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物流與採購協會

山東省物流與採購協會(原山東省物資流通商會)是1993年9月經省政府批准成立的,現主管單位是山東省商業集團有限公司。為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在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的關心指導下,經省民政廳批准於2004年6月更為現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物流與採購協會
  • 外文名:SHANDONG LOGISTICS AND PURCHASING ASSOCIATION
  • 原名:山東省物資流通商會
  • 指導單位:山東省商業集團有限公司
  • 更名時間:2004年6月
協會概況,協會發展,協會領導,協會章程,

協會概況

是省政府授權行使行業管理與服務職能,以全省物流行業企業為主體,吸收業界企業法人自願參加,為全省物流企業服務的社團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先後協助濟南、青島、煙臺、聊城、德州、濟寧、菏澤、濱州、濰坊、臨沂、日照、萊蕪等12個市地成立了物流與採購協會,並吸納為團體會員。
目前已發展會員400餘家,涉及各類倉儲、運輸、綜合服務、科研等多個領域,是山東省唯一與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對接的省級社團組織。

協會發展

近兩年來,山東省物流與採購協會遵照促進了解、服務企業的宗旨,緊緊依靠廣大會員和我省物流與採購企業,充分發揮服務、協調、組織、培訓等功能和作用,積極開展工作。
我們先後研究制訂了協會發展規劃,組建了由山東大學、北京交通大學、中郵物流等單位的10名大學教授和物流專家組成的專家委員會,為貫徹《物流企業分類與評估指標》國家標準,受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的委託,我會設立了“山東省物流企業綜合評估委員會”和“審核辦公室”,培訓了審核人員。
創辦協會會刊《物流界》,建立網站,主辦了多期物流論壇,成功組織開展10年5屆山東省五十強物流企業評比活動,組織了多次物流企業現場會,每年都多次到市地調研,交流工作情況,分析探討行業和企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並研究相應對策。

協會領導

會長: 宋文模 山東省商業集團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山東省物資集團總公司 黨委書記、董事長
副會長:
齊玉軍
總經理
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
蓋忠琳
總經理
山東蓋世國際物流集團有限公司
陳震
董事長
山東大舜醫藥物流有限公司
董暉
總經理
濟南鐵路經營集團有限公司
劉盛儒
總裁
濟南維爾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張海燕
總經理
山東省物資集團總公司
錢乃余
院長
山東商業職業技術學院
馬廣水
書記
山東商業職業技術學院
周勇
副總裁
山東建邦集團
吳明永
總經理
濟南永昌物流有限公司
李強
處長
濟南鐵路局
徐立
主任
山東省經濟資產管理中心
蓋守嶺
董事長
聊城蓋氏邦曄物流有限公司
王彥軍
董事長
立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趙玉璽
董事長
臨沂天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段連峰
董事長
淄博金泰鐵路儲運有限公司
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王國利

協會章程

山東省物流與採購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 山東省物流與採購協會。英文名稱為SHANDONG LOGISTICS AND PURCHAS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 山東省物流與採購協會屬全省性的產業協會。以全省物流企業為主體,依據國家法律和政策自願參加,經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自律性的產業管理社團組織。受政府委託行使對物流產業的管理、協調,代表會員企業維護會員正當權益、向政府反映企業和行業的要求,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是聯繫政府管理部門與物流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樹立“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的觀念。以培育物流市場為基礎,以會員及行業意見為依據,以服務會員和政府為宗旨。促進物流資源整合,提高市場配置效率,規範物流服務市場,推動物流產業發展。
第四條 協會掛靠山東省商業集團總公司,接受山東省政府有關部門、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濟南市歷山路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職能和主要業務: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山東省有關生產資料流通與物流產業發展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正當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受政府委託,組織和實施行業調查與行業統計,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行業產業政策、經濟立法等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三)開展市場調查,分析市場形勢,開發信息資源,建立信息網路,為會員、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四)推進本行業的企業改革改造與產業發展,表彰先進,組織經驗交流,提高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
(五)組織流通經濟理論及現代物流、電子商務、政府採購、理論與實務研究,舉辦各類學術討論會、報告會,促進我省流通經濟理論水平的提高。
(六)開展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參與山東省行業標準的修訂,組織行業企業進行質量認證,不斷提高行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
(七)採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各種專業人員,提高生產資料流通行業與物流產業隊伍的素質。
(八)協助政府加強行業法制建設,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的建立,接受委託參與協調行業之間的經濟、法律關係,調解會員之間糾紛,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九)組織本行業開展各項與國外有關經濟組織和物流團體的活動,包括組織考察、人才培訓、舉辦展覽、經貿洽談等,促進會員發展對外貿易、經濟技術、科學管理、學術研究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十)組織全省性和區域性商品交易活動,促進電子商務、物流配送、連鎖經營、政府採購、代理制等新興行銷方式的發展,提高生產資料流通與物流產業的科技含量,以信息化帶動流通的現代化。
(十一)組織發展行業的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本行業社會地位的各種社會活動。
(十二)編輯出版發行會刊、資料信息和出版物,設立協會網站。
(十三)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由全省或市、地生產資料流通和物流專業社團,各種經濟成分的生產資料流通與物流企業,生產資料批發市場以及相關的科研、教學單位、部分現代化物流行業的知名人士、學術專家組成。
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均以法人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業務主管領導人作為該會員單位的代表。如有變動,應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業務主管領導人接替,並及時報本會秘書處備案。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生產資料流通領域或物流產業內有一定經濟實力和影響;
(四)協會認為可以接納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申請單位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協會對其合法權益和業務活動給予支持;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並可自願提供資助;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又未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出緩交或減免申請,並經協會秘書處討論通過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討論和決定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單位的代表人和個人會員中選舉產生。
理事單位的代表有變動的,應由單位推舉新的代表接替擔任理事,並及時通知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通過名譽會長、副會長和名譽顧問的人選;
(十一)討論決定本行業有關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從理事成員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權利,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單位的代表如有變動,由所在單位推薦新的代表接替常務理事,由協會秘書處提交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堅定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熟悉熱愛本行業工作;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於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生產資料流通與物流產業工作的,由理事會另行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重要檔案。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條 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會員單位捐贈及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所得;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屬於社會捐贈和資助的,還要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二條 遇有特殊情況,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召開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協會由於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9年8月15日四屆一次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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