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綠色建築促進辦法

《山東省綠色建築促進辦法》旨在促進綠色建築發展,節約資源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經2019年1月12日省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2019年1月22日公布,共七章四十二條,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綠色建築促進辦法
  • 發布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通過時間:2019年1月12日
  • 發文字號: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23號
  • 發布時間:2019年1月22日
  • 實施時間:2019年3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發布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23號
《山東省綠色建築促進辦法》已經2019年1月12日省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龔正
2019年1月22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綠色建築發展,節約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綠色建築相關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築,是指在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民用建築。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築,是指居住建築、辦公建築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公共建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築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綠色建築引導、激勵機制,推動綠色建築的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科技、市場監管、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築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築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推廣和宣傳,促進綠色建築技術進步與創新。
對在綠色建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等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綠色建築發展目標、重點發展區域和裝配式建築等內容,並確定各類新建建築工程的綠色建築等級要求。
第七條 綠色建築按照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環境保護的技術套用水平,由低到高劃分為一星、二星、三星三個等級。
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新建民用建築(3層以下居住建築除外)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採用國家和省規定的綠色建築標準。其中,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築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
城鎮新區應當按照綠色生態城區標準進行規劃、建設,推動綠色建築規模化、集約化發展。
第八條 需要審批、核准的新建民用建築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明確綠色建築等級要求。
第九條 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在規劃條件、建設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築等級等有關指標,並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公告中予以明示。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建設條件編制建築設計方案。有關部門在審查建築設計方案時,對不符合規劃條件、建設條件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築等級和標準進行設計,明確材料、構件、設備的技術指標要求以及採取的綠色技術措施等內容,並在施工圖設計檔案中編制綠色建築專篇。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單位降低綠色建築等級和標準進行設計。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施工圖設計檔案是否符合綠色建築等級和標準進行審查。對不符合綠色建築等級和標準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編制施工方案並組織實施。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施設備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施工單位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中採取綠色建造措施,降低資源、能源消耗,減少廢棄物排放,防止噪聲污染、工地揚塵等,其所需費用納入工程造價。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綠色建築標準,採取抽查、抽測等方式,對建築質量責任主體和建築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築是否符合綠色建築標準進行驗收。不符合綠色建築標準的,竣工驗收不得通過。
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能源利用效率測評。測評結果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應當責成有責任的單位進行整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驗收的,應當責令重新組織驗收。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在售樓現場明示綠色建築等級以及技術措施、節能設施的保修期限和保護要求等內容,並在銷售契約、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綠色建築等級等相關內容。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築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築在交付前,建設單位應當對空調通風、電氣和智慧型控制、給排水等系統進行綜合效能調適,保證各系統協調運行,達到設計要求。
第十八條 綠色建築的運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節能、節水、室內外環境維護等管理制度完備;
(二)節能、節水和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採集傳輸系統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水、電、燃氣、供暖和空調系統分戶、分項計量;
(三)供暖、通風、空調、照明等設備的自動監控系統運行正常,記錄完整,水、電、燃氣等可實現遠程讀數記錄;
(四)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污水等污染物排放達標;
(五)分類收集生活垃圾,規範設定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九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對建築外圍護保溫系統、建築用能系統、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等節能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並在物業服務契約中載明符合綠色建築特點的物業管理內容。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隨機抽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加強對綠色建築運行情況的監督管理,確保各項技術措施發揮實際效果。
第四章 技術推廣套用
第二十一條 綠色建築發展應當推廣套用自然通風、天然採光、雨水利用、建築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建築智慧型化等先進適用技術。
第二十二條 鼓勵建設能效水平高於現行建築節能標準的低能耗建築,降低建築的採暖、製冷能耗需求。
第二十三條 新建高度100米以下城鎮居住建築、農村社區以及集中供應熱水的公共建築,應當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築項目應當優先使用淺層地熱能進行供暖、製冷。鼓勵其他建築項目使用淺層地熱能進行供暖、製冷。
第二十四條 大型公共建築和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要求建設地下停車場,鼓勵建設立體停車庫,配建的附屬用房應當儘量利用地下空間。
第二十五條 建設用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同步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新建民用建築的景觀用水、綠化用水、道路沖洗用水應當優先採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傳統水源。
新建民用建築應當選用節水器具,場地排水管網建設應當採用雨污分流技術。
第二十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綠色建築材料標識制度,指導開展綠色建築材料標識工作。
建築材料生產企業可以自願向第三方機構申請綠色建築材料標識,第三方機構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以及標識體系開展標識工作。
鼓勵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使用獲得認證標識的綠色建築材料。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築工程,應當優先使用獲得認證標識的綠色建築材料。
第二十七條 鼓勵建築材料生產企業利用建築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再生建築材料。
建築的基礎墊層、圍牆、管井、管溝、擋土坡等部位,鼓勵使用再生建築材料。建築工程範圍內的道路、地面停車場等應當優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築材料。
第二十八條 鼓勵綠色建築採用裝配式建造方式,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築工程應當按照規定採用裝配式建築技術與產品。
新建裝配式建築應當實行全裝修。裝飾裝修工程應當與主體結構施工、機電設備安裝等協同進行。
第二十九條 新建城鎮民用建築,其規劃條件、建設條件應當明確裝配式建築比例、裝配率、評價等級等要求。
第三十條 鼓勵農村民用建築結合地域特點、氣候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採用新型牆體材料、外牆保溫技術、節能門窗和太陽能、生物質能、空氣能、地熱能等綠色建築技術產品。
第五章 引導激勵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研發機構研究開發綠色建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研究開發綠色建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發生的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前加計扣除等優惠。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綠色建築與裝配式建築資金,重點用於下列工作:
(一)綠色建築與裝配式建築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與推廣;
(二)綠色建築與裝配式建築相關標準制定;
(三)高星級綠色建築、超低能耗建築、既有建築能效提升、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清潔能源取暖、綠色生態城區(鎮)等示範;
(四)裝配式建築項目、產業基地及區域示範;
(五)綠色建築與裝配式建築宣傳、公共信息服務。
第三十三條 對建設、購買、運營綠色建築的,實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採用裝配式外牆技術產品的建築,其預製外牆建築面積不超過規劃總建築面積3%的部分,不計入建築容積率;
(二)居住建築採用地熱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採暖、製冷、供應熱水的,其用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三)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築,核算建築能耗時,其常規能源替代量可以抵扣相應的建築能耗量;
(四)公共建築達到綠色建築標準的,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五)新建民用建築實施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的,按照有關規定折算為附屬綠地面積。
第三十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標準規範和管理制度。
建設單位可以單獨或者會同設計、施工、物業管理等相關單位,自願申請綠色建築評價標識。使用綠色建築與裝配式建築資金的綠色建築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申請綠色建築評價標識。
鼓勵企業和相關機構開展綠色建築諮詢服務,健全綠色建築技術服務體系。
第三十五條 裝配式建築項目應當優先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建設;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經批准可以採取邀請招標等方式發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其規定執行;未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降低綠色建築等級和標準進行設計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築等級和標準進行設計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對不符合綠色建築等級和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銷售契約、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中如實載明綠色建築等級等相關內容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綠色建築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綠色建築是住建領域實現綠色發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和有效途徑。從3月1日起,《山東省綠色建築促進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對規劃建設、運營管理、技術推廣套用、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
近年來,我省建立健全綠色建築推廣及工程管理機制,推動綠色建築深入發展。截至2018年底,全省累計建成綠色建築3.3億平方米,獲得綠色建築星級標識項目達到1.1億平方米,組織創建4批22個省級綠色生態示範城區、3批51個示範城鎮,總體發展水平位居全國前列。
省司法廳政治部主任劉淼介紹,為進一步推廣綠色建築,《辦法》明確,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新建民用建築(3層以下居住建築除外)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採用國家和省規定的綠色建築標準。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築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城鎮新區應當按照綠色生態城區標準進行規劃、建設,推動綠色建築規模化、集約化發展。
《辦法》要求,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築是否符合綠色建築標準進行驗收。不符合綠色建築標準的,竣工驗收不得通過。
技術推廣套用方面,《辦法》提出,綠色建築發展應當推廣套用自然通風、天然採光、雨水利用、建築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建築智慧型化等先進適用技術。新建高度100米以下城鎮居住建築、農村社區以及集中供應熱水的公共建築,應當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大型公共建築和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要求建設地下停車場,鼓勵建設立體停車庫,配建的附屬用房應當儘量利用地下空間。建設用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同步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辦法》還明確了相關扶持政策:採用裝配式外牆技術產品的建築,其預製外牆建築面積不超過規劃總建築面積3%的部分,不計入建築容積率;居住建築採用地熱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採暖、製冷、供應熱水的,其用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公共建築達到綠色建築標準的,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辦法》規定,發現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降低綠色建築等級和標準進行設計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設計單位未按要求進行設計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施工圖審查機構違規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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