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醫藥行業協會

山東省醫藥行業協會是由從事醫藥行業包括化學藥品原料與製劑、中藥材及中成藥、醫療器械、製藥機械、藥品包裝與容器、醫藥中間體以及從事醫藥商貿物流與科研等企業和事業單位以及相關的經濟組織自願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醫藥行業協會
  • 外文名:Shandong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
  • 所在地區:山東省
  • 屬性:協會
協會簡介,組織機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山東省醫藥行業協會是由從事醫藥行業包括化學藥品原料與製劑、中藥材及中成藥、醫療器械、製藥機械、藥品包裝與容器、醫藥中間體以及從事醫藥商貿物流與科研等企業和事業單位以及相關的經濟組織自願組成。是省內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社團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堅決貫徹國家關於發展醫藥事業的方針、政策,以服務醫藥行業和企業、反映企業願望與要求、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為目標,在政府與企業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調企業間競爭與合作關係,認真貫徹科教興國與可持續發展方針,促進全省醫藥行業改革與發展。

組織機構

依據《山東醫藥企業協會章程》原則任務及協會目前工作的實際情況,本著精簡原則,協會常設辦事機構設定一室(辦公室)一部(信息諮詢服務部)。
辦公室兼秘書處:調研行業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醫藥產業政策以及藥品監管工作等情況,向政府主管部門,藥品監管部門以及藥品監管工作等情況,向政府主管部門、藥品監管部門和企業反饋;整理編輯協會簡報,通報協會工作進展情況;牽頭涉外工作、接待工作;協調、協助企業和企業、企業和政府之間有關的活動;組織籌備會員單位大會、理事會;安排會長、副會長有關會議和活動,並做好秘書工作。
信息和諮詢服務部:負責蒐集、篩選綜合整理各類信息,及時研究分析行業、企業勢態與動態,為企業提供信息服務和諮詢服務;承擔主管部門交給的相關工作任務;結合企業意願、要求制定相關課題,定期組織會員單位活動,促進促成企業之間的交流合作;協助企業處理經濟活動中的糾紛、訴訟及其它事宜,承辦新會員入會和會員登記等工作。

協會章程

山東省醫藥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山東省醫藥行業協會。
英文名稱: Shandong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
縮寫為: SDPPA
第二條 山東省醫藥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由從事醫藥行業包括化學藥品原料與製劑、中藥材及中成藥、醫療器械、製藥機械、藥品包裝與容器、醫藥中間體以及從事醫藥商貿物流與科研等企業和事業單位以及相關的經濟組織自願組成。是省內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堅決貫徹國家關於發展醫藥事業的方針、政策,以服務醫藥行業和企業、反映企業願望與要求、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為目標,在政府與企業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調企業間競爭與合作關係,認真貫徹科教興國與可持續發展方針,促進全省醫藥行業改革與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社團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住所設在濟南市解放路 11 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傳達、貫徹政府對企業的要求,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促進醫藥行業健康發展。
(二)積極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呼聲、願望和正當要求,向政府提出有關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議,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市場價格等合理化建議,研究提出全省醫藥行業發展方向、行業布局和行業發展戰略規劃的建議。
(三)制定和貫徹“行規行約”,反對在經營活動中的商業賄賂等不正之風,維護行業形象,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
(四)加強信息服務,為會員單位提供行業發展政策導向,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編輯出版有關資料和刊物,建立協會網站,為會員單位搭建交流平台。
(五)開展技術諮詢、技術培訓,技術質量交流、技術轉讓和合作,組織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新型 原輔 材料的推廣和套用。
(六)積極推行名牌戰略,組織行業內名優產品 的評選 ,推薦行業優秀企業、國家著名商標、名特優新產品。
(七)根據形勢、工作任務和會員單位的要求,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國內外考察、培訓、交流的經濟會談活動,承辦專業人才培訓工作。
(八)組織承辦有關醫藥展示會、展銷會、博覽會和有關新聞發布會,為擴大藥品和器械的市場覆蓋率和占有率,活躍醫藥市場,推動醫藥經濟發展服務。
(九)提供國際醫藥經濟投資、金融、法律、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務,為會員單位辦理涉外經濟方面的檔案及證明、認證等提供服務。
(十)承接政府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工作和有關事宜,開展法律、法規和本協會會員所允許的適合 社團法人 開展的經濟互助和相關經濟活動。
(十一)根據需要在協會內建立若干專家委員會,為政府和會員單位提供專業方面的意見,促進行業和企業有序健康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採取會員制。凡在山東省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生產藥品、醫療器械、衛生材料、製藥機械與協作配套的企業,以及醫藥經營性企業、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設計部門及其他相關的企業和社會團體的等單位或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協會秘書處審查;
(三)經理事會討論審核批准;
(四)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本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參加本會的活動、對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三)對新技術、新產品等有優先或優惠獲得轉讓的權利;
(四)有優先獲得本會發出的各種信息資料和刊物的權利;
(五)有優先參加本會各種學術、培訓活動的權利;
(六)有提出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七)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章程,執行會議決議,遵守行規行約;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或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及時提供本會規定的各種數據資料和信息。
(六)搞好會員單位之間的團結和協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經理事會備案,會籍即行註銷。
會員如果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 或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 依法宣告破產或被撤消的;
(二) 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 有損害本協會名譽或違背本協會宗旨行為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會員提交的議案;
(五)選舉、罷免理事;
(六)制定和修改行規行約;
(七)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 4 年,由理事會召集。如有三分之二會員認為有必要或遇有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召開時,由理事會決定,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可臨時舉行。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四)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領導本會職能機構開展工作;
(六)負責籌備、召集會員代表大會,準備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
會議相關的檔案,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七)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退會或除名;
(九)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 副會長會 ) 。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 )。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秘書長 1 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 , 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任期 2 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 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領導常設機構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 二 )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承辦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金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經費來源
(一) 會員單位繳納的會費;
(二) 在批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 有關組織、單位及個人的資助或捐贈;
(四) 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 ,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 , 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 , 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 , 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 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 ,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06 年 7 月 20 日 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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