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

《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已經2013年10月8日省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予以公布,內容共十七條,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
  • 發布部門:山東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67號
  • 施行時間:2013年12月1日
通知,內容,解讀,

通知

《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已經2013年10月8日省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郭樹清
2013年10月17日

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和《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制定和實施高污染機動車淘汰、限制通行以及車用燃油升級等政策措施,控制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總量。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鼓勵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新技術的開發套用,組織推廣新能源汽車並規劃建設相應的充電、加氣等配套設施和柴油車車用尿素供應體系。
公共運輸、環境衛生等行業和政府機關應當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車。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城市功能和路網布局,推廣智慧型交通管理,優先發展公共運輸事業,加強步行、腳踏車交通系統建設,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和實施錯峰上下班等具體措施。
第七條 實行黃色環保檢驗標誌機動車(以下簡稱黃標車)淘汰補貼制度。
對自願提前淘汰黃標車並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給予補貼。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黃標車淘汰補貼工作程式,設立專門的黃標車淘汰補貼辦理視窗,為辦理黃標車淘汰補貼手續提供便捷服務。
第九條 對黃標車實行限制通行制度。在本省設區的市的城市建成區,自2013年12月1日起禁行黃標車;其他限制通行區域或者道路,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黃標車禁行區域和道路的管控,依法查驗機動車環保檢驗標誌,及時查處黃標車進入禁行區域和道路的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營運機動車的監督管理,支持引導黃標車進行更新改造,並按規定對達到營運期限的黃標車及時辦理退出手續。
第十二條 生產、銷售的車用燃油應當符合下列國家標準: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車用汽油達到國家第四階段標準;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車用柴油達到國家第四階段標準;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車用汽油、柴油達到國家第五階段標準。
第十三條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做好車用燃油調整升級工作,保證車用燃油穩定供應。
車用燃油的生產、銷售企業應當做好車用燃油生產工藝和生產、銷售設施、設備的調整升級,保證車用燃油質量。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車用燃油。
第十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車用燃油質量的監督管理,及時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車用燃油等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信息系統,推廣使用機動車排氣遙測裝置,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情況。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製定和實行黃標車淘汰補貼制度的;
(二)不按規定查處進入禁行區域和道路的黃標車的;
(三)不按規定查處生產、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車用燃油等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13年10月8日,省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郭樹清省長於10月17日簽發第267號政府令公布,將於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規定》出台的背景
我省是機動車保有量大省,截至2013年6月底,全省機動車保有量為2282萬輛;其中,汽車1195萬輛。2012年,機動車氮氧化物排放量46.87萬噸,占全省氮氧化物排放量的27%,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是城市大氣細顆粒物(PM2.5)的重要來源,是大氣污染和灰霾天氣的重要原因。而黃標車排放的氮氧化物占汽車排放總量的50%,是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據統計,我省黃標車和老舊車約有116萬輛,占汽車總量10%。對黃標車採取必要的淘汰、限制通行等措施,已經成為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重要措施。
今年7月,省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和有關專題會議,對黃標車淘汰、限制通行和車用燃油升級等問題進行研究並提出了明確要求。9月,國務院發布《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國發〔2013〕37號),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提出了新要求。根據這些新要求和《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抓緊出台一部專門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的省政府規章,是十分必要的。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17條,主要從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管職責、新能源汽車推廣、黃標車淘汰補貼制度、黃標車限制通行措施、車用燃油升級等方面進行了規範。《規定》對《條例》已有規定的,進行必要銜接並注重操作性;對《條例》沒有規定的黃標車淘汰、限制通行和車用燃油升級等,予以明確並重點規範。
(一)建立黃標車淘汰補貼制度。對機動車的強制淘汰,需要由國家法律、法規作出明確規定。而強制淘汰黃標車,目前尚缺乏法律依據。因此,應當充分考慮通過經濟補貼、限制通行等措施,鼓勵、引導黃標車儘快淘汰。《規定》按照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和省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的要求,對黃標車提前淘汰補貼制度作出了規定,一方面,在第七條規定對自願提前淘汰黃標車並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給予補貼,並授權省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補貼辦法。另一方面,在第八條規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黃標車淘汰補貼工作程式,設立專門的黃標車淘汰補貼辦理視窗,為辦理黃標車淘汰補貼手續提供便捷服務。
(二)對黃標車實施限制通行措施。對黃標車採取限制通行措施,特別是在城市建成區禁行黃標車,降低其污染,是減少灰霾天氣,改善大氣質量的必要措施。對此,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環保部等六部委《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細則》(環發〔2013〕104號)和省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有關專題會議等均作出了要求。《規定》第九條據此規定:對黃標車實行限制通行制度,在本省設區的市的城市建成區,自2013年12月1日起禁行黃標車;其他限制通行區域或者道路,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並向社會公布。
(三)車用燃油升級。車用燃油升級是從源頭上治理機動車排氣污染的關鍵措施,車用燃油的品質優劣直接決定了機動車排氣污染的輕重。按含硫量來說,車用汽油國家第三階段標準為150ppm,第四階段標準為50ppm,第五階段標準為10ppm;車用柴油國家第三階段標準為350ppm,第四階段標準為50ppm、第五階段標準為10ppm。機動車使用高品質的燃油,可以大大減少排氣污染物的排放量。根據新的國家車用汽油標準、車用柴油標準規定以及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要求,《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生產、銷售的車用燃油自2014年1月1日起,車用汽油達到國家第四階段標準;自2015年1月1日起,車用柴油達到國家第四階段標準;自2018年1月1日起,車用汽油、柴油達到國家第五階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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