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首台(套)技術裝備及關鍵核心零部件保險補償財政扶持辦法

《山東省首台(套)技術裝備及關鍵核心零部件保險補償財政扶持辦法》是山東省人民政府為進一步支持山東省裝備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提高裝備產業核心競爭力、促進企業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制定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山東省裝備製造業發展的意見》(魯政辦發〔2011〕79號)檔案精神,為進一步支持我省裝備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提高裝備產業核心競爭力,促進企業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對首台(套)技術裝備及關鍵核心零部件,建立保險補償財政扶持機制。為做好相關組織管理工作,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來源。首台(套)技術裝備及關鍵核心零部件保險補償財政扶持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三條 部門職責。首台(套)技術裝備及關鍵核心零部件保險補償財政扶持工作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山東保監局負責。其中:省財政廳牽頭負責資金籌集、管理、撥付及資金使用績效評價等工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負責研究確定首台(套)技術裝備及關鍵核心零部件範圍等工作;山東保監局牽頭負責保險公司資格審定、條款費率報備管理,支持鼓勵承保公司創新開發地方性保險產品等工作。
第四條 支持原則。首台(套)技術裝備及關鍵核心零部件保險補償財政扶持工作,應遵循市場經濟規律,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鼓勵創新、防範風險”的原則,為生產和使用我省首台(套)技術裝備及關鍵核心零部件的企業(單位)分散風險。
第二章 扶持範圍和方式
第五條 首(台)套技術裝備。是指經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或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在國內率先實現原理、結構、性能等方面的重大創新,具有顯著節能、節材和環保等特徵,並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自主品牌的成套或單機裝備產品。產品包括能替代國家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中《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部件及原材料目錄》(最新版)所列的裝備產品等。
第六條 關鍵核心零部件。是指列入國家重大專項及重大工程等國家級項目的核心部件產品,或能替代國家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中《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部件及原材料目錄》(最新版)所列關鍵部件產品,及其他可替代進口的關鍵零部件產品。
第七條 產品認定條件。納入本辦法扶持範圍的首台(套)技術裝備及關鍵核心零部件,應同時滿足以下四項條件:
(一)生產企業(單位)符合條件。生產企業(單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且具備首台(套)技術裝備及關鍵核心零部件產品設計及主要關鍵部件的製造、組裝能力;
(二)產品創新程度高。產品在原理、結構、性能等方面率先實現根本性改進,具有節能、節材、環保等特徵,主要技術性能指標取得標誌性突破,並在同類產品中達到國內領先以上水平,列入國家級重大專項或重大工程等項目的裝備和核心零部件產品可優先納入;
(三)產品具有清晰智慧財產權和自主品牌。產品智慧財產權和註冊商標的所有權,由生產企業(單位)依法擁有;
(四)產品質量可靠。產品通過省級及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檢驗機構的檢測。其中:屬於國家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產品,需具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批准頒發的產品生產許可證;屬於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需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
第八條 企業條件。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山東省行政區域(不含青島市)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依法經營、管理規範,具有健全的核算和管理體系,近三年無違法經營行為;
(三)企業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高資信等級和相應的資金籌措能力;
(四)按規定向財政和經信部門報送相關資料。
第九條 財政扶持。生產企業(單位)為列入《山東省首台(套)技術裝備和關鍵核心零部件及生產企業名單》的產品,投保經保監會備案的產品質量保證保險、產品責任保險、質量保證和產品責任綜合險(以下簡稱“綜合險”)等險種,省級財政將按不高於3%的費率上限及實際投保年度保費的80%比例給予扶持,單個企業的年度財政扶持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時間按保險期限據實核算,原則上不超過2年。
第十條 產品質量保證保險。是對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因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維修、更換或退貨及其鑑定、運輸等經濟損失進行賠付的保險產品。
第十一條 產品責任保險。是對因承保產品發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進行賠付的險種。
第十二條 綜合險。是指具備產品質量保證保險和產品責任保險功能的綜合性險種。
第十三條 承保主體。有一定承保經驗且服務能力較強的財產保險公司,可單獨承保或自主組成共保體,開展首台(套)技術裝備及關鍵核心零部件保險業務。
第十四條 單獨承保公司。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註冊資本金應不低於50億元;
(二)近三年償付能力均不低於150%;
(三)風險管理能力強、機構網路健全、承保理賠服務優質;
(四)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共保體。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共保體成員合計註冊資本金應不低於200億元;
(二)各成員近三年償付能力均不低於150%;
(三)應由風險管理能力強、機構網路健全、承保理賠服務優質、且具備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及關鍵核心零部件保險項目相關經驗的公司擔任主承保;
(四)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共保體運行模式。保險公司自主組成共保體,開展首台(套)技術裝備及關鍵核心零部件保險業務的,應制定共保體章程、簽訂合作協定並使用統一的示範產品條款。運作模式、行為規範、各成員進入退出機制和權利義務以及保費分配與賠款分擔等應在章程和合作協定中予以明確。
共保體成員可直接與生產企業簽訂投保契約,出具保險單,保險賠款由出單公司支付。鼓勵共保體由主承保公司統一出單、統一理賠,並為被保險人提供高質量的承保、理賠等保險服務。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七條 產品認定程式。每年2月底前,根據我省產業發展規劃,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財政廳研究發布申報指南。
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對企業首台(套)技術裝備及關鍵核心零部件認定申請初審後,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提報本地區申請檔案、《山東省首台(套)技術裝備及關鍵核心零部件申報匯總表》(樣式見附屬檔案1)及各產品申報詳細資訊。省屬企業直接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提出認定申請。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評審後,初步審定結果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網站(www.sdetn.gov.cn)公示5個工作日後,發布《山東省首台(套)技術裝備及關鍵核心零部件及生產企業名單》。
第十八條 產品認定所需材料。生產企業(單位)申請首台(套)技術裝備及關鍵核心零部件產品認定時,需分產品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東省首台(套)技術裝備及關鍵核心零部件項目報告書模板及附表(樣式見附屬檔案2);
(二)國家資質機構出具的產品查新報告、產品鑑定和檢測報告;
(三)智慧財產權和自主品牌有效證明檔案;
(四)質監部門出具的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有效證明,特殊行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五)近兩年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年度審計報告;
(六)產品彩色照片一張。
第十九條 資金申報。各市及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局),對企業資金申請初審後,於次年2月底前向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提報資金申請檔案、《山東省首台(套)技術裝備及關鍵核心零部件保險補償財政扶持申請匯總表》(樣式見附屬檔案3)及各生產企業(單位)申報詳細資訊。
省屬企業首台(套)技術裝備及關鍵核心零部件財政扶持資金申請,直接報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第二十條 資金申請材料。生產企業(單位)申請資金時,需一併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東省首台(套)技術裝備及關鍵核心零部件保險補償財政扶持申請表(樣式見附屬檔案4);
(二)加蓋生產企業(單位)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保險費支出憑證等材料複印件;
(三)加蓋承保財產保險公司印章的保單和保險費發票複印件等。
第二十一條 資料審查。省財政廳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山東保監局共同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核,確定財政扶持企業名單,通過省財政廳網站(www.sdcz.gov.cn)公示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資金撥付。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省財政廳研究確定本年度財政扶持項目及資金額度,並逐級下達到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加強資金管理。各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對保險補償財政扶持資金的監督管理,對套取、截留或擠占挪用財政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對經省級及以上審計和財政監督檢查機構認定,存在失信、失范行為的單位,省財政將對該單位納入信用負面清單管理,在兩年內取消其省級所有專項資金申報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三至五年內取消其省級所有專項資金申報資格。
第二十四條 保險業務監督。山東保監局要加強對首台(套)及關鍵核心零部件保險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各保險經營主體應將單獨承保和作為主承保的相關業務,於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將加蓋單位公章的《山東省首台(套)技術裝備及關鍵核心零部件保險承保明細表》(樣式見附屬檔案5),報送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和山東保監局。
第二十五條 適用國家有關部門相關保險補償財政扶持辦法的企業,只能擇一申報,不能重複享受財政資金扶持。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有效期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山東保監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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