郵編:250022
機構簡介,地址,學會章程,

機構簡介

現將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薦參評論文、專著的基本條件和範圍參評論文、專著的基本條件和範圍參見《山東省高等教育學會首次優秀高等教育研究成果評選辦法》。
二、推薦上報項目數每個會員單位、分支機構限報參評論文3篇、專著1部。
三、填寫申報表各申報項目須填寫《山東省高等教育學會首次優秀高等教育研究成果申報表》,《申報表》電子版可發E-mail索取。
四、推薦材料上報時間和要求各單位推薦材料上報時間為:2009年3月25日前,需上報《申報表》紙質件和成果原件(或複印件)各一式5份,申報表電子版請發至信箱
五、項目評審工作山東省高教學會將組織專家於2009年4月25日前對上報項目進行評審,並在獲優項目中再遴選出優勝者上報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參加中國高等教育學會第七次優秀高等教育研究成果的評選。

地址

地址:濟南市南辛莊西路336號 濟南大學高等教育研究院(山東省高等教育學會秘書處)

學會章程

山東省高等教育學會章程
(2017年12月16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山東省高等教育學會,英語譯名:SHANDONG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縮寫SAHE。
第二條 本會是全省高等教育界同類社團、高等教育機構及高等教育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省性研究高等教育科學的學術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地位。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省高等教育工作者,積極開展高等教育理論與實踐問題研究,推動我省高等教育的改革和發展。
第四條 本會依法接受社團業務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和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教育廳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全國和山東省高等教育方針的學習、服務山東省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把脈山東省高等教 育改革,為山東省高等教育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二)組織、開展高等教育科學的學術活動,探討高等教育發展規律,推介國內外高等教育研究成果,追蹤 高等教育學術前沿,繁榮高等教育理論體系;
(三)接受山東省教育廳委託開展評估認證、諮詢服務等有關活動,充分發揮第三部門的中介作用;積極承 擔政府其它部門、社會組織委託的各項課題,充分發揮學會的專業作用;
(四)組織、開展高等教育科學的全國性、國際性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內外高等教育學術團體的交流與 合作;
(五)積極創造條件,舉辦各種與高等教育研究工作有關的業務培訓;
(六)編輯、出版和發行本學會會刊、相關高等教育學術著作;
(七)組織召開年會;
(八)圍繞高等教育理論創新和山東省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需要,組織課題和項目立項;
(九)從事其他社會服務活動。
以上業務範圍概括為:服務決策、學術交流、評估認證、諮詢服務、課題立項、成果評價、社會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設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是本行業(業務、學科)及與本行業相關的單位和個人;
(四)在本會業務(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實施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匯報工作,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選舉新的理事會;
(六)修改收取會費標準;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閉會期間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學會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單位有權推薦和調換本單位的理事人選。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代表和實體性機構,任命機構主要負責人;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規定;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5人,秘書長1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本會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簽署本會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資助人或單位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資助人或單位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財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後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須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7年12月16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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