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婚前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山東省婚前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在1993.12.17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婚前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12.17
  • 實施時間:1994.01.01
第一條 為保障結婚當事人身體健康,提高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市及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建成區範圍內申請結婚登記的公民,必須進行婚前健康檢查
其他地區的公民,提倡自願參加婚前健康檢查。
第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和民政行政部門是婚前健康檢查工作的主管部門,經批准的婦幼保健單位或醫院承擔本轄區的婚前健康檢查工作。
第四條 承擔婚前健康檢查任務的婦幼保健單位或醫院,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分別設定男、女婚前健康檢查室;
(二)有男、女婚前健康檢查衛生技術人員各1至3人;
(三)配有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必要的設備。
第五條 從事婚前健康檢查工作的衛生技術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師以上技術職稱,並有5年以上醫療臨床經驗
(二)有市地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專業培訓合格證書;
(三)醫德高尚,醫風正派。
第六條 具備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條件,申請承擔婚前健康檢查任務的婦幼保健單位或醫院,須經縣(市、區)衛生局、民政局審定後,報市地衛生局、民政局批准,發給《山東省婚前健康檢查定點單位》證牌和《婚前健康檢查許可證》後,方可開展婚前健康檢查工作。證牌和許可證由省衛生廳、民政廳統一印製。
被批准承擔婚前健康檢查任務的婦幼保健單位或醫院,由市地衛生局、民政局報省衛生廳、民政廳備案。
第七條 婚前健康檢查的內容,嚴格按照國家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除結婚當事人要求增加的檢查項目外,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婚前健康檢查項目。
第八條 對申請婚前健康檢查的男女雙方,應由同性別的醫生實施檢查。
從事婚前健康檢查工作的醫務人員要嚴格遵守職業道德,文明服務,對檢查結果有保密義務。
第九條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接受婚前健康檢查時,應如實回答醫務人員的詢問,配合檢查。
負責婚前健康檢查的醫生,應給受檢者以婚育指導,並將檢查結果填寫在《婚前體檢證明》上,然後加蓋單位公章。對患有某些疾病,需暫緩結婚的,應在做好解釋工作的同時,給予及時指導治療。
第十條 承擔婚前健康檢查任務的單位,可收取婚前健康檢查費。要嚴格執行由省衛生廳會同省物價局和省財政廳共同制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 婚姻登記機關對男女雙方持有可以結婚的《婚前體檢證明》,並符合其他結婚條件的予以結婚登記,發給《結婚證》,並將《婚前體檢證明》存入婚姻檔案。
第十二條 省、市地、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分別設立婚前健康檢查技術指導組,負責婚前健康檢查方面的技術指導和疑難病症的技術鑑定工作。
第十三條 接受婚前健康檢查的當事人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婚前體檢證明》15日內向同級婚前健康檢查技術指導組申請復檢;對復檢仍有異議的,可向上一級婚前健康檢查技術指導組申請鑑定。上一級婚前健康檢查技術指導組應在接到復檢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技術鑑定。
凡申請復檢或技術鑑定的當事人,應交納復檢費或鑑定費。收取復檢費、鑑定費的標準由省衛生廳會同省物價局和省財政廳共同制定。經過復檢或技術鑑定屬婚前健康檢查單位責任的,不收復檢費或鑑定費。
第十四條 婚前健康檢查的費用,由結婚當事人自理。
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和民政行政部門應經常對承擔婚前健康檢查任務的單位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發現違背本辦法規定的,應及時予以糾正。對造成不良後果的直接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和民政行政部門吊銷其《婚前健康檢查許可證》。
第十六條 未取得《婚前健康檢查許可證》,擅自開展婚前健康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出具的任何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均無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婚檢活動,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罰、沒款收入,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對未經婚前健康檢查或婚前健康檢查不合格的當事人給予辦理結婚登記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廳、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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