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價格評估(鑑證)機構備案工作指引

2022年4月,山東省價格協會制定了《山東省價格評估(鑑證)機構備案工作指引》,各價格評估(鑑證)機構可按《工作指引》要求提交備案材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價格評估(鑑證)機構備案工作指引
  • 制定時間:2022年4月
具體內容
山東省價格評估(鑑證)機構備案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山東省內價格評估機構執業行為,促進價格評估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以下簡稱《評估法》)及《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價格評估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2〕272號)檔案等規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價格評估,是指依法設立的價格評估(鑑證)機構及其價格評估(鑑證)專業人員根據委託,利用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對各類有形財產、無形資產及各類有償服務、其他經濟權益的價格(包括損失)進行評定、估算,並出具價格評估報告的專業中介服務行為。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價格評估機構,是指依法設立、採用合夥或者公司形式,聘用價格評估(鑑證)專業人員開展價格評估(鑑證)業務,並符合《評估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中介服務組織。
合夥形式的價格評估(鑑證)機構,應有兩名以上價格鑑證師;公司形式的價格評估(鑑證)機構,應有8名以上評估師,其中價格鑑證師不少於4人。
第四條本指引所稱評估師,是指在一個價格評估機構執業、從事價格評估(鑑證)工作的價格鑑證師和其他經國家人社部門或相關政府部門認可的以價值(價格)為主要內容的評估專業人員。
價格鑑證師是指通過國家人社部門組織的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價格鑑證師執業資格證書和相關行政許可取消後,通過中國價格協會組織的職業能力水平評價統一考試的價格鑑證師。
第五條山東省價格協會承擔對全省依法設立的價格評估(鑑證)機構進行備案管理的具體事務性工作,協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對價格評估(鑑證)及其評估行為的事中事後監管。
第六條山東省價格協會價格評估(鑑證)備案工作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價格評估機構備案
第七條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備案,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有關主管部門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
(二)機構名稱中有價格評估(鑑證)、價格事務或估價字樣,並具有價格評估(鑑證)的經營範圍;
(三)評估師數量符合本指引第三條的規定;
(四)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五)價格評估(鑑證)質量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六)《評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八條價格評估(鑑證)機構申請備案,須提交以下紙質及電子文檔材料:
(一)《山東省價格評估(鑑證)機構備案申請表》(見附屬檔案);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辦公用房產權證或租賃契約複印件;
(三)合夥協定或公司章程、公司及股東、法定代表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基本情況;
(四)價格評估(鑑證)專業人員情況、社會保險繳納情況(內退、下崗、退休人員除外)及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
(五)價格評估(鑑證)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價格評估(鑑證)機構應對其提交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所提交材料須加蓋公章。
第九條山東省價格協會(價格評估和鑑證分會)對收到的價格評估(鑑證)機構申請備案材料進行審核。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由省發展改革委向社會公告;不符合要求的,由山東省價格協會通知價格評估(鑑證)機構補正。
第十條 價格評估(鑑證)機構備案後,可申請加入價格協會等相關社會組織,平等享有協會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三章 備案變更與撤銷
第十一條價格評估(鑑證)機構的名稱、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東發生變更,以及發生機構分立、合併、轉制、撤銷等重大事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指引第二章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需要變更工商登記的,自工商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已完成備案的價格評估(鑑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山東省價格協會向省發展改革委建議撤銷備案:
(一)註銷工商登記或被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主動要求註銷備案的;
(三)提供備案材料不實、弄虛作假,或未及時辦理變更且有重大影響的。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山東省價格協會應妥善保管備案及註銷備案的價格評估(鑑證)機構檔案,建立統一的備案信息管理系統,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
第十四條本工作指引實施前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備案證書繼續有效。有本指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變更、撤銷情形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價格評估(鑑證)機構備案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價格評估機構備案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進行一次年報工作,備案機構將第八條(二)、(四)項的材料提交山東省價格協會。
第十七條本工作指引由山東省價格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工作指引自2022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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