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山東省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經2008年12月2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9年1月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8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一般規定、公共建築裝飾裝修管理、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51條,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8年1月24日山東省政府令第311號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 發文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規章
  • 文號: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8號
  • 發布時間:2009年1月6日
  • 施行時間:2009年3月1日
  • 修訂時間: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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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31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山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等33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8年1月2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龔正
2018年1月24日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發〔2015〕3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號)以及中央關於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規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經過對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清理,省政府決定對《山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等33件省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山東省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8號)
(一)將第五條第二款中的“設區的市、縣(市)”修改為“設區的市、縣(市、區)”。
(二)將第六條第一款中的“並受理建築裝飾裝修諮詢和投訴,協調建築裝飾裝修糾紛”修改為:“建立從業人員行為準則、促進企業誠信經營”。
(三)刪去第十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令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08號
《山東省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姜大明
二○○九年一月六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2009年1月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8號公布 根據2018年1月2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1號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管理,保障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裝飾裝修,是指裝飾裝修人使用建築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築物、構築物內部和外表進行修飾處理的活動,包括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和住宅裝飾裝修。
本辦法所稱裝飾裝修人,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裝飾裝修的業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以及實施對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對有文物保護價值或者紀念意義的建築進行裝飾裝修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城鄉規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抗震、環保、物業管理等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鼓勵採用節能、節材、節水、防火、環保的建築裝飾裝修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推行工廠化裝飾裝修。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新建商品住宅統一進行裝飾裝修,逐步減少毛坯房供應。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房產管理、公安消防、環境衛生、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建築裝飾裝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築裝飾裝修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行業服務,規範行業行為,建立從業人員行為準則、促進企業誠信經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裝飾裝修行業協會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影響公共利益的建築裝飾裝修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安全隱患以及影響相鄰業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築裝飾裝修活動,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單位舉報、投訴;收到舉報、投訴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
建築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九條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
第十條 用於建築裝飾裝修的材料應當符合有關設計要求和國家產品質量、有害物質限量及燃燒性能控制等標準,並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禁止使用質量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室內環境污染控制等相關規範和標準的建築裝飾裝修材料。
第十一條 裝飾裝修人應當依法與建築裝飾裝修施工方簽訂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契約。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契約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的基本情況和承包方式;
(二)用於裝飾裝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稱、品牌、型號、規格、等級和數量;
(三)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日期;
(四)工程價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工程質量要求和驗收辦法;
(六)質量保修範圍和期限;
(七)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途徑。
第十二條 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既有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進行裝飾裝修。
第十三條 在建築裝飾裝修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企業同意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企業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變動建築主體、承重結構或者明顯加大荷載;
(二)損壞建築物原有節能設施或者無障礙設施;
(三)未經燃氣企業或者供熱企業同意擅自拆卸、改裝燃氣、供熱管道或者設施;
(四)未經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改變建築物使用功能、原外觀設計;
(五)擅自拆除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築設施、建築構配件,或者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批准擅自改變建築物防火間距、耐火等級、防火分區、消防安全疏散條件;
(六)未經相關部門同意擅自設定各類廣告牌匾;
(七)其他影響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應當處理好排水、供水、供電、通行、通風、採光、環境衛生、油煙排放等方面的相鄰關係,並不得損害相鄰業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易燃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現場的各類粉塵、有害氣體、固體廢棄物、污水、噪音、振動等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六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雙方約定長於上述期限的,按照約定執行。
保修期自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建築裝飾裝修施工方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投入使用時,其室內空氣品質應當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和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的要求。
第十八條 從事室內空氣品質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認證,並對其出具的檢測結論負責。
第三章 公共建築裝飾裝修管理
第十九條 裝飾裝修人應當將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企業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
禁止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從事公共建築裝飾裝修活動。
禁止以其他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企業的名義從事公共建築裝飾裝修活動。
禁止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從事公共建築裝飾裝修活動。
第二十條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需要進行招標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裝飾裝修人不得迫使建築裝飾裝修施工企業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進行競標,不得將一個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項目肢解後發包。
第二十一條 建築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應當自行組織完成承包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禁止以掛靠的方式承包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
第二十二條 國家規定限額以上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裝飾裝修人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
前款規定以外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實行備案制度。
第二十三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工程一併發包的,應當隨主體工程一併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未與主體工程一併發包的,應當單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二十四條 裝飾裝修人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檔案:
(一)已經確定建築裝飾裝修施工企業;
(二)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且施工圖設計檔案已經按照規定進行了審查;
(三)有保證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並按照規定辦理了中標確認書、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和消防審核等手續;
(四)依法應當委託監理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已經委託監理;
(五)裝飾裝修資金已經落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裝飾裝修人是使用人的,裝飾裝修人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除提供前款規定的證明檔案外,還應當提供公共建築所有權人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五條 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前,裝飾裝修人應當委託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單位對室內空氣品質進行檢測。
第二十六條 裝飾裝修人收到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裝飾裝修人應當自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報告和公安消防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裝飾裝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項目檔案,並自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檔案機構移交有關項目檔案。
第四章 住宅裝飾裝修管理
第二十八條 鼓勵裝飾裝修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監理企業對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
裝飾裝修人委託建築裝飾裝修施工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對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進行施工的,其從事水、電等管線施工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契約中就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作出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時,應當向商品房買受人提供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圖、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報告和包含住宅裝飾裝修內容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商品房買受人銷售未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的,其提供的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明確住宅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房地產開發企業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包含規範住宅裝飾裝修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裝飾裝修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需要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提供房屋結構圖、電氣及其他管線線路圖的,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應當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條 裝飾裝修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登記,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複印件或者能夠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裝飾裝修人是使用人的,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二)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方案;
(三)涉及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事項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有關單位同意的書面證明或者有關單位的變更設計方案。
裝飾裝修人不提供前款規定材料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督促其提供;對拒不提供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權按照管理規約或者臨時管理規約,禁止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第三十三條 裝飾裝修人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簽訂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定。
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定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工期;
(二)允許施工的時間;
(三)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四)住宅外立面設施、防盜設施和其他設施的安裝要求;
(五)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六)保證金的收取與退還;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裝飾裝修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告知相鄰業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十五條 建築裝飾裝修施工方應當在施工現場掛牌,明示施工單位名稱和施工人員姓名及聯繫方式,並遵守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並做閉水試驗。
第三十七條 封閉陽台以及安裝空調外機、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設施的,應當遵守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保持物業的整潔、美觀。
第三十八條 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和其他垃圾,應當按照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定的約定進行堆放和清運,不得向戶外拋灑,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風孔、消防通道等傾倒。
第三十九條 因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或者相鄰住宅滲漏水、管道堵塞、停水停電的,裝飾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屬於建築裝飾裝修施工方責任的,裝飾裝修人可以向其追償。
第四十條 每天12時到14時、19時到次日7時,不得進行影響相鄰業主或者使用人正常休息的住宅裝飾裝修活動。
第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對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進行巡查,發現裝飾裝修人和建築裝飾裝修施工方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城管執法、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委託建築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施工的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裝飾裝修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組織竣工驗收。
建築裝飾裝修施工企業交付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時,應當向裝飾裝修人出具住宅裝飾裝修工程質量保修書和各類管線竣工圖。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契約對室內空氣品質檢測有約定的,還應當出具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報告。建築裝飾裝修施工企業負責採購建築裝飾裝修材料的,應當向裝飾裝修人交付主要材料的合格證、說明書、保修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作出處罰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既有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裝飾裝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公共建築裝飾裝修人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住宅裝飾裝修人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建築物原有節能設施或者無障礙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未進行室內空氣品質檢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裝飾裝修人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時,未向商品房買受人提供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圖、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報告或者包含住宅裝飾裝修內容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裝飾裝修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新建的商品住宅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適用本辦法有關公共建築裝飾裝修管理的規定。
從事工業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參照本辦法有關公共建築裝飾裝修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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