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民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殯葬線上系統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山東省民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殯葬線上系統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是山東省政府發布的檔案,為加強殯葬信息化管理,確保殯葬管理線上系統穩定運行和數據安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民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殯葬線上系統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實施日期:2015年9月1日
  • 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民政廳
總則,工作職責,網路環境,系統管理,用戶管理,數據管理,套用管理,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殯葬信息化管理,確保殯葬管理線上系統穩定運行和數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殯葬管理條例》《山東省殯葬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殯葬管理線上系統是指省民政廳開發的,供各級民政部門套用的殯葬管理線上系統和殯葬服務機構套用的殯葬服務線上系統。
第三條 各級民政部門及殯葬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做好殯葬信息化管理工作。

工作職責

第四條 省民政廳主要職責:
(一)制定全省殯葬管理信息化總體規劃和管理辦法;
(二)組織實施殯葬管理線上系統的開發、升級、運行和數據管理工作;
(三)組織對殯葬管理線上系統套用人員的技術培訓;
(四)解釋系統套用中有關政策和技術問題,加強技術防護措施,做好日常維護,及時排除故障,確保系統24小時暢通;
(五)建設全省殯葬數據中心,開發利用數據信息。
第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民政部門主要職責:
(一)配合省民政廳做好殯葬信息化建設的培訓、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二)監督審核殯葬服務收費的規範性和殯葬管理線上系統數據的準確性,加強對殯葬服務機構和工作人員的管理;
(三)套用殯葬管理線上系統維護和更新殯葬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報省民政廳備案後,在當地民政網站公示;
(四)套用殯葬管理線上系統辦理公墓審批、年檢和組織骨灰撒散信息發布工作,並在民政網站公示;
(五)設區的市負責省民政廳返還殯葬數據信息的套用和安全管理。
第六條 殯葬服務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省民政廳要求配置、維護信息化設備和網路環境,按規定使用殯葬管理線上系統實時聯網辦理業務,確保系統數據安全;
(二)確保殯葬業務數據準確、完整、有效;
(三)套用殯葬管理線上系統規範服務流程、最佳化服務方式、提高服務質量;
(四)及時上報系統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配合省民政廳做好系統開發、升級與維護工作;
(五)制定系統故障應急預案,並做好相關工作。

網路環境

第七條 殯葬服務機構應當配置以下信息化設備和網路環境,確保運行正常,網路暢通:
(一)每個業務辦理視窗配置計算機、證書專用印表機、普通印表機、身份證讀卡器、服務評價器各一台;
(二)配置4M以上具有靜態IP位址的專用光纖網路線路,網路線路的服務提供商須與省民政廳一致;
(三)配置省民政廳統一規劃的聯網安全設備和視頻音頻監控設備;
(四)配置不小於3千伏安的不間斷電源。
第八條 計算機應安裝正版軟體。
第九條 殯葬服務機構不得擅自修改網路設備參數設定、增加分支網路和改變網路環境。確需增加分支網路、改變網路環境,應以書面方式逐級上報省民政廳,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系統管理

第十條 新增或撤銷殯葬服務機構,變更殯葬服務機構名稱和隸屬關係,由所屬或管轄地民政部門以書面方式逐級上報省民政廳。省民政廳檢查符合新增、撤銷或變更要求的,開通、關閉線上系統或進行相關變更。
第十一條 因行政區劃變更需要調整殯葬管理線上系統,由行政區劃變更地民政部門在省民政廳行政區劃調整系統中進行設定。
第十二條 對殯葬管理線上系統的合理化建議,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收集整理,逐級上報省民政廳,省民政廳研究處理,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三條 殯葬管理線上系統升級改造,須經省民政廳批准,並按照模擬環境測試——試運行——正式運行的程式部署新系統。
第十四條 系統更新與升級編號規則為:x.yz.ab
x: 主版本號,資料庫結構發生大的變動(增加新的功能)、軟體發生重大修改或局部修正累積較多時,主版本號加1,同時子版本號和修正版本號置為0。
yz: 子版本號,無大的變動,僅性能功能最佳化或增加部分功能,子版本號加1,同時修正版本號置為0。
ab: 修正版本號,局部修改或版本改錯發生時,修正版本號加1。
第十五條 民政部門和殯葬服務機構開發適用本單位的殯葬管理和服務的套用系統,應當以殯葬管理線上系統為核心,開發外延輔助功能,並經省民政廳批准。未經省民政廳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殯葬管理線上系統以及相關的作業系統和資料庫,不得為殯葬管理線上系統附加任何其他系統,或者與其他系統聯網。

用戶管理

第十六條 殯葬管理線上系統分設負責人、管理員和操作員。負責人具有最高管理許可權,應由系統套用單位的負責人擔任。負責人、管理員和操作員應分別設定用戶名和密碼。
第十七條 用戶名的設定為負責人、管理員和操作員 “姓”的漢語拼音全拼,加“名”漢語拼音的首字母。在同一個單位重名的,在用戶名後加阿拉伯數字1、2、3……進行區別。在省內重名的,加下劃線和負責人、管理員和操作員所在設區的市或縣(市、區)名稱漢語拼音的首字母。
第十八條 負責人、管理員和操作員的密碼設定不少於8位數字或字元,且最少三個月變更一次。逾期不變更的,系統將自動停止使用該密碼登錄。負責人和管理員遺忘密碼或逾期未變更密碼,由所在或隸屬民政部門寫出書面說明,逐級上報省民政廳重新設定。
第十九條 負責人和管理員新增或離崗時,由所在或隸屬民政部門寫出書面報告,逐級上報省民政廳。省民政廳根據上報情況新增或停用負責人和管理員登錄賬號。
第二十條 操作員新增或離崗時,由所在單位管理員增加或停用登錄賬號。被省民政廳撤銷資格的操作員,由省民政廳直接關閉用戶。

數據管理

第二十一條 民政部門和殯葬服務機構的操作員負責錄入業務辦理信息,管理員負責維護單位基礎信息、工作人員信息和收費管理、證件管理、檔案管理等信息,以及變更、作廢已保存的殯葬數據信息。負責人應當對信息錄入、變更和作廢情況進行審核。變更、作廢的殯葬數據應當在系統中註明變更、作廢的原因和日期,並記入工作日誌。
省民政廳定期對各地數據錄入的準確率進行通報,並根據系統數據核撥經費。
第二十二條 民政部門和殯葬服務機構發現異常殯葬數據,應當及時上報省民政廳,並按照省民政廳的要求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設區的市民政局在人員、設備及網路環境達到“金民工程”建設要求後,省民政廳將返還殯葬數據。
第二十四條 民政部門和殯葬服務機構對殯葬數據信息的利用,應當嚴格遵守民政部、國家檔案局《殯葬服務單位業務檔案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省級殯葬數據的綜合開發利用和信息共享,應當經省民政廳同意後實施。設區的市民政局進行殯葬數據綜合開發利用和信息共享應當經主要負責人批准,套用方案報省民政廳備案。縣(市、區)民政局進行殯葬數據綜合開發利用和信息共享,套用方案應當報設區的市民政局批准,報省民政廳備案。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殯葬數據。

套用管理

第二十六條 民政部門及殯葬服務機構應嚴格遵循殯葬管理線上系統操作規程,建立系統套用工作日誌,詳細記錄系統套用情況。
第二十七條 民政部門和殯葬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系統要求列印各種證書、證明、契約、處理表和派工單等規範性文書,並按照《殯葬服務單位業務檔案管理辦法》、《山東省殯儀館服務規範》要求存檔。
第二十八條 殯葬管理線上系統出現故障,發生故障的單位應立即上報省民政廳。省民政廳將按照工作分工,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及時排除故障。
故障排除階段,可暫時使用手工辦理業務。故障排除後,應立即將手工辦理的業務數據補錄到線上系統,並詳細記錄故障出現的時間、地點和現象,以及故障排除的詳細經過,並分析故障出現的原因,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九條 民政部門和殯葬服務機構應制定信息化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信息化設備安全預防工作,殯葬信息化設備應當專機專用。嚴禁在民政部門和殯葬服務機構以外場所登錄殯葬管理線上系統,嚴禁非系統套用人員使用殯葬管理線上系統。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殯葬管理線上系統從事危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危害殯葬管理線上系統的安全。
第三十一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將線上系統套用情況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標,定期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採取措施,防止發生各種責任事故。
省民政廳定期對各地系統套用情況進行檢查,並根據需要在一定範圍通報檢查結果。
第三十二條 出現重大責任事故的民政部門和殯葬服務機構,由省民政廳直接關閉系統。
被關閉系統的單位,應當寫出書面整改報告,逐級上報省民政廳,經檢查達到整改要求後,恢復系統運行。
第三十三條 民政部門和殯葬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處分:
(一)未按本規定套用殯葬管理線上系統的;
(二)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系統損壞的;
(三)系統出現故障,不及時排除的;
(四)造成系統數據泄露的;
(五)擅自輸入、修改、作廢和導出數據的。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中的殯葬服務機構指殯儀館、火葬場和公墓。
第三十五條 暫不具備線上條件的公墓信息化管理辦法,由省民政廳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
(2015年7月2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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