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半島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支持範圍與方式,第三章 分配方法,第四章 預算編報及執行,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績效評價,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山東半島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自創區”)建設進程,規範自創區發展建設資金(以下簡稱“發展資金”)管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展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支持“十三五”期間自創區發展建設。鼓勵市級財政資金積極參與,擴大資金規模,發揮共建作用。
第三條 發展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科技廳共同管理。按照深化科技體制改革要求,科學規劃資金使用方向,合理確定資金分配因素權重,保證資金按時落實到位,加強資金使用監督管理,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有效。
省科技廳負責年度發展資金預算編報,會同省財政廳確定資金使用方向,審定資金分配計畫,根據需要適當調整分配因素權重和支持方向,開展資金使用管理績效自評。
省財政廳負責發展資金預算管理,按照規定下達和撥付資金,對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組織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四條 自創區所在市財政、科技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加強對發展資金使用的監管。自創區各高新區是發展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應嚴格按照資金重點支持方向,完善項目遴選標準和程式,最佳化支持方式,放大資金效應,強化績效管理,加大信息公開力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充分發揮資金效益,促進自創區加快發展。

第二章 支持範圍與方式

第五條 發展資金重點支持以下方面:
(一)產業關鍵技術研發。落實以藍色經濟引領產業轉型升級要求,突出園區重點產業加快發展,形成特色。實施重大技術創新工程,開展協同創新,圍繞產業技術需求,支持重大核心技術和關鍵共性技術攻關,提升重點產業核心競爭力,增強全產業鏈的創新能力,壯大創新型產業集群規模,帶動園區產業轉型升級、產品提質增效。
(二)技術研發與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圍繞園區產業發展和企業技術需求,按照全省科技創新平台建設規劃,布局支持園區建設發展的重大技術研發和公共服務平台,進一步聚集國內外先進科技與智力資源,帶動企業參與基礎研究,切實提升園區源頭創新整體實力,實現平台對區域經濟發展重要支撐和輻射帶動作用。
(三)完善科技服務體系。重點支持體制機制靈活、服務當地主導產業發展績效顯著的創業孵化、技術交易、科技金融、智慧財產權、檢驗檢測等各類科技服務機構建設,助力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發展壯大。
第六條 鼓勵地方綜合採用直接補助、後補助、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發放創新券等多種方式使用發展資金。

第三章 分配方法

第七條 發展資金分配採取因素法和定向定額補助相結合的方法。對實行財政計畫單列的青島市,採取定向定額分配,予以激勵補助。對其他五市採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權重安排如下:
1.體制機制創新因素(30%)。主要包括:園區所在市級政府鼓勵支持自創區建設制定出台政策措施;自創區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創新情況;自創區發展規劃與實施方案等政策檔案制定及落實情況;開展創新政策先行先試與落實國家、省相關政策情況;市級政府和高新區支持自創區發展增加資金投入情況等。
2.創新環境營造因素(10%)。主要包括:自創區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省級以上科技創新平台建設、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技術契約成交以及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等情況。
3.產業創新發展因素(30%)。主要包括:自創區生產總值、公共財政預算收入、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高新技術產品出口、主導產業發展等情況。
4.創新增長點培育因素(10%)。主要包括:科技型小微企業培育情況、創新創業服務機構建設情況、創業投資機構發展情況等。
5.科技合作交流因素(10%)。主要包括:外資研發機構引進情況;企業設立海外研發機構情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院士工作站等國內外科技合作平台建設情況等。
6.創新創業人才聚集因素(10%)。主要包括:省級以上高層次創新人才數及新增數、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人員數量等。
第八條 因素法分配計算公式如下:
某市(高新區)資金預算數=某市(高新區)分配因素得分/∑5家高新區分配因素得分×資金額;
其中:某市(高新區)分配因素得分=∑某市(高新區)分配因素各指標分值。

第四章 預算編報及執行

第九條 市級科技、財政部門應組織和指導高新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發展資金重點支持方向,根據自創區建設發展實際情況和年度工作重點,認真編制本地年度發展資金實施方案,並於每年1月底前上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年度發展資金實施方案應包括當年資金規模及結構、項目安排、支持內容、績效目標、組織實施能力與條件、預期社會經濟效益等。當年資金所安排的項目應當在自創區發展規劃綱要和實施意見確定的重點任務範圍內。
第十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對各市上報的年度發展資金實施方案進行審核,根據自創區發展情況和資金分配辦法,確定年度資金分配計畫,並將實施方案審核意見反饋市級科技、財政部門。市級科技、財政部門按照審核意見,組織指導高新區修改實施方案。各高新區將實施方案中的項目立項等情況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市級科技、財政部門將修改後的實施方案上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備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根據年度資金分配計畫,下達各市發展資金。
第十二條 市級科技、財政部門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發展資金使用情況上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上年度發展資金使用情況,應包括上年度本市高新區建設發展情況,上年度資金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帶動地方財政和社會資金投入情況,以及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等。
第十三條 年度發展資金實施方案備案後,原則上不再調整。
第十四條 由於不可抗力或者市場、技術、人員、資金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造成年度發展資金實施方案確需調整的,高新區應向市級科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市級科技、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審核備案。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獲得發展資金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規定使用資金,並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各高新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發展資金管理細則,加強對具體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獲得資金的使用管理。各市財政、科技部門應加強對具體項目組織實施和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對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適時組織監督檢查,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資金分配和調整的重要依據,不按規定範圍和方向使用的,省財政廳將按規定收回下達資金,並在下一年度分配時作為扣減因素。
第十八條 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套取、擠占、截留、挪用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對嚴重違法違規相關責任主體,按程式納入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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