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商業網點設施改造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商業網點設施改造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502
  • 發布日期:1988-09-14
  • 生效日期:1988-09-1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9-14
【生效日期】1988-09-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商業網點設施改造管理暫行辦法
(1988年9月14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搞好商業網點設施改造,擴大流通,搞活市場,增強商業企業後勁,適應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營業執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國營商業、糧食、旅遊、水產、醫藥、物資、飲食服務、新華書店等企業,供銷合作社、城鄉集體商業企業,商辦工業的前店後場以及工業品展銷、貿易中心,城鄉固定集貿市場,進行商業服務網點設施的改造,都應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商業網點設施改造的內容
一、原有商店(場)、市場進行的翻建、擴建、移地重建或增設、擴建停車場、倉庫及輔助性營業設施;
二、按照城市規劃,對原有商業網點拆除後需購買統建營業用房;
三、為提高服務設施檔次,對原有商店(場)、市場的門面裝修、改造或增加內部設施;
四、為改善職工勞動條件、經營條件而增設的運輸、通風、採暖、冷凍、烘乾、蒸煮、製作等設施;
五、與營業性主體工程配套的生活福利設施改造。
第四條改造商業網點設施的原則和要求:
一、繁榮市場,服務生產,方便民眾;
二、按照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由網點部門統一安排,合理布局,行業配套,做到大、中、小結合,專業店和綜合店結合;
三、注重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民眾急需、效益好的商業骨幹企業和市場的改造項目,可優先安排;
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新建居民區商業網點由城市小區規劃部門和網點建設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建設,城市邊緣地區零星商業網點的改建、擴建、應經濟、實用、小型、方便;
五、城市商業網點的更新改造,在設計標準、內部設施、門面裝潢等方面要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
六、新建商業網點設施,屬基本建設項目的,不得擠入技術改造。
第二章 改造規劃和管理程式
第五條各市地財(商)委(辦)、經委和企業主管部門應條塊結合,自下而上逐級編制五年網點改造規劃,分別報送省經委和有關部門,其中總投資一百萬元以上(含本數,下同)的項目逐項編報,由省經委綜合平衡。
第六條改造項目的管理程式,參照《山東省企業技術改造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七條改造項目的編報程式
改造項目由企業編制項目建議書、設計任務書,報送開戶銀行、主管局和財(商)委(辦)、經委審核後,由資金管理部門寫出貸款審查評估報告,按許可權審批。
省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經市地財(商)委(辦)、經委、企業主管部門和資金管理部門審核上報審批。
第三章 審批許可權和年度計畫
第八條單個項目投資規模。濟南、淄博、煙臺、濰坊、威海五百萬元以下(不含本數,下同)其它地市三百萬元以下,貸款額度一百萬元以下的,由市地財(商)委(辦)、經委和資金管理部門審批;投資規模,濟南、淄博、煙臺、濰坊、威海五百萬元以上、其它地市三百萬元以上,貸款額度一百萬元以上的,由省經委會同省資金管理部門審批。
第九條年度計畫的編制、下達
各市地應在六月底前根據網點改造規劃,編制下一年度網點改造建議計畫。
審批許可權屬省的項目,由省經委和省資金管理部門下達計畫;
審批許可權屬市地的項目,由市地財(商)委(辦)、經委和資金管理部門下達計畫;
企業全部用自籌資金安排的網點項目,在規劃指導下,由企業自行安排。
第十條商業網點改造的規模和材料,在省切塊給市地技術改造規模和物資供應計畫以內。配套資金由資金管理部門按系統下達計畫。
第四章 改造項目的設計、施工和驗收
第十一條已批准的商業網點改造項目,由企業(市場)或其主管部門委託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第十二條網點改造項目在立項同時,應確定項目施工管理負責人和工作班子,實行包投資、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責任制。重點項目應積極推行設計招標和施工招標。
第十三條改造項目竣工後,按審批許可權,由批准部門組織驗收。驗收標準依照《山東省企業技術改造管理暫行辦法》制定。
第十四條改造項目營業後,企業在還貸期間應向批准單位按年上報經濟效益考核報告。
第五章 改造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五條資金來源
企業自有資金,包括企業折舊基金、大修理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虧損包乾節餘等。
各級財政的撥款、市場管理費、地方收取的商業網點費。
各級財政的小型技措貸款,稅務部門的稅收扶持生產性借款。
各金融機構用於商業網點改造的貸款。
向社會發行的股票、債券,吸收經營者有償投資和其他資金。
第十六條國營、集體企業(市場),向銀行申請網點設施改造貸款的,一般應有30%的自有資金。自有資金有困難的,報經金融部門同意,可以適當放寬自有資金的比例。
第十七條網點改造貸款是否貼息,由企業(市場)提出申請,報經各級網點主管部門或企業(市場)主管部門根據資金狀況審批。
第十八條國營企業實行承包的,按承包契約規定的還款來源歸還貸款;未實行承包的,可在交納所得稅前用貸款項目營業後新增加利潤及自有資金歸還;集體企業用貸款項目營業後新增加利潤稅前還60-80%,其餘用自有資金歸還。
社會需要而企業獲利較少的改造項目,經貸款金融部門批准,可延長還款期限;經財稅部門批准,可用企業綜合效益還款或由企業主管部門統籌還款。貸款到期,企業必須按期歸還。逾期不還的,資金供應部門有權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網點改造貸款應專款專用。貸款契約簽訂後,資金供應部門應與企業主管部門密切配合,加強項目管理,並對貸款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對擅自改變計畫,挪用資金的企業,應停止發放貸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山東省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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