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

2012年9月2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12〕62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新征土地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辦法;做好制度銜接,確保被征地農民利益;切實加強組織領導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12〕62號
  • 印發時間:2012年9月21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2年9月2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

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
魯政辦發〔2012〕62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完善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26號)及省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有關部署,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建立和完善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要求,將被征地農民全部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完善社會保險制度,加大政府補貼力度,確保被征地農民在年老時的基本生活需求,維護被征地農民的根本利益,促進社會穩定。
(二)基本原則
1.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納入目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同一個人賬戶,利用同一制度平台。
2.堅持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機制。
3.堅持權利和義務相對應、公平和效率相結合。
4.對新征土地,堅持先落實社會保障資金後批准征地的“先保後征”原則;對以前征地遺留問題,堅持積極穩妥、量力而行的原則。
5.堅持政府主導和被征地農民自願相結合,提高被征地農民自我保障意識,引導被征地農民積極參保。
二、新征土地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辦法
(一)保險對象。在新征土地過程中,被征地的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符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都是本次征地的保險對象,應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通過參保得到相應保障。實行調地安置的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其擁有土地承包權並被調整土地、符合以上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都應被列為保險對象。
(二)保險方案。對擬徵收土地進行勘測調查後,在擬定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的同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有關規定和程式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召開村(居)民代表會議或村(居)民大會,研究確定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方案,經被征地村(居)民簽字確認並公示無異議,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三)保險金籌集
1.政府補貼。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所對應的政府補貼資金標準,在擬徵收土地報批前一次性將此次征地的政府補貼資金存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財政部門批准開設的社保專戶,開具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山東省社會保險基金收款專用票據》。政府補貼在征地被批准後3個月內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保險方案落實到個人賬戶中。
政府補貼資金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列支,單獨選址項目由用地單位承擔。
2.個人和集體繳費。按照權利義務相對應原則,每次征地時,個人和集體應繳納一定數量的養老保險費,以彌補因為失去土地對基本生活的影響,體現個人和集體的養老保險責任。個人和集體繳納養老保險費之和原則上不低於政府出資部分的20%,不高於此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補償安置費,可以從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中列支或抵繳。鼓勵個人和集體積極繳費,多繳多得。
(四)個人賬戶管理。土地被依法批准徵收後,被征地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將政府批覆檔案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土地批准徵收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完成養老保險參保工作。個人和集體繳納的保險費記入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沒有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城鄉居民要為其建立個人賬戶);政府出資部分對應保險方案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中將資金的80%記入個人繳納欄目,20%記入政府繳費補貼欄目。記入個人賬戶的資金完全按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因新征土地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參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數的計算。
(五)待遇支付。參保時60周歲以上的按對應年齡的支付係數即繳即領(執行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70歲以上的執行70歲的支付係數),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合併領取。未滿60周歲的在年滿60周歲時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合併領取。
三、做好制度銜接,確保被征地農民利益
各地要做好本《意見》發布以前實行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原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中的繳費、補貼等基本政策可以繼續實施,但要逐步納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作業系統中,有個人賬戶的,要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數據信息和資金合併,按城鄉居民個人賬戶標準計息和支付。對本《意見》發布前被征地政府補貼資金已存入社保專戶但還沒有落實到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的,各地要參照本《意見》的有關規定,抓緊制定保險方案並將資金全部落實到個人賬戶。各地對原來發放的被征地農民的各項生活補貼應予以保留。
本《意見》發布以前的被征地農民(包括已轉為城鎮居民的),各地要高度關注其生產、生活狀況,積極籌措資金,採取相應措施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對沒有出台養老保險辦法,或目前的養老保險制度不夠完善的,要結合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根據當地實際,制定相應的配套辦法,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列出專項資金,通過提高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和繳費補貼的辦法實現政府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特殊補助,逐步提高其社會保障水平。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切實把這項工作作為推動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科學發展、服務民生、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擺上議事日程。要實行政府主要領導負責制,對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方案和資金落實負總責,對新征土地切實做到先保後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作,共同把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關。要嚴格執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及《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等有關政策規定,嚴格按照《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實施規範》的工作步驟開展工作,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和資金的落實。國土資源、財政部門負責確定政府社會保障補貼資金數額及資金落實,政府補貼資金不提前到位的,不得批准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擬訂村民參保方案,按規定履行公開、確認等程式,並具體負責方案的落實。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工作,共同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做好相關工作。
各市、縣(市、區)要根據本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情況,儘快出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實施方案,認真抓好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