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京杭運河航運污染防治辦法

山東省京杭運河航運污染防治辦法

《山東省京杭運河航運污染防治辦法》經2015年11月2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12月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94號公布。該《辦法》共27條,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京杭運河航運污染防治辦法
  • 頒布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規章
  • 文號: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94號
  • 通過時間:2015年11月23日
  • 頒布時間:2015年12月8日
  • 施行時間:2016年3月1日
政府令,辦法,解讀,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政府令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94號
《山東省京杭運河航運污染防治辦法》已經2015年11月23日省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郭樹清
2015年12月8日

辦法

山東省京杭運河航運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條 為了防治京杭運河航運污染,保護水域環境,保證水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所轄京杭運河及其支線水域(以下簡稱京杭運河)航運污染的防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京杭運河沿線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京杭運河航運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京杭運河航運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地區環境保護規劃,協調解決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證必要的資金投入。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京杭運河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負責港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京杭運河船舶和其他相關航運活動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海事管理機構)具體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環境衛生的主管部門負責船舶污染物接收、貯存、運輸和處理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海洋與漁業、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京杭運河航運污染防治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船舶防污染的結構、設備和器材,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範和標準,經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並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
不能滿足防污染要求的現有船舶,應當進行船舶防污染的結構和設備改造,設定油污水艙(櫃)、垃圾收集箱、生活污水貯存或者無害化處理裝置。
鼓勵新建、改建船舶採用液化天然氣等新型能源。
第六條 船舶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並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第七條 船舶應當將船舶污染物及時送交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禁止向京杭運河直接排放或者丟棄船舶污染物。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船舶污染物,應當出具由海事管理機構監製的接收憑證。接收憑證應當隨船保存備查。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接收的船舶污染物進行處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處理,實行有償服務。
第八條 禁止通過京杭運河運輸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
船舶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污染危害性貨物及進行相關作業,應當按照規定採取密閉、苫蓋、回收等有效防污染措施,並在進出港前辦理申報手續。污染危害性貨物包裝、標誌應當符合有關要求,裝卸、過駁作業應當遵守污染危害性貨物作業規程。
第九條 船舶從事下列活動,應當採取布設圍油欄等防污染措施:
(一)散裝持久性油類的裝卸和過駁作業;
(二)散裝比重小於1(相對於水)、溶解度小於0.1%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裝卸和過駁作業;
(三)為其他船舶提供油料補給服務作業;
(四)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作業。
第十條 從事船舶燃料補給服務作業的船舶、單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配備足夠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依法取得經營資格。
第十一條 港口應當設定與其吞吐能力相適應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貯存和運輸設施,滿足到港船舶需要。
碼頭應當設定擋水裝置、堆場噴淋除塵設施,建設貨場污水收集、沉澱和中水再利用系統;對堆存的易揚塵貨物應當採取苫蓋、噴淋、壓實等防塵除塵措施。
第十二條 港口從事固體散裝污染危害性貨物裝卸作業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散落污染水域。發生貨物散落污染水域的,應當迅速打撈清除,並立即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港口從事散裝油類、類油物質和其他液體散裝污染危害性貨物裝卸作業時,應當合理配置裝卸管系,布設防污染設備和器材,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第十三條 從事船舶修造、拆解、打撈等作業的單位,應當配備相應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進行作業時,應當採取預防措施,防止油類、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廢棄物污染水體。
第十四條 發生京杭運河航運污染事故,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向有關主管部門和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報告,同時按照污染事故應急程式和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海事管理機構、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按照污染事故應急程式作出反應,及時處置。
第十五條 船舶污染物回收及應急處理設施設備,由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規定標準配備,由本級人民政府保障。
第十六條 發生京杭運河航運污染事故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開展事故調查和處理。
接受調查、取證的有關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不得謊報或者隱匿、毀滅證據。
第十七條 船舶、港口或者有關作業活動造成水域環境污染損害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損失賠償費用。
船舶被處以罰款或者需要承擔清除、賠償等經濟責任的,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有關當事方,應當在離港前辦理有關財務擔保手續。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發現京杭運河航運存在污染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存在安全隱患的,可以採取責令其臨時停航、停止作業,禁止進港、離港等措施。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船舶向京杭運河直接排放船舶生活污水或者不能提供船舶污染物接收證明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不接收船舶污染物或者不按照規定進行處理的,由負責環境衛生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出具虛假的船舶污染物接收憑證的,由負責環境衛生的主管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港口未設定與其吞吐能力相適應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貯存和運輸設施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船舶修造、拆解、打撈等作業的單位進行作業時,未採取預防措施,造成水污染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京杭運河航運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對船舶防污染的結構、設備和器材進行檢驗,擅自簽發相應證書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污染事故的;
(三)接到污染事故報告未及時處置,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船舶污染物,是指由船舶或者有關作業活動對水域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物質,包括油類、油性混合物、貨物殘餘物、洗艙水、污染壓載水、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等。
(二)污染危害性貨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進入水域,會產生損害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水體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的貨物。
第二十六條 本省所轄其他內河水域的航運污染防治,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15年11月23日,省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山東省京杭運河航運污染防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15年12月8日,郭樹清省長簽發第294號省政府令予以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實施。現就《辦法》解讀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京杭運河作為我省內河航運的主幹道,水上運輸活動頻繁,航運污染監管難度大。隨著南水北調東線一期主體工程完工通水,京杭運河航運污染防治工作更顯迫切。省政府分別在2010年和2012年印發了《關於明確南水北調沿線治污工作任務和分工的通知》和《關於切實做好京杭運河山東段航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提出了京杭運河污染防治的目標、要求和責任。近年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檔案精神和要求,京杭運河山東段航運污染防治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仍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航運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界定不清晰,需要進一步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二是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制度不完善,責任不明確;三是港口防污染制度不完善,監管缺位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航運污染防治僅作了原則規定,不便操作,需要進一步細化和補充。另外,我省各級航運管理部門在長期實踐中積累了一些有效的防治航運污染的經驗和做法,需要通過立法予以總結推廣。因此,制定一部規範京杭運河航運污染防治的政府規章十分必要。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和重點說明的問題
《辦法》共27條,主要規範了航運污染防治管理體制、船舶污染防治、港口污染防治、事故調查處理、監督檢查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
(一)關於《辦法》的適用範圍
《辦法》適用於本省所轄京杭運河及其支線水域,這樣界定基於以下幾方面原因:一是我省內河污染防治的重點是京杭運河,《辦法》重點規範了京杭運河航運污染防治,對於其他內河水域的航運污染防治明確參照本辦法執行;二是規定了港口污染防治制度;三是解決了沿海7市內河防治污染管理中市級交通、港航管理部門和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職責交叉的問題。為此,《辦法》第二條對適用範圍作了界定,在區域範圍上,是本省所轄京杭運河及其支線水域;在管理對象上,包括船舶、港口兩方面的航運污染防治。
(二)關於管理體制
京杭運河航運污染防治涉及環保、交通運輸、環境衛生等多個部門職能,需要各部門互相配合,齊抓共管。為了解決實踐中
航運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主體不明確,責任不落實的問題,《辦法》第四條明確了管理主體及其責任:一是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京杭運河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負責港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二是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京杭運河船舶和其他相關航運活動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具體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三是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船舶污染物接收、貯存、運輸和處理的監督管理;四是規定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京杭運河航運污染防治的有關工作。
(三)關於船舶污染防治
船舶污染防治是航運污染防治的主要方面,對此,《辦法》主要規定了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對船舶的防污染性能提出了要求,對不能滿足防污染要求的現有船舶要求進行船舶防污染的結構和設備改造,並設定無害化處理裝置;二是規定了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制度,要求船舶應當將船舶污染物及時送交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接收船舶污染物並進行處理;三是對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作了禁運規定,對污染危害性貨物運輸作了防污染管理的要求。
(四)關於港口污染防治
港口污染防治是整個航運污染防治的重要一環,對港口污染防治作出規定是《辦法》的一大創新,主要規定了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對港口、碼頭設定防污染設施作了明確規定;二是在港口裝卸作業方面,針對固體散裝污染危害性貨物和液體散裝污染危害性貨物的不同特點分別作了具體的防污染規定;三是規定了從事船舶修造、拆解等作業的單位,進行作業時防污染的要求。

相關報導

京杭運河航運污染防治是社會廣泛關注的一個問題,關係到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發展,山東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近日制定出台了《山東省京杭運河航運污染防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17日下午,山東省政府新聞發布會邀請省交通廳、省法制辦負責同志解讀《山東省京杭運河污染防治辦法》。發布會上,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李春田,省交通運輸廳副廳長司家軍,省交通運輸廳港航局副局長劉長旭,介紹《防治辦法》的相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據介紹,《辦法》於2015年11月23日經省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12月8日,郭樹清省長簽發第294號省政府令予以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聞發布會上,省交通運輸廳副廳長司家軍介紹,近年來,山東省內河航運事業快速發展,目前全省有內河水運企業226家,其中船舶經營人181家、港口經營人45家,內河船舶9747艘,393萬總噸,851萬載重噸, 2014年內河港口吞吐量完成7453萬噸。
京杭運河作為山東省內河航運的主幹道,水上運輸活動頻繁,尤其是南水北調東線一期主體工程完工通水,京杭運河航運污染防治工作更顯迫切。為加強污染防治工作,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積極採取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通過立法界定航運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和港口防污染等制度。
司家軍認為,《辦法》的出台,是省政府高度重視京杭運河通航環境的結果,是省政府法制辦等省直有關部門大力支持的結果,也得到了京杭運河沿線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及廣大人民民眾的高度關注和積極支持。
據介紹,《辦法》著重解決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對航運從業者防治航運污染提出明確要求。對航行京杭運河船舶污染防治的一般性要求,交通運輸部規章《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作了具體規定。南水北調東線工程通水後,對京杭運河幹線航道防污染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別是按照船舶生活污水禁排規定,需要儘快完善船舶生活污水處理和收集裝置。例如,對缺少必要生活污水儲存處理裝置船舶,《辦法》第五條作了應當進行船舶防污染結構、設備改造,設定油污水艙(櫃)、垃圾收集箱、生活污水貯存或者無害化處理裝置的明確要求;對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向京杭運河排放、傾倒的,《辦法》第二十條作了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相應處罰的規定。
二是加強京杭運河港口污染防治。《辦法》設立了港口污染防治制度,對於解決京杭運河沿線港口防污染存在的責任不明確、港口和碼頭防污染設施設備不完善,以及港口裝卸作業和船舶修造、拆解、打撈防污染措施不到位等問題都明確提出了具體措施、要求。例如,對於一些老舊碼頭堆存易揚塵貨物不採取防塵除塵措施問題,《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碼頭應當設定擋水裝置、堆場噴淋除塵設施,對堆存的易揚塵貨物應當採取苫蓋、噴淋、壓實等措施。
三是形成京杭運河防污染責任鏈和健全防污染機制。目前京杭運河不同程度地存在船舶污染物收集、貯存、移交、接收、處理等互相脫節問題。例如,沿海污染物接收業務作為船舶港口服務業已形成產業化,而內河領域卻幾乎是空白。對此,《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二條進一步明確了京杭運河水污染防治管理主體,設立船舶收集、貯存、上岸移交,港口、專業接收單位接收,海事管理機構水上應急處置,環衛岸上處理,環保管理部門綜合監管等制度,形成了有效的污染防治機制和責任鏈,並對船舶、港口防污染措施落實不到位行為設定了相關法律責任。因此《辦法》的出台,對於解決航運污染防治問題提供了明確的管理依據。

相關新聞

京杭運河航運污染防治是社會廣泛關注的一個問題,關係到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發展,山東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近日制定出台了《山東省京杭運河航運污染防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12月17日下午,山東省政府新聞發布會邀請省交通廳、省法制辦負責同志解讀《山東省京杭運河污染防治辦法》。發布會上,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李春田,省交通運輸廳副廳長司家軍,省交通運輸廳港航局副局長劉長旭,介紹《防治辦法》的相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據介紹,《辦法》於2015年11月23日經省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2月8日,郭樹清省長簽發第294號省政府令予以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京杭運河航運污染防治迫切需要通過立法予以保障
新聞發布會上,省交通運輸廳副廳長司家軍介紹,近年來,山東省內河航運事業快速發展,目前全省有內河水運企業226家,其中船舶經營人181家、港口經營人45家,內河船舶9747艘,393萬總噸,851萬載重噸, 2014年內河港口吞吐量完成7453萬噸。
京杭運河作為山東省內河航運的主幹道,水上運輸活動頻繁,尤其是南水北調東線一期主體工程完工通水,京杭運河航運污染防治工作更顯迫切。為加強污染防治工作,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積極採取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通過立法界定航運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和港口防污染等制度。
司家軍認為,《辦法》的出台,是省政府高度重視京杭運河通航環境的結果,是省政府法制辦等省直有關部門大力支持的結果,也得到了京杭運河沿線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及廣大人民民眾的高度關注和積極支持。
《辦法》著重解決京杭運河港口污染防治等三大問題
據介紹,《辦法》著重解決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對航運從業者防治航運污染提出明確要求。對航行京杭運河船舶污染防治的一般性要求,交通運輸部規章《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作了具體規定。南水北調東線工程通水後,對京杭運河幹線航道防污染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別是按照船舶生活污水禁排規定,需要儘快完善船舶生活污水處理和收集裝置。
例如,對缺少必要生活污水儲存處理裝置船舶,《辦法》第五條作了應當進行船舶防污染結構、設備改造,設定油污水艙(櫃)、垃圾收集箱、生活污水貯存或者無害化處理裝置的明確要求;對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向京杭運河排放、傾倒的,《辦法》第二十條作了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相應處罰的規定。
二是加強京杭運河港口污染防治。《辦法》設立了港口污染防治制度,對於解決京杭運河沿線港口防污染存在的責任不明確、港口和碼頭防污染設施設備不完善,以及港口裝卸作業和船舶修造、拆解、打撈防污染措施不到位等問題都明確提出了具體措施、要求。
例如,對於一些老舊碼頭堆存易揚塵貨物不採取防塵除塵措施問題,《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碼頭應當設定擋水裝置、堆場噴淋除塵設施,對堆存的易揚塵貨物應當採取苫蓋、噴淋、壓實等措施。
三是形成京杭運河防污染責任鏈和健全防污染機制。目前京杭運河不同程度地存在船舶污染物收集、貯存、移交、接收、處理等互相脫節問題。
例如,沿海污染物接收業務作為船舶港口服務業已形成產業化,而內河領域卻幾乎是空白。對此,《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二條進一步明確了京杭運河水污染防治管理主體,設立船舶收集、貯存、上岸移交,港口、專業接收單位接收,海事管理機構水上應急處置,環衛岸上處理,環保管理部門綜合監管等制度,形成了有效的污染防治機制和責任鏈,並對船舶、港口防污染措施落實不到位行為設定了相關法律責任。因此《辦法》的出台,對於解決航運污染防治問題提供了明確的管理依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