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

2010年11月2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10〕71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加強政府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做好政府信息保密審查、加強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保障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10〕71號
  • 印發時間:2010年11月25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0年11月2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

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
魯政辦發〔2010〕71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為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權,加強服務型政府建設,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政府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
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重點是明確領導責任,健全工作機構,落實工作人員,完善工作制度,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供組織和人員保障。
(一)省政府辦公廳是全省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本級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起推進、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紮實抓好《條例》和《辦法》的貫徹落實。
(二)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單位)要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的領導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指導、協調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雙重領導的部門(單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同時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的指導。
(三)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要明確具體工作機構承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職責,按照“誰主管、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把政府信息公開的各項任務分解落實到有關職能部門,建立起由辦公廳(室)統一管理,監察、保密部門監督檢查,職能部門各負其責的工作機制。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的重點是,進一步擴大主動公開信息量,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時效性。
(一)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把主動公開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主渠道,拓展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廣度和深度,全面、及時、準確地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對新生成的政府信息,要隨生成隨公開;對《條例》頒布前的存量政府信息,要按照由近及遠的原則逐步清理並公開。
(二)進一步細化本系統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範圍,制訂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實施細則,對本系統應該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做出明確界定、提出具體意見,供本系統各單位依循。
(三)突出做好公權力大、公益性強、公眾關注度高的部門的信息公開工作,突出做好民眾普遍關注的重點事項的公開工作,完善公開服務平台,暢通雙向溝通渠道,建立和完善民眾評價體系,提高信息公開服務水平。
(四)做好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各自行業的特點,參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相關規定,制定行業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實施辦法或細則,推動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規範化、制度化。
(五)增加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渠道。要充分利用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言人制度和新聞媒體等方式,做好主動公開工作。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大廳等公共場所設定政府信息查閱點,並不斷完善設施,方便查詢。
(六)因政府機構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門(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由繼續履行其職能的部門(單位)負責。
三、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
依申請公開工作的重點是嚴格依法行政,公正、高效、便民。
(一)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單位)要認真做好本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並加強對下級政府和部門(單位)的指導。
(二)進一步完善申請的受理、審查、處理、答覆程式,有關記錄應當保存備查。對於申請事項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範疇或無法按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應主動與申請人溝通,儘量取得申請人的理解。在答覆申請時,要依法有據、嚴謹規範、慎重穩妥。
(三)進一步拓寬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受理渠道,為申請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請公開服務。要充分利用現有的行政服務大廳、行政服務中心等行政服務場所,條件具備的也可設立專門的接待視窗和場所,受理公眾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四)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如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行政機關按規定不予提供。
(五)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製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於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於《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
(六)行政機關一般不承擔為申請人匯總、加工、蒐集或者重新製作政府信息的義務。
(七)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時應做到“一事一申請”,即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政府信息項目。對要求公開項目較多的申請,行政機關可要求申請人對申請方式進行調整。
(八)在受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若申請公開的信息是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行政機關應在答覆申請人的同時,通過政府網站等渠道主動公開,以減少對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請,節約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九)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要引導和幫助公眾按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對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有困難的公民,受理機關應提供必要的幫助。
四、加強政府網站建設
各級政府和部門要把電子政務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結合起來,加強網站建設,切實把政府網站建設成政府信息公開的第一平台。
(一)做好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目的設定,做到全面、科學、規範和便於查詢,並及時做好信息的更新維護。
(二)已經開通政府信息管理系統的市,要繼續完善功能,提高水平;尚未開通的市,要按照統一規範抓緊建設。在條件具備時,爭取實現全省政府信息公開系統的互聯互通。
(三)各級政府和部門要重視網站建設,加強管理,增加投入,提高水平。
五、做好政府信息保密審查
要正確處理好政府信息公開與安全保密的關係,做到既依法公開,又嚴格保密。
(一)進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規範審查程式,落實審查責任。行政機關在製作政府信息時,應當依法進行保密審查,並相應明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的情形。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及時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三)對《條例》和《辦法》等法規、規章沒有明確規定的複雜、敏感、疑難申請,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申請是否有效、信息是否應該公開、公開後可能帶來的影響等進行綜合分析和深入研究,並提出處理意見。
發現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及時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四)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經法定程式解密並刪除涉密內容後再予以公開。
(五)已經移交檔案館及檔案工作機構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加強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保障
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工作的重點是,建立完善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認真做好舉報、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處理和應對工作。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考核的範圍。省政府辦公廳將對省直部門和各市政府的信息公開工作進行年度考核,並通報考核結果。
(二)建立健全分層級受理舉報的制度。各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收到舉報後,要及時研究解決,保障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三)認真做好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要加強與政府法制機構、法院的溝通和協調,依法對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事項作出及時、妥善的處理和應對,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政府的形象。
(四)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的宣傳和培訓工作。加強對《條例》和《辦法》宣傳、培訓、學習,進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要注意收集、整理和分析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增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預見性、主動性和實效性。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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