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保護水文測報設施的暫行規定

為了妥善保護各種水文測報設施,保證水文測報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務院《關於保護測量標誌的命令》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長期保護測量標誌的通知》及中央防汛抗旱指揮部《關於保護防汛水文測報設施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保護水文測報設施的暫行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6-05-03
  • 生效日期:1986-06-01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5-03
【生效日期】1986-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保護水文測報設施的暫行規定
(1986年5月3日)
為了妥善保護各種水文測報設施,保證水文測報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務院《關於保護測量標誌的命令》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長期保護測量標誌的通知》及中央防汛抗旱指揮部《關於保護防汛水文測報設施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各類水文站的測驗河段、觀測場地、測量標誌、儀器設備、測驗設施、通訊線路、動力線路等,均屬水文測報設施,應嚴加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或擅自移動。
二、水文測驗河段,由所在水文站設立地面標誌加以顯示。在此範圍內嚴禁植樹造林、種植高桿作物、挖沙、取土、傾倒垃圾礦渣、修建房屋和碼頭或其他建築物等。對測驗河段內現有影響水文測報的障礙物,應根據國務院有關河道清障的指示限期清除。
三、在水文測驗河段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內修建工程,必須事先與有關水文站協商,工程位置不得影響水文測報工作。不經協商強行修建的,如果影響水文測報工作,必須限期拆除,一切損失由修建單位負責。
四、水文站已徵用的水文測驗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侵占。任何人不得干預和阻撓水文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
五、水文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國家政策、法令和有關規章制度,管好用好測驗場地和一切測報設施,向民眾宣傳保護水文測報設施的重要性,同一切危害水文測報設施的行為作鬥爭。
六、對保護水文測報設施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水利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違反本規定者,有關部門應協同水利主管部門按情節和性質,分別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恢復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七、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