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師範大學授予碩士專業學位工作實施辦法

《山東師範大學授予碩士專業學位工作實施辦法》是山東師範大學於2012年3月23日發布的一項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師範大學授予碩士專業學位工作實施辦法
  • 解釋單位: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 地區:山東省
  • 發布機構:山東師範大學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申請碩士專業學位的基本條件,第三章 碩士專業學位答辯申請及論文評閱,第四章 碩士專業學位論文答辯,第五章 碩士專業學位的審定與授予,第六章 撤銷學位,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學校各種入學方式的各類別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
第三條專業學位授予工作堅持“堅持標準,全面考核,保證質量,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申請碩士專業學位的基本條件

第四條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經過學習,修完相關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完成學位論文,達到培養方案規定要求,經指導教師同意,可提出學位申請。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其它學位授予單位提出學位申請。
第五條各專業學位的學制、課程設定、實踐環節等培養要求,以及論文選題、論文形式、論文字數等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均參考國家相應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頒發的相關規定和指導意見,並按照學校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和各專業學位教育中心制定的具體檔案要求執行。
第六條學位論文寫作、修改、定稿的過程由導師負責具體指導,撰寫時間不少於半年。學位論文要立足本專業學位具體領域,注重學以致用,運用科學理論和方法,分析解決本專業學位領域存在的實際問題,具有一定的創新性和套用價值。學位論文應做到體例規範,方法科學,觀點明確,闡述準確,具體格式按照《山東師範大學學位論文格式暫行規定》執行。
第七條對有實踐展示、創作要求的專業學位,在提交論文、申請學位的同時,還需完成本領域的實踐、創作展示環節(如藝術碩士相關領域要有公開展演、作品展覽等),具體組織由各專業學位教育中心負責,並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校學位辦)備案。
第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受理其學位申請:
(一)學習期間受記過及以上處分且未撤銷處分者;
(二)學位論文有嚴重抄襲、剽竊他人成果等違反學術道德行為者;
(三)其它不符合授予碩士專業學位的情形。

第三章 碩士專業學位答辯申請及論文評閱

第九條學位申請人至少在論文答辯前兩個月向指導教師提交學位論文,指導教師審查同意後,方可提出答辯申請。申請答辯的相關材料連同學位論文,經學位點負責人、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校學位辦辦理碩士專業學位申請手續。
第十條碩士專業學位論文由校學位辦或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聘請至少兩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同行專家對論文進行評閱,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從事相關專業學位領域工作且為學校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申請人的導師不得作為論文評閱人。為保證和提高學位論文質量,鼓勵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各學科組對本單位學位論文實行“雙盲”匿名評審。
學位論文送審評閱時間不得少於半個月,評閱人應於答辯前十天寫出詳細的評語,填寫《碩士專業學位論文評閱意見書》,供答辯委員會參考。評閱完成前,評閱人的姓名應對學位申請人保密,評閱人對論文的評語應密封傳遞。論文評閱全部通過,方可進入論文答辯環節。

第四章 碩士專業學位論文答辯

第十一條 碩士專業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應由三至五名本專業領域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同行專家組成,其中專業學位碩士生指導教師不少於成員的半數,一位是學校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且從事本專業學位領域一線工作的專家。申請人的導師不能擔任答辯委員會委員。答辯委員會設主席一名(一般應是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答辯委員會秘書一名,秘書負責答辯記錄及答辯的具體事務。
答辯委員會名單由所在的學科組協商提出,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同意,報校學位辦備案;也可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直接提出,報校學位辦備案。
答辯委員會要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嚴肅認真地組織論文答辯,審議論文是否達到授予學位水平;根據論文水平及答辯情況,對是否建議授予學位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並作出書面決議。
第十二條 碩士專業學位論文答辯的組織工作委託所在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論文答辯工作最遲應在接受申請三個月內完成,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採取即席答辯的方式,每人答辯時間應不少於四十分鐘,答辯要有詳細的記錄和現場照片以存檔。在答辯委員會委員因故缺席的情況下,不能進行答辯。論文答辯應當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人宣布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及秘書名單,請答辯委員會主席主持答辯會。
(二)主席宣布答辯會開始,並介紹答辯程式和要求。
(三)導師可根據情況列席並介紹申請人的思想政治表現、課程學習、科學研究、實習實踐及論文撰寫等情況。
(四)答辯人報告論文的主要內容。
(五)答辯委員會委員提問,申請人進行即席答辯。
(六)休會,答辯委員會舉行會議。答辯委員會秘書宣讀導師評語和評閱人對論文的評閱意見,答辯委員會委員交流對論文答辯的意見,討論對論文學術水平的評價,以不記名投票的方式就是否建議授予學位進行表決,作出書面決議,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決議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為通過;答辯成績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優秀者一般不超過本專業答辯人員的三分之一。
(七)復會,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對申請人的答辯決議和答辯成績。
(八)答辯會結束。
學位論文答辯不通過的,但答辯委員會認為該論文通過進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可能達到碩士專業學位水平的,可對學位申請人作出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的決定。答辯仍未通過或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次答辯。
答辯結束後,應將申請人的學位論文、學位申請及答辯材料、研究生培養登記表及有關信息資料整理匯總,報相應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

第五章 碩士專業學位的審定與授予

第十三條通過學位論文答辯者,由相應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召開會議,對申請者其政治思想表現、課程學習成績和論文答辯情況等進行全面審核,作出是否同意建議授予相應專業學位的決議,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簽字後連同申請人的其它有關材料報校學位辦。
校學位辦匯總並審核論文答辯通過者的全部材料,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專業學位的決議,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字後生效。
第十四條對答辯中有爭議的問題,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處理。
第十五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討論有關學位問題時,不能採取通信投票的方式,必須召開會議,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且應過全體委員的半數)的委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學校向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授予碩士專業學位的人員頒發學位證書,並將申請人的學位論文、學位申請書等學位檔案材料按規定送交有關部門存檔。

第六章 撤銷學位

第十七條對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其在攻讀學位期間存在嚴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或其它原因確認學位錯授,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可撤銷其學位。作出撤銷學位的決定後,校學位辦相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將撤銷學位的決定上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除名;
(二)通知被撤銷者及其所在單位,將撤銷學位的決定歸入其檔案,盡力追回學位證書,並宣布和公示該學位證書無效;
(三)通知有關存放學位論文的單位,被撤銷學位者的學位論文不能再陳列和網上刊出。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此前規定中與此不符之處,均以本細則為準。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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