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企業工資巨觀調控健全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的意見

2007年8月17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以魯政發〔2007〕52號印發《關於加強企業工資巨觀調控健全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的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加強企業工資巨觀調控、健全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步加強企業工資分配的巨觀調控,規範企業分配秩序,促進職工工資合理增長;合理規範國有企業及其負責人收入分配,建立健全激勵、約束相結合的分配製度;強化工作措施,為企業工資正常增長營造良好環境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企業工資巨觀調控健全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的意見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文號:魯政發〔2007〕52號
  • 印發時間:2007年8月17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07年8月17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強企業工資巨觀調控健全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的意見》。

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企業工資巨觀調控健全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的意見
魯政發〔2007〕52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近幾年來,我省經濟社會事業健康發展,職工工資逐年增長,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但是當前企業工資分配製度不健全、秩序不規範的問題比較突出:少數國有壟斷企業工資收入過高、增長過快,企業普通職工與企業經營者工資差距過大;部分企業職工工資沒有隨經濟效益同步增長,工資水平偏低且增長緩慢,有的企業還存在拖欠、剋扣職工工資等侵害職工權益問題。全省職工工資總額占GDP的份額偏低,與我省經濟發展水平不相適應。這種狀況影響了部分職工的生活,制約了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也不利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根據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關於完善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加強企業工資分配調控和指導的要求,以及《勞動法》、《公司法》、《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省政府令第188號令)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企業工資巨觀調控、健全企業工資正常增長機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企業工資巨觀調控、健全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加強企業工資分配巨觀調控,建立健全工資分配基本制度,引導企業在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基礎上正常、合理、穩定地增加職工工資,是落實中央關於構建和諧社會的總要求和省九次黨代會“富民強省”戰略思想的重大舉措,是堅持以人為本、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的根本要求。各級政府要以十六屆六中全會和省九次黨代會精神為統領,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執政為民的高度,從實現黨和國家長治久安和維護人民民眾根本利益出發,深刻認識加強企業工資巨觀調控、健全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籌兼顧發展經濟和公平分配的關係,加快建立完善兼顧效率和公平的工資確定與正常增長機制。要在發展經濟的同時,積極創造條件,促進企業工資適度增長。以公平促發展,以發展促安定,以安定促和諧。企業要充分認識所擔負的社會責任,努力促進職工工資與企業效益同步增長,使廣大職工能夠及時分享企業發展成果。
二、進一步加強企業工資分配的巨觀調控,規範企業分配秩序,促進職工工資合理增長
按照“市場機制調節、職工平等參與、企業民主分配、政府監控指導”的原則,建立健全以按勞分配為主體、以工資指導線為依據、以工資集體協商為決定方式,兼顧效率和公平、市場調節與政府調控相結合的企業工資巨觀調控體系。逐步健全勞資共決、兼顧並重、調高保低、同工同酬、公平公正的企業工資分配的機制,依法規範企業分配行為,理順分配關係,引導企業在發展生產和提高經濟效益的基礎上合理增加職工工資。
(一)改革企業工資形成機制。
1.全面實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各級各類企業都應依據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等巨觀調控政策,結合本企業經濟效益,參照本地區經濟發展、職工工資水平、行業平均利潤率等因素,通過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平等協商的方式,依法確定本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逐步改革“工效掛鈎”、工資總額包乾等行政管理辦法,從2008年起勞動保障、財政和國資監管部門不再審核、審批企業“工效掛鈎”方案。
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要堅持“政府主導、多方協同、企業落實”的原則,廣泛發動,積極推動,立足企業,務求實效,達到促進企業勞動關係和諧穩定,實現企業和職工利益互利共贏的目的。勞動保障、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等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專家指導團,培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人員隊伍,加強工作指導和推動。“十一五”期間全省生產經營比較正常的企業都應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2.認真落實企業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備案、審核制度。企業應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在當地政府發布工資指導線30日內,通過集體協商的方式制定落實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並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會同財政、國資部門對企業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進行審核,企業按照經備案、審核後的實施方案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可據實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稅務部門在徵收企業所得稅時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企業相關效益、工資等指標的計算,均以與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並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登記備案的職工人數為準。
(二)建立健全企業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1.各類企業均應依據政府發布的年度工資指導線,合理安排工資增長幅度。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有增長的企業,應圍繞基準線安排工資增長;經濟效益增長較快、工資支付能力較強的企業可在基準線和上線區間內安排工資增長(壟斷企業工資增長幅度原則上不得突破基準線);經濟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業可按下線安排工資增長。企業除因效益下降並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式後可適當降低工資外,都要保證職工工資適度增長。
2.建立健全企業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從2008年起,政府在發布企業工資指導線實施意見時,按照企業效益每增長1%,職工工資最低增長0.2-0.5%的比例,同時發布本地區企業工資隨經濟效益增長的最低增長比例或係數。對當年經濟效益增長但職工工資未達到最低增長比例的企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向其發出警示信息,對其工資支付進行重點監控。對連續兩年被警示的企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按《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的要求,責令其向指定賬戶繳納工資預留金,保證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對工資水平明顯偏低、分配關係嚴重失衡、企業職工反映強烈的,取消企業及其經營者一切評先評優資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和金融機構對其信用要進行嚴格監控,必要時由新聞媒體向社會曝光。
(三)全面落實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職工工資水平增長狀況,逐年調整提高最低工資標準,確保低收入職工工資水平隨經濟發展而提高。要嚴格規範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的標準、條件和程式,進一步落實執行最低工資申報備案制度,切實加強監督檢查。既要嚴厲查處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違法行為,又要切實糾正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利用最低工資標準變相壓低職工工資的行為。
(四)健全企業勞動標準管理體系。為適應經濟成分多元化要求,維護企業勞動關係和諧穩定,加快健全完善“政府主導、行業自律、企業落實、職工監督”的勞動標準管理新格局。
1.根據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結合我省經濟發展、職工工資水平和企業生產經營實際,儘快建立完善統一規範的中夜班津貼、防暑降溫補貼和覆蓋主要行業、主要崗位(工種)的艱苦崗位津貼等津補貼制度。嚴格規範企業工時管理制度,認真落實企業加班加點、休息休假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政策。
2.健全完善勞動定額管理制度。國家和省對行業(企業)勞動定額有明確標準的,企業要嚴格按標準執行。國家和省尚未制定勞動定額標準的,企業應通過集體協商方式合理核定並定期調整本企業勞動定額(計件單價)水平。企業制定的勞動定額(計件單價)水平不得明顯低於本地區同類型企業的平均水平。企業勞動定額(計件單價)制定或調整後,要及時向全體職工公示,並按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部門應定期發布本地區有關行業、企業的勞動定額(計件單價)信息。
(五)健全完善預防企業拖欠工資的長效機制。認真貫徹《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企業解決工資拖欠問題的意見》(魯政辦發〔2007〕2號),確保2007年年底前基本解決國有企業工資歷史拖欠問題,並杜絕發生新的拖欠。有困難但基本能夠保持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要儘快補發拖欠的工資;企業無力解決的,企業主管(監管)部門要負責依法解決其工資拖欠問題。對解決拖欠工資不力、影響全省工作任務完成甚至引發影響穩定的群體事件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要認真落實《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建立完善工資支付監控制度、信用評價制度和失信懲戒制度等長效機制。對長期停產、半停產困難企業中符合條件的職工要及時納入城市低保或失業保險,切實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
三、合理規範國有企業及其負責人收入分配,建立健全激勵、約束相結合的分配製度
(一)高度重視國有企業工資分配問題。國有企業工資分配關係到國有企業健康發展,關係到廣大職工民眾切身利益和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對全社會起著重要的示範、帶動作用。深化國有企業工資改革,合理確定國有企業及其負責人收入水平,既要立足企業生產發展實際,有利於調動企業和職工積極性,又要與基本國情、省情相適應。各級政府要從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出發,通盤考慮,統籌安排,科學合理地制定國有企業分配機制,進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監控指導、出資人監管落實的工資管理體制,積極穩妥地推進國有企業工資改革。
(二)進一步健全完善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和相對控股企業以及中央駐魯企業,下同)分配製度。
1.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同行業平均利潤率、本地區經濟發展、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和企業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等因素,合理確定國有企業的工資水平。採取有效措施,努力促進國有企業在經濟效益提高的基礎上逐步提高職工工資水平和福利待遇,發揮國有企業規範分配秩序、尊重勞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示範帶動作用。
2.適當控制少數國有壟斷企業工資水平過高、增長過快。國有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原則上不超過本地區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職工平均工資按與本企業簽訂勞動契約併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登記備案的人數計算,下同);對當年虧損的國有企業的工資水平和增長要進行嚴格控制。
3.合理調節國有企業負責人(指企業經營者及領導班子成員,下同)與職工的分配關係。國有企業負責人收入要與企業效益、規模和職工工資增長幅度掛鈎。企業安排年度工資增長時,職工平均工資不增長的,企業負責人工資亦不能增長;企業工資增長達不到工資指導線要求的,要同比例扣減企業負責人收入;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低於本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企業負責人收入增幅不得高於本企業職工工資增幅;一線職工(除企業中層及中層以上職工)年度工資增長幅度不得低於本企業平均工資增長幅度。
採取切實有力的措施,糾正部分國有企業負責人未經考核自定工資的行為,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負責人與職工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除經批准實行規範年薪制管理的負責人外,企業負責人年度稅前實得工資收入,按不高於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6倍確定。不論實行何種考核管理辦法,企業負責人年度收入必須在國資監管機構或按現行規定經核定後兌現。國資監管機構要將企業負責人年度收入核定意見抄送同級政府勞動保障、監察、審計部門備案,並監督企業將其作為廠務公開內容向全體職工公示。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企業負責人不得再在企業領取除年度薪酬方案核定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企業負責人年度收入要在企業工資總額中單批、單列,不得因此擠占、影響職工工資。按本意見對國有企業負責人與職工工資進行掛鈎考核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應剔除企業負責人的收入。
四、強化工作措施,為企業工資正常增長營造良好環境
(一)加強領導,明確職責。各級政府要把促進職工工資增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為實踐執政為民宗旨、關心民眾生活的切入點和突破口,列入政府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從2008年起,要研究制定職工勞動報酬增長與經濟發展相聯繫的考核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列入對各級政府及主要負責人的考核內容,層層分解任務,明確責任,確保目標落實。各級勞動保障、發展改革、經貿、財政、稅務、國資、審計、監察等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各司其職,緊密配合,形成合力,為促進企業工資正常增長創造更加寬鬆的政策環境。要引導企業樹立現代薪酬理念,進一步健全企業基本工資制度,進一步提高企業經營者的法律意識、誠信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努力實現企業發展與職工利益的互利共嬴。
(二)加強管理,嚴格執法。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勞動與工資的若干規定,建立健全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和工資分配(支付)等制度。企業要全面落實按勞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則,不得以所謂“全民工”、“正式工”、“固定工”、“臨時工”等名義劃分職工身份等級,不得因職工性別和就業渠道、用工方式不同而在內部實行“雙重管理”、“雙重待遇”等歧視性的用工分配政策,不得隨意或變相降低普通職工的工資收入水平。企業重大工資分配(工資支付)政策和實施方案,均需通過集體協商的方式確定,經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向全體職工公示,並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認真履行管理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加強對企業工資分配的調控指導和監督檢查,工會組織要依法做好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工作。加強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依法規範企業工資分配行為,維護公平和諧的分配秩序。對惡意拖欠、剋扣勞動者工資的企業及其經營者要實行重點監察,必要時要按司法程式辦理,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件要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曝光。
(三)積極探索,改革創新。在國家巨觀調控和指導下,引導企業進一步深化企業內部分配製度改革,建立健全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內部分配製度。鼓勵企業建立完善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崗位工資與企業經濟效益相聯繫,職工實際收入與其所在崗位和勞動貢獻相聯繫,內部各類人員的工資待遇和工資關係逐步與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接軌。當前,要以建設和諧社區、和諧工業園區、和諧企業等為契機,積極推動工資集體協商,推進企業健全工資分配機制,促進職工工資合理增長。各級勞動保障、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組成的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構要深入基層、深入企業和職工家庭,認真聽取企業和職工民眾的意見和呼聲,及時研究解決企業工資分配中的突出問題。省勞動保障廳要會同省國資委等部門,在全省選擇10戶國有企業和10戶非國有企業作為省政府建立健全工資分配和工資支付制度的重點聯繫單位,定期總結、交流和推廣典型經驗,以此引導廣大企業與時俱進,改革創新,不斷探索新經驗,完善新機制,深化企業工資分配製度改革。
(四)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氛圍。要大力宣傳《勞動法》、《勞動契約法》、《最低工資規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增強企業知法守法的自覺性,提高勞動者依法維權的意識。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工會組織和新聞單位要共同努力,在全社會營造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諧發展的良好氛圍,引導企業通過深化改革,充分發揮工資分配的激勵作用,調動廣大職工的生產積極性,為促進我省在新起點上實現富民強省的新跨越作出貢獻。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