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健康長壽文化促進會

山東省健康長壽文化促進會

山東省健康長壽文化促進會成立於2013年,是由本省境內從事健康長壽文化研究、宣傳、諮詢服務工作的專家學者、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自願結成的全省非營業性專業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健康長壽文化促進會
  • 外文名:Shandong Province Health and Longevity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13年
  • 協會隸屬:山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 協會領導:中國共產黨
  • 協會簡稱:健康文化促進會
主要任務,組織機構,協會章程,

主要任務

協會成員致力於探索健康長壽規律,總結健康長壽經驗,弘揚健康長壽文化,普及健康長壽知識,為提高全省人民健康長壽水平,建設和諧山東、健康山東做貢獻。

組織機構

會長:王宗廉
山東省健康長壽文化促進會
顧問:孫一軍;徐穎(女)
副會長:畢泗生;高洪波;陳志軍;鄭維勇;陳樹望
秘書長:陳志軍
副秘書長:胡保勵;張敬武;楊育魁;馬凱;鄭兆相;王煒煒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山東省健康長壽文化促進會。英文名稱:ShandongProvinceHealthandLongevityCulturePromotion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性質:本促進會是由本省境內熱心人類健康長壽文化研究、宣傳、諮詢服務工作的專家學者、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自願結成的全省非營業性專業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認真貫徹國家的衛生健康方針和政策,探索健康長壽規律,總結健康長壽經驗,弘揚健康長壽文化,普及健康長壽知識,為提高全省人民健康長壽水平,建設和諧山東、健康山東做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地址:山東省濟南市和諧廣場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
(一)研究探討區域性健康長壽規律,探究總結健康長壽現象和經驗,發掘弘揚傳統養生長壽文化,探究慢性病、多發病發生規律,為有關部門和社會提供健康長壽理論支持。
(二)開展健康長壽文化及健康長壽知識的普及宣傳教育,進行健康、長壽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開展健康長壽領域的諮詢和評估服務。
(三)聯合有關部門、單位開展區域健康長壽示範,整合區域健康長壽資源,推進健康長壽經濟發展,開展健康長壽項目合作。
(四)開展國內外健康長壽文化合作研究與學術交流,定期舉辦健康長壽高端論壇。
(五)編輯出版健康長壽專業刊物和宣傳資料,利用多種媒體、渠道宣傳普及健康長壽文化知識。
(六)承辦省有關部門交辦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凡承認並遵守本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民主選舉理事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決定評比達標、表彰獎勵事項;
(四)決定本會的重大問題和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表決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上有一定的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正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二)協助會長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做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人員的聘任;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會聘請關心健康長壽文化事業德高望重的領導及有理論實踐成就者為本會的名譽會長、顧問,並邀請他們參加理事會和有關活動,指導、協助、支持本會工作。
第五章經費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有關部門的撥款、資助;
(二)會員上交的會費;
(三)社會捐贈、贊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投入人對投入本會的資金和財產不保留和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財務人員調動時,必須在主管領導監督下與交接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兼職人員的有關補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程式,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
第四十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和監督管理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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