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實施《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細則

山東省實施《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細則

《山東省實施<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細則》於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實施《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細則
  • 公布日期: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省、市(地)、縣(市、區)各級醫藥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野生動物、植物管理部門,主管所轄區域內的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條

凡在我省轄區內採獵、經營野生藥材的單位或個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都必須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對野生藥材資源,要貫徹保護、養殖、獵取相結合和採集、保護、培育相結合的方針,堅持動物藥材獵捕與飼養相結合。草本藥材採挖與培育相結合,木本藥材砍伐與營造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確定東亞鉗蠍、北馬蔸鈴、徐長卿、柴胡四種為省重點野生藥材保護物種,其採獵辦法按照國家二、三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採獵、收購國家二、三級和省重點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的計畫,由縣級以上醫藥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野生動物、植物管理部門共同編制,報省醫藥主管部門申批。

第七條

野生藥材保護管理物種的採獵和收購季節,由縣級以上醫藥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野生動物、植物管理部門確定。

第八條

採獵國家二、三級和省重點保護野生藥材物種,必須持有採藥證,並按規定的採獵季節進行採獵。採藥證由縣級以上醫藥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野生動物、植物管理部門核發。採獵的野生藥材保護物種,必須繳售給當地藥材部門或其委託代購單位。

第九條

國家一、二、三級和省重點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由省藥材部門統一經營管理;其他野生藥材物種由產地縣級藥材部門或其委託單位按照計畫收購。

第十條

國家二、三級和省重點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的藥用部分,實行限量出口。出口計畫由省醫藥主管部門與外貿部門共同商定,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

對保護野生藥材資源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醫藥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給予精神鼓勵或一次性物質獎勵。

第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的,由縣級醫藥主管部門沒收其非法採獵的野生藥材及使用工具並酌情罰款;對屢犯者,由縣級醫藥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野生動物、植物管理部門吊銷採獵證。

第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第九條、第十條的非法經營者,由縣級醫藥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藥材商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二至三部的罰款。

第十四條

各級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破壞野生藥材資源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山東省醫藥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