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建設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試行)

山東省建設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和規範建設工程職稱評價機制,培養高素質建設工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充分發揮職稱評審在建設行業人才培養發展中的激勵作用,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18〕1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於從事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科研、勘察設計、施工、造價、監理、質量監督、工程管理、技術諮詢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建設工程職稱名稱:
正高級職稱:正高級工程師。
副高級職稱:高級工程師。
中級職稱:工程師。
初級職稱:助理工程師。
員級職稱:技術員。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自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第五條 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職業操守和敬業精神,責任意識強,作風端正,遵守建設行業規範標準。
第六條 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七條 年度考核近五年均為合格(或稱職)以上等次。取得現職稱年限要求在五年以下的,每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或稱職)以上等次。
第八條 按照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第九條 建設領域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執行。取得職業資格年限可視為取得相應職稱年限。
第三章 學歷和資歷
第十條 申報建設工程職稱,應符合下列相應學歷資歷條件。
(一)申報技術員職稱的,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在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崗位上見習一年期滿,經考察合格。
(二)申報助理工程師職稱的,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崗位見習一年期滿,經考察合格;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兩年;或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四年。
(三)申報工程師職稱的,具備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兩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四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四年。
(四)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兩年;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五年。
(五)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五年。
第十一條 技工院校畢業生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報。
第四章 業績和能力
第十二條 技術員職稱申報和評價基本條件:
(一)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第十三條 助理工程師職稱申報和評價基本條件:
(一)具有專業技術工作必備的專業知識,了解專業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和法規。
(二)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本專業範圍內一般性技術難題。
(三)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條 工程師職稱申報和評價基本條件:
(一)專業技術能力和工作水平
1.熟練掌握並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
2.具有獨立承擔較複雜工程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範圍內較複雜的工程問題。
3.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為解決複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4.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二)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以來,具備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縣(市、區)以下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與縣級以上課題研究;或獲得縣級以上建設工程類獎項;或研究開發新工藝、新產品、新技術等成果得到縣級以上有關部門鑑定(驗收、評估等);或獲得縣級以上綜合性表彰。
2.市以上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市級以上課題研究;或獲得市級以上建設工程類獎項;或研究開發新工藝、新產品、新技術等成果得到市級以上有關部門鑑定(驗收、評估等);或獲得市級以上綜合性表彰。
3.在CN或ISSN期刊上發表建設類專業技術論文至少1篇。
第十五條 高級工程師職稱申報和評價基本條件:
(一)專業技術能力和工作水平
1.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和法規,並能較好地套用於工作實踐,取得重要成果。
2.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業績突出,能獨立主持和建設重大工程項目,能解決本專業複雜工程問題,在專業技術工作中取得較高價值的技術成果和社會經濟效益。
3.能夠承擔重要研究課題或主持和組織重要工程項目實施,能夠解決專業技術、工程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技術問題。
4.具有指導工程師工作的能力,在專業技術團隊中發揮骨幹作用。
(二)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師職稱以來,應具備下列至少兩項條件:
1.獲得至少一項國家專利,並在實踐中推廣套用。
2.獲得市級以上科學技術獎。
3.縣(市、區)以下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市級以上課題研究或組織(主持)縣級課題研究;或獲得市級以上建設工程類獎項;或研究開發新工藝、新產品、新技術等成果達到市級以上先進水平並經市級以上有關部門鑑定(驗收、評估等)。
4.市以上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與省級以上課題研究或組織(主持)市級課題研究;或獲得市級建設工程類獎項一等獎;或獲得省級以上建設工程類獎項;或研究開發新工藝、新產品、新技術等成果達到省級以上先進水平並經省以上有關部門鑑定(驗收、評估等)。
5.市以下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獲得市級以上綜合性表彰。省以上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獲得省級以上綜合性表彰。
6.參與制訂、編制省(部)級以上本專業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定額、導則等,經有關部門批准並公布實施。
7.在CN或ISSN期刊上發表建設類專業技術論文至少2篇。
第十六條 正高級工程師職稱申報和評價基本條件:
(一)專業技術能力和工作水平
1.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或在相關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推動了本專業發展。
2.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業績突出,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能夠獨立承擔重要研究課題或主持(組織)重大工程項目,在專業技術工作中取得顯著價值的科研成果和社會經濟效益。
3.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範作用。
4.具有有效指導高級工程師工作的能力,在專業技術團隊中發揮關鍵作用,在本行業能起到專業帶頭人作用。
(二)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以來,應具備下列至少兩項條件:
1.獲得兩項以上國家專利,其中至少一項為第一發明人的發明專利,並在實踐中推廣套用。
2.獲得市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或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
3.市以下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與省級課題研究或組織(主持)市級課題研究;或獲得市級建設工程類獎項一等獎;或獲得省級以上建設工程類獎項;或研究開發新工藝、新產品、新技術等成果達到省級以上先進水平並經省級以上有關部門鑑定(驗收、評估等);或獲得市級以上專業技術帶頭人、市級高層次人才稱號。
4.省以上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國家級課題研究或組織(主持)省級課題研究;或獲得省級建設工程類獎項二等獎以上;或獲得國家建設工程類獎項;或研究開發新工藝、新產品、新技術等成果達到國內領先水平並經省級以上有關部門鑑定(驗收、評估等);或獲得省級以上專業技術帶頭人、省級高層次人才稱號。
5.主持(組織)制訂、編制省(部)級以上本專業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定額、導則等,經有關部門批准並公布實施。
6.公開出版本人撰寫的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編著、著作;或主持(組織)編寫本專業通用教材;或在中文核心期刊發表至少2篇獨立完成(或第一作者)的高水平本專業技術論文,每篇不少於2000字。
第五章 破格評審評價
第十七條 不具備規定學歷、年限要求,業績突出、作出重要貢獻的,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破格申報高級職稱。申報高級職稱的,一般應取得現職稱後,在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八條 破格申報高級職稱的,取得現職稱以來各年度考核均為合格(或稱職)以上,其中至少有兩次年度考核為優秀。
第十九條 申報工程師以下職稱的,不適用破格申報。
第二十條 破格申報高級工程師,應具備下列(一)、(三)或(二)、(三)條件(同一獲獎項目、獲獎論文或著作按一項計算)。獲得設區的市政府表彰或省級以上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與業務主管部門聯合表彰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報。
(一)承擔省級建設工程項目(或研究課題),並已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同行專家鑑定(驗收、評估等),其成果具有省內先進水平,或者已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同行專家鑑定(驗收、評估等),在管理、套用技術推廣(包括專利成果推廣套用)中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或設區的市範圍內推廣。
(二)獲省(部)級科學技術三等獎以上及相當獎勵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科研成果獲省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或設區的市政府組織評審的二等獎(或三等獎兩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獲得作為主要發明人的發明專利兩項以上,其中至少一項在實踐中推廣套用。
(三)在國內中文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技術論文不少於兩篇(獨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3000字以上);或公開出版由本人參與撰寫(編譯)的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專著(譯著)至少一部;或參與編寫大型系列國家或部頒標準及規範;或主持編寫大型系列省級標準及規範;或主持編寫在省以上範圍通用的教材(本人撰寫部分不少於15萬字)。
第二十一條 破格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應具備下列(一)、(三)或(二)、(三)條件(同一獲獎項目、獲獎論文或著作按一項計算):
(一)承擔國家級建設工程項目(或研究課題),並已經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同行專家鑑定(驗收、評估等),其成果具有國內先進水平,或已經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同行專家鑑定(驗收、評估等),在管理、套用技術推廣(包括專利成果推廣套用)中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推廣。
(二)獲省(部)級科學技術二等獎以上及相當獎勵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獲得作為第一發明人的發明專利兩項以上,並在實踐中推廣套用。
(三)在國內中文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三篇(獨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4000字以上);或公開出版由本人主持撰寫(編譯)的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譯著)至少一部(本人撰寫部分不少於20萬字);或主持編寫大型系列國家或部頒標準、規範等至少兩部;或主持編寫在省以上範圍通用的教材(本人撰寫部分不少於20萬字)至少一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材料申報中若干問題說明:
(一)本標準條件第十條規定的申報年限,計算截止時間為申報年度的年底;其他條款中所載年限均按周年計算。論文論著發表出版時間、課題結題時間、學歷學位取得時間等截止到提交申報材料的時間。計算申報年限時,須扣除間斷工齡和全脫產學習時間。
(二)本標準條件中的綜合性表彰,是指黨委、政府以及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會等部門頒發的記功、勞動模範、優秀共產黨員、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等,以及業務主管部門表彰的先進工作者等稱號。
(三)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的“高級職稱”包括高級工程師職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
(四)本標準條件中的“主要完成人”,是指自始至終全程主持或組織開展科技成果、工程項目等的主要貢獻者。“主要發明人”,如無特殊說明,均指排名前三位。
(五)本標準條件中的重要研究課題、重要(重大)工程項目等,一般指本地黨委、政府及其業務主管部門正式確定的年度或階段性重點研究課題、重點工程項目等。
(六)本標準條件中的制訂或編制技術標準、規範等,不包括校對、打字、印刷等輔助性工作。
(七)本標準條件所列“省以上”“市以上”“縣以下”等表述中的省、市、縣,指行政區劃的省、設區的市、縣(市、區)。“省級”“市級”“縣級”等表述,指行政區劃的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單位),以及人大、政協機關等。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等社會組織依法定職責、受委託或經批准評選頒發的獎項,可視同為本級獎項。
(八)本標準條件中冠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級。
(九)本標準條件要求提交的工程、科研項目、課題等,均須已竣工或結題。
(十)本標準條件中的論文,不含在“增刊”、“特刊”、“專刊”、“專輯”、電子刊物上發表以及論文集收錄的論文。著作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物,教材指經出版社正式出版、納入省或設區的市建築類院校或全省建設行業教育使用的教科書,著作、教材均須有ISBN書號。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是指經新聞出版部門批准,在我國境內出版的具有ISSN刊號和CN刊號的學術期刊。
第二十三條 本標準條件由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標準條件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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